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一、概述
“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是毛泽东主席1956年制定全国农业发展纲要40条中倡导的。然而我国人民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普遍都有早婚、早育,多生子女的习惯。在社会上以子女多为荣,已成为社会风气,
新中国成立后,在共产党、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人民生活普遍提高。医疗卫生事业相应发展,生育率,成活率也相应提高。发病率、死亡率相对减少,人口迅猛增加。我场也是如此。为控制人口迅速增长,1963年10月2日我场成立计划生育小组,小组长由监委书记顾洪翥兼任,组员由卫生所,农场工会等单位8名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工作。通过小型座谈,专题讨论,显身说法,串连谈心等活动,重点说服动员多子女职工,从旧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采取绝育措施,推行避孕环,避孕套等工具,实行计划生育。自愿要求做绝育手术者,尽量争取男方实施免费手术,经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同年10月卫生所所长斗志武,,医生郑开华、雷健等率先响应,在他们的带动下。有三十多名多子女的老职工相继做绝育手术。
1966年,文化大革命兴起,一场计划生育刚刚掀起的波浪又给冲平了。使人口的增长又回到了传统习惯的轨道。
1973年8月13日,本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又重新开展工作。遵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办219号文件规定精神,提倡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法定结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提倡一对夫妻生两个孩,中间相隔3—5年,凡采取节育措施者,分别给予不同照顾和物质待遇。生第三胎者,不发给补助用布及棉絮。
随着形势发展,本场遵循国务院1978年28号,66号文件精神和1979年9月1日全国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的决定,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本场采取以下措施。
二、行政措施
1、进一步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深刻认识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大意义,从而自觉贯彻执行。
2、严格控制结婚年龄,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按照这个法律规定,为实施计划生育,要求适龄青年男女响应号召,婚龄推后三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女方为准满24周岁为晚育。
3、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鼓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全场人口自然增长率到1980年下降到千分之九;而1981年是千分之十一,1982年又降到千分之十。到2000年计划下降到千分之七以下,这是农场今后努力的目标。
4、1979年农场正式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两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计划生育办公室与卫生科合并办公,主任由卫生科长兼任。
通过教育,本场节育,晚婚情况是:
节育措施统计
晚婚节育统计
三、主要经济措施
▲奖励与照顾
1、初婚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女方为准,每推迟一年,发给奖金10元,或延长有薪事假14天,优先照顾住房。
2、领取独生子女证到1983年底有816对夫妇,领证率达100%,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入托,入学,就医免费。
3、实行晚育,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延长半年(56天法定产假不计算在内)延长产期,工资照发,计算工龄,不影响晋级。
4、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及并发症等,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解决,按公伤处理。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根据手术后情况,分别给有薪事假,少则2天,多则51天。
▲限制与惩罚
1、婚后女方不足24周岁生育者,不享受产假,并给一次性罚款400元,同时取消当年奖金,处理后方可落户。女方不到晚育年龄,其子女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2、坚决杜绝第二胎,如违者,男女各降一级工资。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2,000元,限5年内分期交完,三年不得评先进,不享受奖金,同时必须做绝育手术后,方准办理落户手续。
3、非法生育者,给予一次性罚款,男女各500元,并取消当年奖金。
4、对收留隐藏孕妇,知情不举,又不劝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者,一次罚款400元,取消当年奖金。
5、单位领导有教育督促检查的责任,对计划生育,该抓不抓,该奖不奖,该罚不罚和超过计划生育或生第二胎的,扣发单位主管领导和会计当年工资20%,单位年终奖金总额的2%。
6、生育第三胎者,男女双方开除职工队伍,罚款2,000元。尽管严格控制,奖罚严明,极个别人旧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旧的思想意识很难放弃,导致以身试法违反计划生育。所以不能放松对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历年医疗工作状况
历年医疗设备添置情况(一)
历年医疗设备添置情况(二)
农场举办医务学习情况统计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