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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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五九农场志》(1985~2005)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记述农场1985至2005年自然和社会发展全貌,突出农场自身特点,力求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上限为1985年,下限为2005年,为保持其完整性,个别章节追溯到1983年,文前彩页部分照片突破下限。
三、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多种表达形式。篇目设置从实际出发,以适应场情,符合志书体例要求为原则。全志以《概述》为纲,贯穿主线,提要钩玄;以《大事记》为经,纵述大事、要事;以各专业志为纬,分设若干编,编下设章,章下设节、目,横排事项,纵述史实。
四、全志共7编、50章、227节,志前有概述、大事记,志后有附录。
五、本志遵循史家通例,人物坚持生不立传,资料来源一般不注明出处。生者,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农场领导、分局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有重大影响的人物,载入人物简介和人物表录。附录辑录有价值的文件及反映农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资料。
六、数字、计量单位等项,按方志编纂通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姓名、机构、单位、官职均沿用历史习惯称呼,如志书中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均未冠全称,一律简称省委、省政府。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场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场总局)及中共建三江分局(管理局)委员会、建三江分局(管理局)也一律简称为总局党委、总局和分局(管局)党委、分局(管局)。
八、统计数据以农场计划统计部门历年编制的统计资料为准,未列入国家统计范围的以会计、文书档案为依据,极少数反映人民生活等情况数据为调查所得,一般不注明出处。
九、统计图表中的农场工农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1990年以前使用1980年不变价,1990年以后使用1990年不变价。
十、志书中涉及地名、单位有变更的,以变更时间为准,变更时段前的可用原名,变更之后一律用现名,需要说明的冠以“原”字。
十一、附录中设有人物补遗,对《八五九农场志》(1956~1984)应记而未记人物进行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