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八五九农场一九六三年劳动管理规程
国营八五九农场一九六三年劳动管理规程
第一条:定额配备与定额劳动
分场根据生产单位的生产任务和人员配备定额、进行定员。不经分场批准,不准超额配备人员,人员一经固定,一般不准随意调动。生产队在完成定额配备以后,劳力有多余或不足时,应及时向分场提出外调或调入申请计划,统一由分场经营管理办公室安排平衡。
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季节性的需要,生产队在农忙季节可以在本队范围内适当采用临时工,但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经分场批准L按计划采用,否则分场不负责支付工资。
生产队必须加强和坚持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一切生产和劳动,都必须有明确的定额标准。生产队的定额管理委员会必须适时(在劳动作业以前)根据分场下达的平衡定额自行制定各种作业定额,要在作业以前向全体职工宣布,并且按照定额标准规定的数量和质量,随时进行检查评比。
制定定额的基本原则是:(1)根据劳动组织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工作定额;(2)定额不应与历年的平均工作量相等,而应根据一个中等劳动力,经过努力以后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制定;(3)要使新年度的定额超过上年度中等劳动力完成的标准定额。
制定定额的基本方法是:目前应采取时间定额和工作定额两种形式、充分发挥生产队定额管理委员会(或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共同制定。主要应参改1959年12月农垦局颁发的“机力、人、畜力作业定额手册”结合本队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各种劳动定额必须在年初一次制定,并报分场备案,如不符合分场平均定额时,应由分场研究通知,即时修正。
第二条:生产队的劳动编组:
生产队(包括相当于生产队一级的生产单位)的劳动组织,应该因地因时制宜合理编组,为便于领导和进行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作业小队(排)和小组(班)也可以实行季节性阶段性或长年的包工,并且要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度。(编组的人数一般12人—15人为宜)
第三条:职工管理与调配:
招用临时工:按中央规定企业不得私自录用职工,对各市,县及事企业单位精减退职的职工,各单位亦不能重新录用,但在农忙季节劳力不足时,可雇请季节性临时工,农闲辞退,其对象为职工亲属(必须有户口及油粮介绍信)采取日工资制、工资额视劳力及技术情况确定。雇用临时工计划须提前一个月报分场转呈总场批准、其人数不得超过农业人口的10%。
生产队职工的调出调入,必须凭分场经营管理办公室的调令方为有效。白条子和电话调动职工,生产队有权拒绝。职工必须服从调动,生产队接分场调令后,必须按照规定之人数及要求选拔调给,并严格遵守调令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时,须及时请示宽限。调出人员必须办理和携带油粮户口、行政、工资和党,团组织介绍及途中粮票,凡未经分场准许或未下调令之职工,各生产队一律不准任意向外介绍,同时未经分场介绍之职工也不能随便吸收(包括长期临时工)。
职工请假,必须经分场批准,生产队有权批准职工三天以内的事假,超过三天的事假。。须经分场批准。病假必须持有医生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职工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假一个月以上者,应报告分场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劳逸结合;
全场职工在农忙期间,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平时一律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无论十小时或八小时都必须按纯工作时间计算。农忙期间的划分,由各生产队按生产季节性和本身任务自行确定。
全场干部和职工,实行小礼拜休假制度,必须保证全年休假59天(星期日52天,节日假7天)在农忙季节可以提前或堆后。在生产迫切需要,确实不能休假时、应征得工会分会的同意,按月薪日计办法付给职工应得的工资,可以不再补假。
第五条:工资支付;
1、月薪日计:这种工资形式是月工资被25天半除求出日工资。严格按定额干活,必须保质保量,坚持评工记分,加强考勤制度,按劳动日数发给工资(包括长期临时工)。如:某农工月工资是41.6元÷25.5天=1.631元(日工资),该同志一月份实做劳动日是26个×1.631元=42.41元,以此类推。
这种工资形式适用于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队;二龙、民主和平,大板、基建队、加工厂等单位。
2、产量工资:这种工资形式是以职工的等级工资为基础,打乱级别实行评工记分,按月予支、年终根据收入多少、扣除上交利润和生产成本后,算出劳动日值按职工劳动工分分配。这种工资形式适用于解放队。
3、月薪制:这种形式是按职工的等级工资按月支取。其适用范围:(1)分场部、多经队、修理所和其生产队的管理人员,(2)生产队的机务人员。
4、临时工的工资(不包括长期临时212),各队在农忙季节应动员能劳动的家属参加生产,其工资形式按劳动日算,完成一个定额工资为1.3元(超额或完不成按比例增减),干几个劳动日给几个劳动日的工资。但是,在年初作计划时应将农忙季节雇请临时工的数目和临时工的工资列入年度财务,劳动和工资基金计划。并应根据任务与力量、农闲与农忙按季度和月分作出确切的使用临时工计划。
第六条:劳动安全
生产队必须经常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建立安全组织,切实贯彻操作规程。并且要按照上级规定提报劳动保护用品计划。按规定和可能发给职工应得的劳动保护用品,包干使用,调走移交,未到期损失者,由本人负责赔偿。在劳动生产中发生了工伤事故,生产队必须当日报告分场,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后果和损失价值如实写出书面报告。事后应按劳动保险条列中的有关规定和工会取得联系,办理抚恤手续。
第七条:劳动纪律及奖惩
分场和生产队必须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社会主义劳动纪律的教育,使职工都能切实地自觉的遵守一切劳动纪律。对于工作一贯积极,劳动态度端正,思想作风良好,生产成绩显著,严守小自由的约法三章,在群众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威信很高,影响良好的职工或者对农场生产和建设有特殊贡献和功劳的职工,应该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贯消极怠工经常违犯劳动纪律,劳动态度不端正,思想作风很坏,经常完不成劳动定额,破坏国家财产,不遵守小自由的约法三章,对农场生产和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职工,应及时予以应得的处分。
关子奖惩权限
奖励:生产队有权:队前表扬,给予三天以内的假日奖。
分场有权:队前嘉奖、通报表扬、物资奖励(奖金)。
惩戒:生产队有权:当面劝告、队前警告,记小过。
分场有权: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第八条:福利待遇:
一、工人职员因公负伤与病、事假的福利待遇;
1、新老工人(固定工)因公负伤、残废、死亡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12条和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2、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12条和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第五章第17条的规定:医疗期间的诊疗费、普通药费由公家负担,伙食费与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六个月以内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100%。连续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又超过六个月时,工龄不满一年的发本人工资的40%,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发本人工资的50%,已满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60%。
3、企业工人,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13条规定,手续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二分之一。
4、企业工人,职员的事假工资待遇:
根据黑龙江省人委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病假工资待遇的规定;企业工人请事假一律不发工资,技职人员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因此,他们请事假每季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天数不发给工资。每季两天有薪事假不准挪用或累计使用。学徒工一般的不准事假,经批准的事假照发工资。
5、企业工人,职员的婚丧假日的待遇:
根据省人委关于企业工人、职员病、事假的工资待遇的规定:为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或职员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天数停发工资。
二、关于生育的待遇规定:
1、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16条的规定:如工人、职员生育前后给假56天,双生或难产时另增给14天以内的产假。怀孕不满七个月以内的小产给假20—30天。产假期间如遇有公休或法定假日,不另外补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例假,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原则下,应照常进行工作或调任轻便工作,如不能坚持工作,经医生证明按病假处理。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试行细则第九章第5条的规定精神;对女临时工的产假确定生育前后给产假56天,小产15天,最多不得超过30天,假期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学徒工产假期间生活补贴照发。
三、关于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九章第36条;
1、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因公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者,一次付给本人12个月的本人等级工资作为因公残废补助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由企业分配适当的工作。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其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发给、满三个月尚未全愈者,由企业一次付给本人三个月的等级工资,作为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救济费。
因公死亡时,由企业按本企业平均三个月工资作为丧葬费,另按其供养直系亲属发给6—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六个月,二人者为九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12个月。
四、根据省人委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期间津贴待遇的规定:企业工人、职员在生产期间,因自然条件或行政原因停工时,可以采取串休办法处理,如实不能串休,在一天以上时,其工资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75%发给。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时,不发给过失者本人停工津贴。
五、加班加点津贴:根据省人委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规定:对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准加班加点,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加点时,事后应尽量组织轮休,如确不能组织轮休时(农业上暂不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
1、在春节和新年加班,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本人计时等级工资200%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除按照工人所完成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计算发给工资外,另加发本人等级工资100%。
2、在“五一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加班及平日工作时间外加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本人计时等级工资的100%发给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本人完成的定额和计件单价计算发给工资。
六、关于享受探亲假的规定:按62年11月6日省劳动局保护处,黑劳便字第10号批复和62年11月16日牡丹江农垦局(62)牡垦511号才维字第59号通知规定,国营农场的正式工人,职员符合享受探亲假规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经总场研究决定:我场统一从1963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执行。不符合探亲假条件的职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按事假处理,不发工资。
由于我分场接到此规定较晚,对不符合探亲假条件的职工请假时,可从1963年5月1日起,取消原规定暂按有薪事假处理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