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储蓄1958年饶河人民银行在一分场(今场部)建储蓄所,设储蓄员一人。到1964年储蓄所工作人员有高志臣、高志兴、覃友清等人,生产队储蓄代办员7人(核算员兼)。1965年3月末储蓄存款总额二十二万八千六百元。1982年储蓄代办所增至39个,存款总额三百二十四万元,相比1982年的代办所比1965年增长4.5倍,储蓄额增长13.2倍。按职工人均存款计算,1965年为118.26元,1982年为445.38元。按人口平均存款计算:1965年为38.21元,1982年为204.17元。
1982年比1965年职工存款人均增长2.77倍,而按人口平均存款、增长4.34倍。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放宽农村经济政策,落实生产责任制,开展专业承包后,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幅度较大增长,人民群众经济收入增加,生活比较宽裕,因而储蓄额增长幅度也随之增大。1980年至1982年三年储蓄总额超过1979年前14年总额的54.2%。
人民群众的储蓄存款,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根据这个规定,国家银行又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具体政策,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储蓄存款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资金。
历年职工储蓄存款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