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司法

第四节 司法


一、机构沿革
  ▲法庭的建立。1966年以前,农场不设立司法机关,所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等,均由饶河县人民法院受理。1977年4月,经饶河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农场建立法庭,定名“饶河县八五九农场人民法庭”,隶属饶河县人民法院领导。
  1983年8月,农垦系统成立司法机构,改为“建三江农垦法院八五九人民法庭”,隶属建三江农垦法院领导。
  法庭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下,审理农场范围内发生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债务、赔偿、赡养、抚养、扶养、森林、土地、房屋等一般性民事案件,以及简易的刑事案件,并组织和领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各时期法庭人员变动情况;
  1977年4月,第一任庭长顾洪翥,审判员宁连德,书记员王七月(女)。
  1978年5月,第二任庭长王建元(代),审判员、书记员同上。
  1979年2月,第三任庭长徐志辉,审判员宁连德,书记员兼法警杨东学。
  1981年4月,第四任庭长付志友,审判员宁连德,助理审判员丁丽(女),书记员杨东学
  1983年9月,第五任庭长唐宝华,书记员张淑滨,法警杨东学。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基层的群众性调解组织,在法庭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是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从1980年开始,在生产队或相当生产队的基层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69个,调解委员会成员经群众选举产生并报党支部批准,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
  到1983年止,全场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纠纷三百余起,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起到很好作用。
  三、审理案件:法庭自1979年至1983年的五年间,共受理民事案件66件,以婚姻案、盗窃案和“文革”中的政治案件为多。如东安渔场副场长王丁杰,“文革”中以“叛国投修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出狱后下落不明。全国性“三案”复查开始后,王丁杰一直没有申诉,但当地群众认为王丁杰一案属错案,法庭经过反复核实,取证二十余份,分析结果认为,王丁杰是在“文革”中被揪斗、打‘骂后,制造外逃假相,应予以彻底平反。问题查准后,又多次报信查找王丁杰的下落,当法庭将为其平反的决定寄给本人时,王来信说:“感谢党的政策,感谢组织对我的关怀,现在我才真正看到了法律的严肃性……”,表达了对党政策的无比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