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业利润
第三节 商业利润
从1964年到1984年,商业利润一直按8:1:1比例,即盈利80%归农场,上交管局和总局各10%,至于商业人员安排和资金,1982年以前归管理局;1982年后转农场管。农场把商业留成用于商店扩建和职工住房。
1984年下半年,小百货组搞销售承包试点,试验结果:销售额增加原计划销售额二万二千元,年末为八万七千元,多(原计划销售额六万五千元)。
1985年全商业推开承包制,对农场,商业不论盈亏,每年保交农场利润六万元,多盈利润归商店所有,即所谓以商养商。对承包组,年初定全年销售金额,然后计算承包组的费用,费用金额被全年销售金额一除,得出百分比,作为承包组提成的基数。如鞋帽组,全年费用被计划销售金额除,得出提基数是1.04%,即每销售一百元,售货员可提成1.04元。当年完成销售计划金额,领取基本工资;多销售部分,按1.04%比例提成。所以1985年上半年,鞋帽组每个营业员多收入69.64元;小针组每人多收入148.5l元,而服装组每人反而倒挂72.2元;十二分店和东安分店分别倒挂119.4l元和72.99元(见附表3)
推行承包,促使营业员积极主动推销货物,注意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从而使商业搞活。如综合商店,增加营业时间,早五点开业至晚八点半,每天多售五个半小时,平均每天多售收入300元左右。(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