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市贸易农场集市交易在1979年以前一直受到限制,职工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以保证自给自足自产自销,所以没有集市交易。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发表后,放宽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扶持农民家庭副业,允许农副产品进入集市贸易,以活跃农村经济。
1981年富锦、佳木斯等外地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开始进入农场集市进行交易。在他们的影响下,农场集市交易开始萌芽,同年在场区有少量农副产品进入市场。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对市场的管理,1982年在场部俱乐部和第二职工食堂之间的公路两侧设立农贸市场,配置商棚五个(50m2)并制订“农副产品交易管理十条规定” (全文附后)为市场规定交易范围和应当遵守的法规。
1983年农贸市场移至百货商店北侧,仍没五个商棚。1984年为适应集市贸易的需要,在机关办公室的东北侧专设一个农贸市场,占地700m2,没八个商棚。在市场内还设理发,饭馆、商亭等行业。
1985年9月1日,正式建立一个室内农贸市场,面积400m2,内设18个摊床、54个货位。
从1982年建农贸市场后,每年“五、一”前后,新鲜的韭菜、菠菜、大葱即有上市。夏秋两季是农贸市场的旺季,各种蔬菜,农副产品、编织品、纺织品、日用品、服装、鱼肉蛋、瓜果等摆满市场,从早到晚交易的群众络绎不绝。市场成交额,在1985年9月—10月,每日上千元,一般每天是500元左右(9—12月总成交额为七万余元)。
工商管理,执行六管一打,即管理物价、计量,管理全民及个人企业,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市场;管理合同。打击投机倒把。
工商科直接管理市场,其收税办法是:每占用室内一个摊床,使用一天收费1—2角,最多一天收摊床费及税收近20元,至少收几角钱。对农副产品交易,收成交额2%,对工业品只收成交额1%。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具体规定,见附表。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一、农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凡参加市场买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管理,遵守本规定。
二、凡在农贸市场出售的物品,都要以现金交易,不准以票证成交,否则按倒卖票证处理,没收其全部票证。
三、对外来我场境内买卖东西的,首先要到工商科登记,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范围经销,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到各队走家串户买卖东西的,按非法经营处罚成交额的30——50%的罚款。
四、凡在农贸市场出售的商品的价格,原则上由买卖双方议价,但有些商品也不准超出市场价格。
五、农贸市场不准买卖各种违禁品、迷信品以及省规定十不准上市的东西,否则,处以罚款或设收其物品,
六、凡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都要经工商科批准登记发给执照,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和套购倒卖的除平价收购其产品外,并处以20—50%罚款。
七、凡需要买卖东西的都需到农贸市场成交,不准走家串户和场外交易,对场外交易屡教不改的,一次罚款2—5元。
八、对出售腐烂变质和有毒食品的,轻者没收,重者视情况处以罚款。
九、农贸市场是买卖双方经营的公共场所,市场所有设施,如有损坏都要按价赔偿。
十、凡在市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和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一九八二年元月制订
收取个体工商业户工商管理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