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 第二节 兵 役
一、征 兵
1955年国家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定期征兵制度。各时期的征兵工作,按农场所在县人民武装部下达的应征指标,进行宣传教育、报名、体检、政审和选定,然后局、场召开欢送大会,新兵入伍。
历年征兵情况统计表
二、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工作,由各场所在县政府、人民武装部直接负责。管局人武部只协助局直单位所在县办理登记造册,填写卡片,与劳资部门联系安置复转军人。安置情况如下:
三、预备役
1958年接收安置的转业官兵,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服预备役。“文革”中,预备役工作遭到破坏,登记统计工作中断。1980年12月 1日,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恢复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制度。退出现役的军人编入预备役。此项工作由局武装部军事科及各农场武装部承办。
预备役登记统计表
注:此表只含28岁以下和29岁退出现役的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