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企业管理第五节 劳动管理 第五节 劳动管理
劳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劳动力管理,定额管理、工资管理、劳动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项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管理制度受到重视,并在新形势下有了创新和发展,使劳动管理工作,在促进农场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计划管理体制
国营农场调入和招收的工人,在被吸收为正式职工后,即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之内。自1972年开始,国家把农场职工划归农林牧渔四场管理,不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管理范围,在农林牧渔四场按自然增长处理。“四场”职工一般不调出外系统,如确实需要调动,必须经省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单位还必须有增人指标或自然减员指标。1978年国务院20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农场安置就业的职工子女都是国家正式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二、职工队伍
(一) 职工来源
1、部队转业:是农场职工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 自农场建立到现在,安置了大批部队转业的干部和战士,其中成批的有:
①1956年,从八五○九部队集体转业来到八五九、胜利两个农场1200多人,参加开垦北大荒的建设。
②1958年,转业官兵3840人,分别到八五九、胜利,七星、勤得利农场参加建设。
③1966年3月,为了巩固边防,屯垦戍边,从沈阳军区所属部队集体转业到农场 2664名官兵。
④1971年,从部队直接集体转业来的战士750人。
⑤根据黑龙江省(1980) 266号文件精神,农场每年还接收服役期满回农场或与农场女青年结婚的复员战士,1980年到1984年共接收234人。
2、外省支边
1959年,为了发展农场的生产,根据省委决定精神,八五九、胜利、七星,勤得利四个农场陆续从山东省沂水、日照、莱阳、莒南、海阳、茌平等县接收7206名支边青
3、系统内调入
由于建三江管局开发较晚,大部分职工靠垦区系统内调入补充。其中成批调入的有:
1969年系统内调入职工3125人。其中从兵团四师调入 110人,多数调到青龙山,红卫两个农场;从兵团二师调入1009人,并以此为主体组建了前进农场;从兵团三师调入 935人到前哨等农场。
1970年从友谊农场调入845人(多数是机务工人)到大兴等农场。
1973年从一师各团调入1250人(大部分是城市下乡知识青年)。
1978年从查哈阳农场调入 650人,分配到八五九、胜利、前锋、前哨、创业、红卫等农场。
1979年调入1082人,其中从牡丹江管理局调入485人;绥化管局调入597人。
4、投亲靠友就业
1977年到1979年,因为城市下乡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为了保证生产进行,经总局同意,批准迁入了一批农场职工亲属来农场落户,解决劳动力急需。全局共迁入18705人,其中 9905人随职工子女就业,被吸收为农场职工。
5、自然增长
1979年以前,根据劳动部、农垦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子女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吸收安置农场职工子女的工作,要纳入劳动计划”。全局共安置职工子女7426人。1980年,垦区停止安置职工子女就业,实行双退接班,职高中业分配等政策。 1980年到1983年底,共安置 9034人,其中职高毕业生2529人,特殊情况照顾子女就业 2355人,双退接班2355人。
6、“知青”下乡
1968年,在毛泽东主席“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号召下,北京、天津、上海和本省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和佳木斯等大中城市的大批知识青年纷纷报名前来参加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1968年到1976年小,我局共接收下乡知识青年44175人。
7、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我局多数农场是1969年以后新建的,各方面条件比较差,交通又不方便,因此,多数毕业生都不愿意来。到1983年为止,全管局共接收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 1459人(其中大专毕业生490人、中专毕业生969人),这部分人中,“文化大革命”以前毕业的有283人,“文化大革命”中毕业的103人,“文化大革命”后毕业的 1110人,他们都是农场的骨干力量,为垦区的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8、临时工改为固定工
根据1978年6月6日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场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1979年1月至3月,我局按政策规定对1807名在册的计划内长临工办理了转正手续。与此同时,总局召开的“东四局”劳资会议上确定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79年被原兵团辞退,]970年应收回而未收回的每年劳动在260天以上的临时工可以改为固定工。这次会议以后我局一部分职工家属纷纷回原调出单位索取证明和原始材料,并且了解到某管局在转正中放宽了条件,扩大了范围,一部分不够转正条件的职工的家属便不断到农场和管局上访,要求转为固定工。尤其在红卫农场,对某管局扩大“临改固”范围,放宽条件反映强烈,她们要求按照某管局的作法把她们转为固定工, 闹得各级领导很不安宁,一直发展到1979年9月20日,300多名家属集体到管局上访。事情发生后,管局党委常委亲自带领机关干部到红卫农场宣传“临改固”政策。几经工作,均未奏效。鉴于这种情况,1979年10月19日,管局党委常委专题讨论了“临改固”问题。根据当时调查了解的情况,绝大部分上访家属不够“改固”条件,决定按总局(79) 20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按逐级审查、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由于各级都程度不同存在着工作不细,审查不严的问题,在未审查原始材料只看审批表上有农场领导签名盖章就批的情况下,从1979年11月至1980年2月7日,除大兴农场和管局直属单位未批外,扩大范围批准了10个农场4521名家属改为固定工。总局发觉后,指示我局对不符合转正条件的要坚决复查纠正。根据总局指示,管局于1981年3月和9月先后两次发出重新复查纠正的通知,规定在没有查清之前已批的“临改固”人员,从1981年 4月15日起一律无效,组织她们参加集体生产和安排季节性劳动,致使这部分人到农场、管局、总局、省委和中央多次上访。1982年6月,七星农场“临改固”家属集体到省委上访近两个月。省委于1582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五次办公会议,讨论了七星农场“临改固”家属集体上访问题,并以省委办公厅名义下发了36号文件,文件指出:“鉴于这次扩大范围是领导造成的,凡已经建三江管局正式批准转为固定工的原则上应予以承认,但对其中劳动天数很少,靠严重营私舞弊而转正的少数人在查清事实之后,由原批准单位撤销其转正手续”。经过核实撤销42人转正手续,其余4479人全部承认为固定工。
(二)职工分类
职工队伍由生产工人(包括种植业工人、林业工人、畜牧工人、工副业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文教卫生人员几部份组成。
附:历年职工分类表
(三)职工重大变动
1、现役军人撤出农场
1969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六师成立, 342名现役军人调入各农场。1976年兵团撤销,恢复国营农场,现役军人除少数人就地转业外,其余都调出了农场。
2、青年返城
1976年末,全局共有知识青年44175人,其中北京市青年9768人、上海市青年11185人,天津市青年7154人、哈尔滨市青年了356人、齐齐哈尔市青年3373人、牡丹江市青年567人、佳木斯市青年 619人,其他城市青年4143人。这些知识青年当时基本上是稳定的,有一部分年岁较大的已经就地成家。但1977年以后,政策允许知识青年困退、病退返城。在1978年底以前,由于困退、病退政策掌握的比较严,返城的人数不多,到1979年,知识青年返城达到了最高峰,仅一年时间就返城27739人,占接收知识青年总数的62.79%。1983年末,全局还有知识青年2913人。
三、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沿革
国营农场较长期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固定等级工资。1961年后,农场又在固定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实行月薪日记,这种工资性质仍然是简单的计时工资制。这种工资形式对提高出勤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没有定额考核的情况下,劳动多少和劳动成果挂不上勾,容易出现“出勤不出力”的现象,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1962年至1966年四个老农场曾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即:“三定一奖” (三定:定总产量、定上交利润、定工资总额;一奖: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给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是:计划内利润提取1%,超计划部分提取2%,产量每超过计划1%,加发0.5%的奖金,根据平时作业工分发给职工个人。采取这种工资形式,能较好的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
1965年四个老农场少数生产队试行了“两结合”工资制。具体办法是:把职工的等级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最低等级工资为标准,标准以上的为保留工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以下的工资80%打乱作为平时作业工资,实行评工记分,每月按分付酬,其余20%平时不发,年终视产量完成情况决定发与不发。有利润时还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产量工资。这种报酬形式能和工效、劳动成果挂上勾,使工人能够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果。
1971年2月 16日周恩来总理在一次讲话中,提到关于国营农场和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工人的工资问题时,指出:“全国农业工人实行工分制问题很复杂,想把农业工人的工资改过来,转为工分,推动生产的发展,总之,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先搞试点,看看能否改过来。”当时兵团在十八团七营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1974年正式公布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农牧连队实行工分制试点办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局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分配方式的深刻革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分配方式不断改革和深入。
1979年至1980年,全局绝大多数场队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1977年2月27日总局下发了《农场总局系统1979年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垦区所有农牧连队,“以连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基本工资按月薪日计发给,奖励部分实行作业分段奖和年终产量利润奖相结合”。《通知》规定:阶段奖按连队定员职工全年标准工资的5%提取,用于春播、夏锄、麦收、秋收等主要生产阶段奖励。年终盈利有奖时扣回。亏损无奖不再扣回,以农场下达的生产财务计划为准,全面完成总产、上交、成本,利润,劳动生产率的连队,按全连定员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2%提取,完成总产上交利润三项指标的,按10%提取;只完成利润一项指标的,按8%提取;超过利润部分,实行场队职工“六·一·三”分成。为了控制得奖冒尖的队,管局党委在1979年发出了54号文件,规定了职工年超计划奖励额平均不得超过 400元,对奖金最高限额作了规定。据统计1979年全局共提奖金509万元,职工全员平均得奖 80元。1950年全局除了七星农场场直所属生产单位试行浮动工资承包责任制外,其他单位,仍然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全局427个基层生产单位,有310个盈利得奖,全年共提奖金917万元,人均得奖154。1981年总局提出普遍实行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对每个职工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户计奖赔的浮动工资制,即:以职工工资37元作为基础,基础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发给,基础以下分两部分,其中80%在平时作业阶段按定额记分发给,20%留待年终视承包情况而增减。 由于我局生产条件差,经营水平低,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1981年,全局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亏损 1.4亿元。
1982年管局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年遭灾,两年恢复,三年翻身”的口号,为彻底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只奖不赔的弊病。这一年全局除少数单位的学校、医院外,从农场机关到每个基层单位,普遍实行了浮动工资制。
1983年管局对农场实行了一定三年不变的财务包下:经济责任制,全管局 306个农牧队,基本上改变了过去全队在一起吃“大锅饭”的做法,实行下车上马,下农业车,上多种经营马,粮豆种植业实行以队为单位农机大组承包的300个队,农机联合分组承包的6个队,12个组。对林、牧、副、渔和以手工业为主的经济作物、小杂粮全部承包到组、到户、到人。全局专业承包组1307个、专业人员202人、专业户172个。在分配形式上突破了1982年的单一浮动工资形式,12个农场中,实行浮动工资的有 7个农场,365个基层生产单位,职工30258人;实行包干上交、自负盈亏、全奖全赔的有三个农场,172个基层生产单位,职工17184人;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的1226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3847人。全局共分离出剩余劳力6525人,从事多种经营。由于承包单位趋于缩小,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和劳动报酬挂上了勾,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全局经营利润5200万元,职工奖金906万元,占经营利润的67.3%,全局得奖人数40005人,人均得奖2264元,实现全奖全赔的年终分配基金479.8万元。
根据中共中央《1980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一号文件精神,管局党委为实现我局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改变国营农场“一穷二死”和旧的办场模式,提出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机组联产承包为主体的责任制,积极试办家庭农场。在分配形上以包干上交,有限奖赔为主。
在计划形式上,实行浮动工资的职工23985人,占职工总数的38.7%,比1983年减少了16.3%,实行包干上交自负盈亏的职328396人,占13.6%;实行包干上交有限奖赔(超利分成)22534人,占36.4%。
由于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我局在短短的几年中,生产经营形势越来越好,经济效益有了显著的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
(二)工资标准
本管局属第五类工资区,统一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但山于农场的具体情况,从1971年开始有一些工种没有执行原工资标准,而执行的另一种工资标准。现行农场的工资标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农牧工人工资标准。 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后,农场实行了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农牧、农机工人分别执行当时国家公布的《农业、畜牧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农工级)和《拖拉机驾驶员、修理工工资标准》(机务级),并于1980年修订继续执行。
2、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例如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行政级);②农畜机技术人员工资标淮(技术级);③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卫生级);④中、小学教员工资标准(中教级、小教级);③托儿所教养员保育员工资标准(农工级);⑥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电影级);⑦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临时工资标准⑧机关勤杂人员工资标准;⑨商饮服人员工资标准。自1971年起农场中的商饮服行业、勤杂人员、保育员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都执行农牧工人工资标准,电影放映级执行是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标准。
(三) 调整工资
1、1971年低工资调整,农垦系统是在1973年进行的。
1973年 9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农林部下发关于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实行下延工资等级的工人,凡是1961年到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不论是执行下延的哪一级,都应在本人现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调高一级。对干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执行下延二级等级的人员,其中在抓革命促生产中表现好的少数人可调两级。这次调整工资人数 13830人,占职工总数的22.1%,月增加工资额92724元,其中调两级的2301人,占职工总数的 3.67%。缓调47人。
2、1977年调整工资,这又是一次低等级工资的调整,调整范围是:
①凡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系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人员都可以调整工资。
②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包括十七级或相当于十七级以上的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面不超过40%。
③另外,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 37元的,增加到 3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2元的增加到42元。
这次调整工资,实调人数 62784人,月增加工资额369210元。
3、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升级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工总数的2%以内,全局实调1562人,月增加工资额1523元。
4、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全国平均升级面为40%,升级条件是劳动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贡献大小。在给各单位、各部门分配升级指标时不是平均分配,而是区别对待,升级时如有附加工资冲销附加工资。这次调资全局实调 32170人,占职工总数的50.57%,月增加工资额217469元。缓调101人。
5、1980年,我局按国发(79)259号文件、(80)劳总薪字30号和黑劳薪(80)33号文件规定:在五类以上工资区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类别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轻工业、农业在31元和31元以下,重工业在32元和32元以下,按照增加工资 2.83%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按此规定调资821人,月增加工资额5130元。
6、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从 11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员、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全局实调3990人,月增加工资额24147元。其中调两级的284人,月增加:工资额3408元。缓调15人。
7、1982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全局实调966人,月增加工资额7128元。其中调两级43人,月增加工资额689元。缓调2人。
8、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具有改革工资制度的特点, 实行浮动升级,直接与企业的经济效果,个人的表现挂勾,非全面实行考核。这次调整,工资全局实调 40926人,占职工总数的66.93%,月增加工资额275683元。其中调两级的 243人,月增加工资额3201元。缓调456人。
(四)工资总额
1.历年工资总额(附表)
2.奖 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实行了奖励制度,发放奖金的情况是:
1978年奖金132.9万元,当年亏损,全员年人均17.85元。
1979年奖金509.4万元,占经营利润的21.4%,全员年人均80元。
1980年奖金917万元,全员人均154.59元,占利润的17.63%。
1981年奖金85.8万元,全员年人均15.38元,当年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亏损1.39亿元。
1982年奖金745万元,全员年人均123.65元,占经营利润29.8%。
1983年奖金906万元,全员年人均159元,占经营利润的17.3%。
3.补 贴
地区补贴:地处边境的勤得利、青龙山、前进、洪河、前锋、前哨、创业、红卫、胜利,八五九农场等有地区补贴,每月按基本工资10%随工资一起计发。
冬季取暖补贴;1983年以前管局、七星、大兴农场每个职工每年发取暖补贴37元,(1984年后改为42元)其余各场每个职工每年发42元,从每年10月份开始发给。
粮油补贴:1966年 5月起对职工及其户口在农场的家属,每人每月补贴0.64元,随职工工资计发。1966年5月以后出生的不补。
副食补贴:随着部分副食品调价,从1982年起,每个职工每月随工资补贴5元。
冬季菜金补贴:从1982年起每个职工一年补贴20元冬季菜金。
卫生费补贴:从1983年起每个男职工每月补贴2元,女职工补贴2.50元。
历年工资总额统计表 单位:元
四、劳动管理
(—)劳动组织
1977年前,劳动组织沿用部队的班、排,连等组织形式。一个生产队相当一个连队,下设机务排,农工排、后勤排。机务排以包车组为班;农工排下设二到四个班;后勤排以工种分班,工副业生产单位的劳动组织与农业连队类似,但每班(组)人员差额较大,有的工种—个班十几个人或二十人,有的则三、五人。1977年后,劳动组织改为生产队、班(组),取消排的编制。
(二)劳动力平衡调配
1980年以前,采用集中调配平衡的方法进行定员定编,但因劳动力不足,流于形式。1980年农场总局下发劳动定额办法后,才开始逐步落实.并日趋完善。
成批调配,一般在年初或年末进行。各农场根据管局下达的年度平衡指标下达各基层生产建设单位,各单位再根据上级颁发定额作出计划,计算出本单位生产和服务人员余额缺数,报场计财科进行平衡,由劳资科办理劳力调配。
1979年后,劳动力的平衡调配由劳资科办理,个别单位多余人员无处调配的,从生产人员中分离出来,另找生产门路,搞多种经营。基层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和场直各单位及调出农场职工,必须经劳资科报场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科以上干部与科技人员调出必须经管局批准后方可调动。
局外调入人员,必须具有上级组织或劳资部门调令,复转军人来场一是在服役前必须是从农场走的,二是在服役中家属变迁或在农场结婚的,予以接收。
1975年以前,每月发放工资,各单位编制的工资名册,由计财部门审查。1976年为控制职工队伍任意扩大,突破工资总额局面,除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招收工人的规定外,还根据管局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加以控制,基层单位每月发工资时,编制工资汇总表一式三份,花名册一份,经劳资科和银行联合审查批准生效后发放。一份交银行备案,一份由劳资部门备案,一份由基层单位以名册公布于众。
为控制工资总额,规定各场工人及基层干部月平均出勤天数不得超过25.5天,农忙多出,农闲补休。机关、文教、卫生人员拿月薪。1981年后,机关、文教、卫生人员超勤,年终可按实际天数发放奖金。为此,各单位建立有严格的考勤制度。
(三)纪律与奖惩
各时期职工劳动,都规定有严格的纪律。如:“服从领导,听指挥”,“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按时完成任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等。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非刑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职工队伍、开除场籍之处分。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之同时,还可以给一次性罚款。如骂人、打架,斗殴,轻者五元,重者十元或更多。1963年,东北农垦总局规定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场六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场处理,现仍执行。
为鼓励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发明创造,对职工奖励办法有: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革新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1977年以前,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鼓励为辅。1978年以后,偏重于物质鼓励。
1982年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鼓励教育广大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为农场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劳动保险
本局的劳动保险工作,按1951年 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1月2日国家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国家、省、农垦系统劳动保险补充规定实行。1982年前由劳资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劳动保险事宜。1982年改由工会负责,按保险待遇细则支付职工退离休和退(离)休后医疗保健(包括直系亲属),因工致残抚恤,职工和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因工、非因工和疾病治疗期间及女职工产假工资等项开支。
劳动保险金按工资总额3%提取。1969年11月国家财政部通知,劳动保险费用改由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此项工作由:工会转入行政方面。医药卫生补助金,按工资总额6.5%提取,包括职工及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疗卫生人员工资等。
劳动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几项:
1.职工因病的医疗待遇。即职工免费医疗,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以及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随着经营承包,兴办家庭农场的不断深入,有的单位对职工医疗进行了改革,实行了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家庭农场的职工医疗费用自理或按规定上交福利费继续享受免费医疗等不同办法。
2.职工退职退休待遇。
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于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⑧、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病退。
以上退休工人,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退休待遇。
全管局从1978年开始到1983年,共办理职工退休退职3079人。
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统计表
为了更好地安排照顾好退职(休)职工的晚年生活,各单位在住房、生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每年年终召集退职(休)、离休人员代表座谈会,春节组织慰问。
3.职工死亡抚恤救济待遇
①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③丧葬补助费。
4.探亲待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利用休假日(指不能利用以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与配偶或父母(养父母)团聚者,方可享受。”
探配偶一年一次,每次30天,假期工资、路费出单位报销。探父母,共中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每次20天。两年合并使用的,每次45天。假期工资、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者四年一次,每次20天,本人假期工资照发,路费超出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上的部分由单位报销。
5.事假待遇
婚丧假:1980年以前,职工本人结婚或为直系亲属办丧事,各给三天有薪事假。(80)农总劳字转发(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文件规定,同父母分居的职工,父母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生育假:1975年以前男职工可照顾产妇七天,给有薪事假,以后取消此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56天产假。工资照发。如双生或难产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享受产假20~30天。在产假期间遇公休或法定假日,不另外补假。临时工产假与职工相同,小产15~30天假期,工资发60%。从1979年9月起,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女职工独生子女产假改为三个月。工作允许,经批准可延长到六个月,但超过三个月部分只发给 70%工资。生第二胎不享受产假,并要给予处罚。
六、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一直是农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项重点工作。“文化大革命”前,农场统一执行1962年 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由于当时农场职工数量少,工矿企业少,机动车辆少,所以很少发生伤亡事故。“文革”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泛滥,各级安全生产组织失去作用,事故增加。粉碎“四人帮”以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恢复,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安全领导机构得到了充实和加强,管局和农场都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都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和劳资、工交、农林、基建、农机、物资、计财、卫生、公安、工会、宣传等部门组成。管局配专职安全干部一名,各农场按大、中、小类型分别配三、二、一名专职安全干部,直属单位、分场、生产队、车间、班组均设兼职安全员。
(一) 安全生产措施
1.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中,必须有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对操作规程的违反,必然造成伤亡事故。为了使安全生产得到保证,必须首先要有规章制度,使人们在生产中有所遵循。为此,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遍建立了以下几项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各种车辆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②各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③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④防止火灾电气事故的规章制度,
⑤基建施工的安全规章制度。
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几年来,我局重点对车辆驾驶、电气、锅炉、焊接等特殊工种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才准进入工作岗位顶班作业。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精补,建立“安全月”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整改。为强化安全生产,实行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安全的办法。
(二)劳动保护
农场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多数工种工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待遇。随着农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各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待遇逐步提高。1977年开始对高空作业项目设置安全网,作业者必须系安全带,定期对锅炉工进行安全技术集训。1973年各场农业机械工人逐渐开始享受皮大衣、大头鞋;1981年农业工人开始有工作服、农田鞋等待遇。当时根据农场各级管理人员经常到基层参加劳动的特点,也享有同工种一样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寺遇。全管局现在执行的是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护字(80)25号文件和(80)农总劳字 159号文件及农总劳字40号文件规定标准。全局现有享受劳保用品待遇的工种八种,共享受劳动保护用品57项。其中: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由各场劳动工资科根据定员定编审批,物资部门负责采购、保管、发放,每年发放两次。“五一”前发放春季劳动保护用品;“十一”前后发放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三)伤亡事故
从1971年到1983年,全局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87起,其中重伤713人,死亡187人。
附:历年伤亡事故表
(四)重大伤亡事故事例
1981年11月21日下午1时40分,大兴农场物资科驾驶员赵宝玉驾东风~140型货车,由管局往场部运玻璃,途中高速行驶,超车时造成翻车,砸死3人,重伤3人。
1983年12月5日下午 3点5分,勤得利农场修路队自制土锅炉发生爆炸,将该队原党支部副书记赵金祥当场炸死。
历年伤亡事故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