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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九农场各科室职责范围

八五九农场各科室职责范围


                 1966年元月28日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以农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促进机关工作革命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粮食商品率,降低成本,增加生产,迅速扭转农场亏损局面,结合本场具体情况,制定本草案。
  第二条:为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核算,开展增产节约,达到经营有利。
  第三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岗位责任制,树立责任心,经场务会议讨论,划分各科室的职责范围,明确责任,克服“踢皮珠”,“一压二拖”的现象。
  第四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打破繁琐制度的框框,充分发挥各职能科室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五条;各科室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设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己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有关首长批准解决,不能拖延和积压,影响生产工作。
               第二章 场长副场职责范围
  第六条:场长职责范围
  1、在农垦总局和分局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场工作的进行,并根据总局规定的生产计划和指标,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一切有关生产计划和重大技术措施。
  2、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副场长和各职能科室的作用。
  3、根据党委讨论决定的生产计划和重大技术措施,认真地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副场长和职能科室的工作,以便按期或提前完成任务。
  4、加强计划管理,审批年度各种计划,掌握重大开支和重大技术措施的实施,以便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粮豆商品率,降低成本。
  5、贯彻执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政府法令和农垦总局的各种指示。
  第七条:生产副场长职责范围
  1、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场长工作,具体领导农业、机务和畜牧生产,保证农业、畜牧业生产指标的实现。
  2,组织领导农业、机务,畜牧等部门的业务工作,并组织他们编制、综合、平衡、汇编和审核生产。机务配备,修理保养计划,经党委和场长批准后贯彻执行。
  3、组织领导农业、机务、畜牧等部门制定生产措施,并督促检查这些措施的实现。
  4、经常深入到各生产队检查生产计划、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同时处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到安全生产。
  5、培养典型和总结与推广先进生产经验,组织生产,检查评比,推动全场生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八条:经营管理副场长职责范围
  1、在党委领导之下,协助场长工作,具体负责领导全场经营管理工作。加强计划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和贯彻财务,物资、人事规章制度等业务工作,保证财务计划实现,达到经营有利。
  2、组织领导财务、供销、基建交通、经销、计划等部门编制、综合、平衡、汇总和审核财务、供销、基建、工副业、交通运输、劳力调配、劳动工资等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具体掌握收入、支出、资金运用、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劳力使用等情况,处理这些方面的具体情况,保证生产顺利发展。
  4、开展群众性的增产节约运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与贯彻执行,杜绝一切损失浪费。
  5、安排好职工生活,做好劳动保护。
             第三章 场办公室职责范围
  第九条:办公室是场首长的办公机关,是全场的综合部门,是承上启下、沟通左右、联系内外的枢纽部门。根据首长意图、承办全场性的生产建设和行政业务工作事宜。
  第十条:根据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场内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经常地全面了解场内生产和经济情况,并进行综合与研究,随时向场首长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办法的汇报,提出所需要的资料,协助场首长处理一般日常事务性的工作,必须真正成为首长的参谋助手。
  第十一条:了解和掌握场部行政科室业务工作进展的基本情况,负责催办各科室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业务部门按时提出年度、季度、阶段或专题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下达。在首长授意下,草拟有关全场性的文件。
  第十二条:负责各种公文和电报、函件的收发、转送、传阅、催办、归档,以及以场名义行文稿的审查、签发、打印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力求不断提高文电、函件质量,防止文牍主义的现象产生。
  第十三条:负责制定有关办公、会议、请示报告、公文承办、文书处理、档案等各项制度、规定,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与安排办公会、场务会和全场性的会议,做好记录和整理、起案决议工作。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保密制度,做好文电材料的档案与保管。
  第十六条:负责场的印鉴管理,严格使用印鉴的审批规定。
  第十七条:负责外来人的公务接待和群众来信。
  第十八条,负责场部管理组织,场部招待所东安招待所和其它直属单位的行政业务领导。
  第十九条:承办场首长交办的一切临时性任务和其它业务部门不管的事务。
  第二十条:组织机关干部参加临时性的突击和义务劳动。
  第二十一条:全场性总结汇总工作,上报农垦总局和各有关部门。
             第四章 计财科职责范围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方针,农场的经营管理方针和上级及农场党委的指示,组织生产队(包括相当于生产队的工程队,工副业生产单位及辅助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同制订全场的生产、建设、劳动、工资计划和生产、建设财务计划,具体承办综合平衡,审核批复。调整修定计划的业务,以及审核批复各单位(部门)的用款计划。并积极组织和监督各项计划的贯彻实施,帮助基层单位切实做好计划管理,劳动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劳动力、畜力的平衡调配,和主要农产名品、畜产品、工副业产品的交售计划。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上级的规定和农场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和生产队要求提供有关的统计、核算资料,及时准确地编制会计报表和定期统计报表及生产进度。
  第二十五条:拟订全场性的计划、统计、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定额(包括劳动定额、费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低值工具用具配备定额、饲料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储备日耗定额等)认真贯彻实施,帮助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计划管理,定额管理和班组核算。
  第二十六条: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固定资金。合理使用,达到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负责银行开户,办理一切对外结算业务,审核签订对外经济合同,接受国家拨款,向上级解交应交款项和税金,办理银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具体承办职工考工评级、升级、定级,临时工转正,吸收和职工精简,以及平时对职工的考察和合理调配劳力,以人尽其才发掘劳动潜力。
  第二十九条:具体贯彻劳动条例,进行劳动政策、法令、劳动纪律的教育,协助工会处理劳保福利的业务工作,并维护劳动纪律,负责承办职工奖励、惩戒(记过以下有权批准)和职工请消假的具体工作(四十五日以内有权批准)
  第三十条:组织领导全场性的经济活动分析,和按阶段提出经济活动分析情况,及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建议,并有责任及时向场首长报告生产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和统计监督,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对于明显侵占国家财产等违法乱纪行为有责涂揭发外,并有责任向领导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会统人员及生产队提出的有关违犯国家规定,和违法乱纪行为的报告,应认真地及时地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通知会统人员,和有关人员,并报告首长。
  第三十二条:有权检查各单位的财务计划、产品、物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拒付不按计划规定采购物资或货量,品种不符,数量不足的款项;并拒付铺张浪费,请客送礼,和计划外开支,以及超过工资计划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有权拒绝执行不按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乱挤生产成本,或乱挤商品流通费,和任何未经批准的私人借款,并有权随时扣回私人欠款。
  第三十四条:组织全场的财会人员,努力学习毛泽东著作和业务,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不断总结先进经验,交流推广,开展评比工作,并负责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 农业科职责范围、
  第三十五条:正确的贯彻国家对农业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农场党委对农业生产各阶段的指导思想。
  第三十六条:协同计财科制定全场的农业生产计划;协同工交科制定全场的农田水利建设计划;协同供销科制定农药,化肥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计划,及平衡分配工作。并有权监督上述物资的保管使用。
  第三十七条:负责全场的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技术增产措施,并组织各生产单位,良种场制定具体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对违犯措施的规定,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负责掌握农情,及时的向主管首长,上级业务部门党委定期和不定期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负责农业科学研究试验,树立样板,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专题技术调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技术经验交流会议,累积经验及时推广,
  第四十条:负责组织全场农业生产的评比工作。
  第四十一条:代表农场直接领导良种场、气象站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十二条:负责全场的优良种子的分配、平衡工作。
  第四十三条:负责农业生产的技术事故,作出鉴定。
  第四十四条:负责气象站、化验室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负责农场农业生产、果树、林业的长远规划和生产上业务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六章 机务科职责范围
  第四十六条:贯彻机务规章制度和机械各项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全场机务人员都按规章制度办事。
  第四十七条:协同农业科、计划科制订全场农业生产计划和机械作业定额,并负责检查指导机械田间作业,严格贯彻标准作业,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十八条:负责检查汽车、拖拉机、座机动力和农机具的使用维护情况。有权查封不合技术规定的机械使用,并指导合理使用,并检查保养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代表农场领导修配厂工作,并对修配厂进行业务上技术上的领导。负责审批各单位提报的大修计划,并对修配厂进行安排。
  第五十条:开展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帮助机务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经验,推广先进经验,搞好科学实验和专题调查研究工作,积累资料并审核机械技术革新方案。
  第五十一条:协同供销科审核制订机械物资,油料、零件材料计划,审批大修总成配件。
  第五十二条:负责机务干部,机务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经常性的技术传授工作。
  第五十三条:制订全场全年的机务措施,贯彻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机械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处理意见,有权检查机械设备停放保管情况,并开展评比竞赛。
  第五十四条:负责全场汽车,拖拉机、农机具修配设备,机床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并负责平衡调配、增减等工作。审核批准机械设备的报废。
  第五十五条:协同计财科对机务技术工人的安排调动和配备,机务技术工人的考工评级、转正等工作。
             第七章 基建交通科职责范围
  第五十六条:负责全场各畜禽、大车的调配,调拨和平衡组群工作,以及对各类畜禽的整群、转群、淘汰、废役工作。
  第五十七条:有权审查各队饲养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拟定各类畜禽管理定额,协同计划部门做好全场饲养人员的调动和调配工作,以保证饲养人员的专业化。
  第五十八条:在保证畜禽健康的前提下,负责制订全场各类牲畜的饲料供应标准,和饲料消耗定额,提出全场全年饲料供应计划,根据以饲料定畜的原则,安排畜牧生产。
  第五十九条:负责拟订各类畜禽的饲养管理、繁殖、使役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有权监督执行。对违犯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者,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第六十条:负责对商品用的各类畜禽产品在达到规定的规格时,提出产品计划,由经销部门负责处理,种畜、仔猪、鸡由畜牧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十一条:负责制订和指导全场的良种繁育工作,以不断提高产品率、繁殖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六十二条:负责拟订并监督贯彻执行各类畜禽的防疫工作制度,以确保全场畜牧业的正常发展和人畜健康,控制和杜绝各种传染病。发现疫情时,有权立即进行隔离封锁。
  第六十三条:协助计划、供销部门的统一计划、分配畜牧生产供应物资,包括畜牧机械等。
  第六十四条:拨订各类畜禽的积肥定额。协同计划部门在下达畜牧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积肥任务,并领导各队积肥小组。
  第六十五条:负责大牲畜的削蹄、挂掌,以保证牲畜蹄形、肢势正常发育。
  第六十六条:组织畜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
  第六十七条:组织领导畜牧生产的劳动竞赛,评比优胜流动红旗,树立畜牧样板单位,以点带面。
               第八章 畜牧科职责范围
  第六十八条:正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在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电讯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农场党委对这些工作方面的指导思想。
  第六十九条:协同计财科、供销科制订全场的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电讯架设计划,并制订这些方面的物资申请计划,指导基层单位提出措施,保证这些计划的实现。
  第七十条:协同计财科分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工作,协同供销科平衡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电讯材料设备工作。
  第七十一条:代表农场领导全场的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电讯架设,对工程队、水利营、汽车队,砖瓦厂、木材加工厂、电话总机,在业务上技术上指导所属单位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负责全场基本建设(包括房建、水利、道路、通讯)工程规划和各工程的单项工程设计工作,向基层单位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并负责全场的居民点规划、道路、电讯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负责全场的房建、道路、电讯架设等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负责基本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鉴定检查与验收工作,对全场的房屋建立档案,房屋报废提出技术鉴定,批准报废。
  第七十四条:负责积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料和专题调查研究工作。
  第七十五条:负责检查监督有关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电讯架设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十六条:帮助基层单位总结推广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电讯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交流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十七条: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统一使用,组织技术协作与作业协作工作。
               第九章 供销科职责范围
  第七十八条:编制、审查、批复、平衡、汇总物资申请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分配计划。
  第七十九条:制订和了解掌握本场物资配备和消耗定额。
  第八十条:统计上级规定的物资统计报表,及时掌握全场物资收、备、支、存动向。
  第八十一条:根据财务指标,统一掌握物资核算工作,并负责组织采购、订货、自制以及调运工作。
  第八十二条:定期组织物资清理工作,认真管好全场在用物资,并负责审查、鉴定和批复定额资产的报废工作。
  第八十三条:检查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和供应物资的质量以及使用情况。
  第八十四条:掌握机械设备的保有量和了解技术状态。
  第八十五条:管理佳木斯办事处、东安油库(转运站)仓库工作。
  第八十六条: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物资供应工作经验,制订与修改工作制度和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八十七条:物资、油罐,在库固定物资、定额资产(油料)的调拨工作。
  第八十八条:经常检查和监督物资交旧领新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并组织合理利用、再生或出售。
  第八十九条:负责全场物资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供全场物资人员的调配意见。
  第九十条:承办经场长批准的计划外物资采购工作,并负责审核各单位自行采购物资的报销。
  第九十一条:积累物资工作资料建立物资档案。
  第十章 经销站业务职责范围
  第九十二条:负责国家粮油政策和农副产品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九十三条:负责全场的口粮,饲料的计划安排、调拨供应。
  第九十四条:全场农副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业务,并对副业生产进行具体指导。
  第九十五条:指导加工厂对粮油的加工工作,并负责原粮、成品粮的调拨、检验、定等、划价及原粮品率核定工作。
  第九十六条:负责办理粮油关系转移工作。
  第九十七条:在上交粮期间、协同计财科、农业科共同安排三留与上交粮数量,在口粮、饲料、种子留足以后,对上交粮进行组织安排具体指导。
  第九十八条:负责上交粮奖售物资的分配工作。
  第九十九条:直接领导粮食供应部的供应工作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
  第一OO条:负责对各队粮食保管的检查、指导和组织业务学习(定期检查,定期评比普查)。
  第一O一条:在上交粮期间,协同财务科与粮库结算粮款和运费。
  第一O二条:负责对招待所食堂、被服厂、酱油坊、豆腐坊的直接领导及渔场、加工厂的业务技术指导。
  第一O三条:负责对本站的资材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