第三节 房屋管理
第三节 房屋管理
第三节 房屋管理
管局基建处下设房建科,负责全管局的房屋建设,质量检查等。当每个房建项目完工后,由承包单位(乙方)会同投标单位(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由投标单位组织有关单位 (如基建处、计财处、建设银行等)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签订交工验收证书,最后交付用户使用。
交付使用的公房由各单位的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按房屋的结构、设备情况收取房费,并负责房屋今后的各种维修事项等。
最近几年又出现了把公房折价卖给个人,房产权归购买者自己管理。还有自建私房和自建公助私房等。根据这一情况,局基建处在1982年设立了城管科,负责局直地区的整体规划建设,做出了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杜绝了随建滥建私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