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保福利
第五节 劳保福利
一、工伤、病假待遇
关于工伤,1979年以前,职工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会负责办理工伤手续和落实工伤待遇,但不记入职工本人档案。1979年以后,为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农场决定重新办理工伤手续,并规定:今后凡因工负伤,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由本单位写出事故报告交农场劳资科,受伤者住院治疗时工资照发,出院后,经农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比照劳保条例发给不同数量的工资。
职工病假待遇按工龄长短、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龄不满2年的发本人工资60%,2至4年工龄发70%,4至6年发80%,6至8年发90%,8年以上发100%,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工龄不满一年发本人工资40%,1至3年发50%,3年以上发60%。
二、事假待遇
婚丧假:从1963年起,职工本人结婚或为直系亲属办丧事享受三天事假,照发工资,至1984年底未变。
事假:1965年以前全场执行月薪,职工有事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办私事3至5天,当月工资照发。
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56天产假工资照发,如双生或难产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享受产假20—30天,在产假期间还有公休或法定假日,不另外补假。临时工产假与职工相同,小产15—30天假期,工资发60%,学徒工产假生活补贴照发。从1979年9月起,为贯彻计划生育文件,规定生第二胎不享受产假,并要给予处罚。
三、职工探亲假
1963年以前,虽有“农垦局”《关于复员退伍士兵,随军职工直系亲属迁来垦区报销车旅费的通知》但农场并未执行,更无专门批探亲假的具体规定。
1964年“农场总局”劳资处下发《关于转‘农垦部计划局转发劳动部对职工家属探亲待遇问题的意见函’的通知》之后,农场开始对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有计划的安排探亲。
1968年大批城市青年来场,审批探亲假工作成为劳资部门一项经常性业务。青年在未婚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农场给予报销工资路费。青年在本场结婚后,即取消探亲假。
1978年12月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已婚知青距父母住地单程超过五百公里的,可以享受三次公费探亲假。
1981年3月起,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对已婚职工其父母不在本场的,可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二十天,工资照发,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部分自理,超过部分由农场报销。建场以来的老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父母尚在的)。
四、劳逸结合
建场初期,农场不执行星期天公休制度,每天劳动时间一般在十小时以上。从1963年起,农场明确提出在农事季节,平时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在农忙时实行十小时工作制。生产队可以根据气候,任务、闲忙,自行确定休息时间,但必须保证全年休息59天(52个星期日和7天法定假日)。从此,全场开始执行星期天公休制度。农忙季节可以串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