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三)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文 件
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计加(1979)728号
农垦部:
你部(79)农垦(外)字第305号报告收悉。
根据国务院今年九月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部与日本日绵实业株式会社进行开发建三江荒地三十万亩,用日绵投资,以开垦地生产的大豆偿还投资的补偿贸易项目,如遇灾年减产,影响当年偿还能力,要说明顺延偿期,不能用省内大豆补。
这个项目投资额较大,在签约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切实落实有关条款,以避免为今后造成不必要损失留后患。
—、本着投资少,见效快、创汇多的原则,由你部对该项目的经济效果和燃料,动力、水电,运输等条件做进一步核实。
二、同意外资额不超过一千三百五十万美元。对引进的必要的设备、技术,应与外贸有关进出口公司做好调查,“货比三家”,力求比较先进,又经济合理。
三、国内人民币资金一千三百八十万元,由农垦部负责具体落实。
四、努力提高补偿能力,切实落实大豆生产,确保五年内偿还完毕,力争提前还完,并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灾害损失。
关于同日绵进行大豆补偿贸易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盖章)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抄送:农垦部、财政部、铁道部、外贸部、中国银行进出口公司、机械总公司、海关总局、黑龙江省革委会、黑龙江省农场总局。
农垦部文件
(80)农垦(外)字第57号
报送同“日绵”合作开发建三江荒原、
建设现代化农场签订的四个文件副本
国家计委、国家农委、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现将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中国银行总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与日本日绵实业株式会社于一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建三江荒原、建设现代化农场的基本协议书”、“货款协议”、“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和“大豆长期贸易合同”四个文件的副本(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垦部
一九八○年二月八日附件:“关于合作开发建三江荒原、 建设现代化农场的基本协议书”、 “贷款协议”、“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大豆长期贸易合同”抄送:中国银行总行(3)、外贸部(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3)、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海关总署(2)、黑龙江省农场总局(2)、黑龙江省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2)部有关单位
关于合作开发建三江荒原
建设现代化农场的基本协议书
№1980—1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垦部(以下简称农垦部)邀请,日本国日绵实业株式会社 (以下简称日绵)组成了有美国 DEKALBAGRESEARCH公司(以下简称迪卡布)参加的农业考察团于一九七九年九月十日至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到中国黑龙江省东部和郑州市郊区,为合作兴办现代化农场考察选址。双方就考察情况进行了商谈,确认了合作建设现代化农场的可能性。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日绵派遣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协力访华团到北京,同农垦部就建设现代化农场的问题进行具体协商,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了以下基本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中国黑龙江省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建三江农管局)所辖范围内,开垦荒地、建设现代化农场。农场种植面积二万公顷,于一九八一年形成生产能力。
二、双方同意:用补偿贸易的方式进行合作,分两期完成现代化农场的建设。由日绵向建三江农管局提供建设现代化农场所需的贷款。这笔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美国以及一部分日本国制造的先进的施工机械、农业机械、良种、化肥、农药、化学除草剂以及引进的农业科学技术,由日绵提供的第一期贷款总额不超过相当于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的日本元,年息百分之七,时间自一九八○年三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止。由建三江农管局用现代化农场生产的大豆分年偿还日绵提供的贷款和利息。“贷款协议 (LOANAGREEMENT)”由提供贷款方日绵,借款方建三江农管局、保证人中国银行三方签订。第二期贷款数额年息及偿还的产品和办法双方另行商订。
三,双方同意:由建三江农管局同日绵签定“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其原则是,建设现代化农场所需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厂家、价格和交货期由日绵推荐,由建三江农管局选定。属于日本国生产的机械设备由建三江农管局和日绵签订买卖合同;属于美国生产的机械设备,由建三江农管局、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日绵同美国生产厂签订买卖协议书,由日绵按该协议书的内容与美国生产厂签订买卖合同,然后由建三江农管局委托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同日绵签定买卖合同并执行有关合同业务。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同日绵签定的各项买卖合同是“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双方同意:建三江农管局应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至—九八六年四月为止用出口中国黄大豆的贷款偿还向日绵所借的第一期贷款和利息。由建三江农管局同日绵签订“大豆长期贸易合同”规定大豆偿还办法。每年、每期的交货数量和价值由建三江农管局委托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同日绵洽商并承办出口业务。每年、每期所商定的交货数量和价值将分别签订合同附件,该附件是“大豆长期贸易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双方同意:根据本基本协议签定的“贷款协议”“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和“大豆长期贸易合同”是三位一体而又具备独立效力的。因此,“贷款协议”、“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和“大豆长期贸易合同”应同时签署,同时生效。
六、双方同意:在现代化农场中引进美国迪卡布等公司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建设一个约二十公顷的试验示范中心。试验示范中心建设的时间、内容和方法双方另行商协。
七、双方同意:在共同努力办好现代化农场的同时,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在农业其它方面的友好合作,用实际成果,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
八、双方同意:按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作为本项目的服务费,由建三江农管局用出口大豆的贷款,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分三次支付给日绵。
九、双方同意,本基本协议书应取得各自国家有关单位的批准,日绵应取得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协调融资银行团对贷款的同意。如因特殊原因对履行本基本协议发生问题,或出现基本协议中未记载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基本协议书于一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在北京签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 日本国日绵实业株式会社
一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贷款协议》(略)
《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略)
《大豆长期贸易合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