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管理劳动编组,定员定额、劳力凋配等劳动管理,在1962年“垦局”下发试行标准(草案)后农场才开始真正实行。
一、劳动组织
本场以部队转业官兵为主创建的,故开始在劳动组织上便沿用部队的班、排、连等组织形式。一个生产队相当一个连队,下设机务排(队)、农工排、后勤(杂务)排。机务排以包车组为班,农工排下设二至四班,后勤排以工种分班,如种菜班(组)、积肥班(组),马车班、养猪班等,工副业的劳动组织与农业生产队类似,但每班(组)人员或多或少,有的工种一个班十几个人或二十人,有的则三、五人。
二、定员定额
1963年农场开始执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配备根据生产队工作量和生产任务而定。定额是根据一个中等劳力经过努力可以完成的工作量为标准。1967年定额管理中断。1980年农场总局下发劳动定额办法后,农场又开始贯彻定员定额管理。(详见附表)
三、职工调动
职工调动一律由农场劳动科办理(属干部管理的由组织部门办理)凡农场指定调动的,由劳资科直接下调令,分别发给调出调入单位,然后由单位通知本人,并同时办理工资关系,行政介绍信、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及粮油关系,如个人请求调动(场内)需本人申请,双方单位同意签字后,报劳资科开调令,其他需要办理调转的关系同上。
从场外调入职工需先由双方劳动工资业务部门发函商调,然后出调令,并由公安部门出准予落户证明方可调入,如调出场外,则须在双方商定后,由双方下调令再办理各种手续。
四、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提高效率的手段,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遵守统一的纪律,违者将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966年以前,劳动纪律由农场根据上级精神统一制订,生产单位贯彻执行,1967年到1968年,正处于“文革”混乱之高峰时期,原来的规定被视为“管、卡、压”而废止,没有统一的劳动纪律。1970年8月1日兵团统一制定了《连队行政生活规定》,沿用军队的管理办法管理连队。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农场重新制订劳动纪律提供了依据。同年3月20日,农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八五九农场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规定,全场职工必须做到以下八条:
定额定员一览表
▲1,服从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遵守国家一切法律法令。
▲2、遵守和执行本场、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决议、决定,服从组织,有事请假并消假,不旷工,不拒调。
▲3、做到三有、三讲、四热爱(有理想、有主人翁责任感、有战胜困难的拼搏精神,讲科学,讲纪律、讲团结,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农场、热爱本职),树立和培养社会公德,不侵占公物,不偷拿别人东西。
▲4、遵守本单位的工作和学习时间,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优质、高效、低耗。
▲6、积极参加文化和技术学习,钻究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提合理化建议,保护各种机械设备和劳动工具,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7、努力学习时事政治,提高思想觉悟,严守国家机密,遵守边境政策,敢于向不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8、提倡“五讲四美”,做到团结同志,尊老扶幼,家庭和睦,教育好子女,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并规定“对执行上述条例表现好的给予奖励,给予晋职晋级。对违犯上述条例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除名,开除场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