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税收 第六节 税 收
一、税收管理体制概况
农垦系统的税收管理体制,自建场以来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 1956—1971年
1956年建场初期,国营农场的税收一般由农场所在县税务局直接征收。
1963年八五九农场,胜利农场设立乡政府,此时的税收工作由乡政府代管,税款由乡政府统一代征后缴纳县税务机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税务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冲击,税收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68年兵团组建,农场改为团的建制。1969年六师各团的税收工作,是由团后勤处供应股代管。供应股内设专职会计代管税征工作,税款上缴当地所在县税务机关。各基层单位的税收任务,一般由连队财会人员代管,分阶段进行结算,税款上缴团供应股,由供应股统一向当地政府税务机关进行结算。
(二)1972—1978年
1972年,根据黑龙江省革发 (72)111号文件关于“兵团设立税务局,师设立税务分局”的规定。各团的税收工作统一归口,由过去农场所在县管理税征工作改为由兵团统一管理的体制。
1972年4月,六师供应科内配3名专职干部(其中有2名会计),负责全师的税务工作。
各团后勤处供应股也都配备了专职税务干部。根据各团的生产规模和税收工作任务 情况,如27团、25团配4名税务干部;23、24、60、61、62等团配3名税务干部,68团等配 2名税务干部。全师共有税务工作人员36人。
1973年根据(73)兵务字 278号文件《颁发税务机构编制的通知》,六师正式建立了税务分局,编制7人,正副分局长为师后勤部正副手科长职级。团税务所编制为 3—6人,正副所长为团后勤处正副股长职级,至此,六师税务工作人员增至到43人。
六师税务机构建立后,税务人员的一切开支,均由兵团税务局按季度拨给经费,税务人员经费开支包括:业务开办费、办公费、公杂费,税务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开支。税务分局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所收各项税款,除少部分税收留成外,其余全部上交兵团税务局。税务人员所需经费由兵团按季度拨给。各团税务人员经费出师税务分局统一领取和拨付,税款上交师税务分局后,由师税务分局对兵团统一上缴。各团税务所税务工作人员,按月或季定期到各连队和基层单位征收税款,税收结算的日常工作由连队、和基层单位的财会人员代管。
1975年以前,六师税务分局每年平均上交工商税和地方税40多万元。1975年以后,随着垦区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建设的发展,到1978年,全师年上交税金达 84.5万元,是1975年的2倍。上交税金是兵团所拨给的税务工作人员经费的23倍。税务工作人员经费,按编制人数计算,平均每人年经费在1500元左右。
1972—1978年六师税务机构的建立和税收工作的统—管理,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税收体制的统一管理,保证了六师各团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上缴税金的及时性,改变了过去各团分散由各所在县征收时的交通不便,信息不灵,条块分割,矛盾多,上缴慢等弊病。同时,各种税务文件和税务方面的有关规定,由各师、团直接转发到基层单位,使各基层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提高了基层财会人员税收代征工作的质量。
(三)1973—1985年
1979年根据龙革发(78)201号文件精神,建三江垦区各级税务机构分别移交地方政府。(1)建三江局直、七星农场、大兴农场、创业的税务机构移交富锦县税务局管理,设七星税务分局、大兴税务分局和创业农场税务分局。 (2)八五九农场、胜利农场、红卫农场的税务机构移交饶河县税务局管理,设八五九税务分局,胜利税务分局、红卫税务分局。 (3)前锋农场、前哨农场税务机构移交归抚远县税务局管理,设前哨税务分局、前锋税务所。 (4)勤得利农场、前进农场、青龙山农场的税务机构移交同江县税务局管理,设勤得利税务分局、青龙山税务分局和前进税务分局。
税务系统复归地方政府后,各农场税务机构均为各所在地县政府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行政、业务统归地方政府管理,经费由各县政府拨给,税收统交各县税务局。税务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兵团时期各农场原有的税务工作干部按原班人马转归地方。
1980年以后,建三江管理局先后又新建了洪河农场、鸭绿河和二道河农场,后建的三个农场也都先后建立了税务机构,分别由当地政府税务局管理。1985年末,全局各农场共有税务分局10个,税务所4个,税务工作人员42人。
二、税收情况
农场系统的税收种类,主要包括农业税、工商税和地方税。
农业税:自建场以来一直由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并视农业生产的情况及受灾程度确定减免税征比例。
工商税和地方税:1971年以前,征收的方法是由各农场所在县税务局统一征收。1972—1978年,六师税务机构建立后,改由各团税务所统一征收,工商税按所征收数额全部上缴兵团税务局。地方税按征收,上缴数额的50%予以退回,做为税收留成和奖励之用。 1979年以后,农场系统税务机构复归地方政府税务局管理,农场的工商税和地方税征收额统一上缴各县税务局。
兵团时期农场上缴的工商税。主要是工业税和商业税。工业税则主要有酿酒生产和食品加工业税。商业税则主要有商业批发税和商店零售税。
兵团时期农场上缴的地方税,主要有:自行车税和屠宰税。自行车税,每台自行车年税金为2.40元。屠宰税主要指集体食堂和个体饲养生猪屠宰出售或自食时每头税金3元;牛每头5元;羊每只0.5元。
(一) 农场主要征税的税种和税率
工业税
交通运输业税
商业、服务行业税
农、林、牧、副、渔业税
农业税:由各农场所在县财政部门征收,主要是按农业播种面积和粮豆产量为实际征税依据。
(二)历年缴税金额
建三江垦区所属农场自1956年起截止1985年,30年来累计为国家上交税金6061.6万元。其中上交农业税4460.2万元,占总上交税金的 73.6%,上交工业、副业、牧业、渔业和其它饮食服务行业产品加工及销售税837万元,占13.8%,上交商业批发和零售税764.4万元,占12.6%。
每年纳税金额,1958年上缴税金为0.5万元;1968年上缴税金为 90.1万元,与1958年相比,绝对额增加89.6万元;1978年上缴税金为96.5万元,比1968年增长7.1%,1985年全局上缴税金达到967.8万元,与1978年相比,7年增长了9倍。
历年上交税金情况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