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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机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节 农机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节 农机产权制度改革
  1985年,为适应职工家庭农场的需要,全场的农机具全部转让给个人。当年12月,又将己转让的农机具收回,以生产队为核心,实行单车核算,统一经营。
  农场于1987年底开始第二次转让,转让期 3年。1991年,再次收回,实行单车核算,统一经营。
  1995年,除项目队外,凡农业生产队的农业机械、晒场机械又第三次转让给个人。对项目队的外国进口机械和全场没有转让的1065、1075、E514等大型收割机实行上缴风险抵押金、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的承包制。1996年3月,农场对上述未转让的大型机械进行了转让。至此,全场所有农机具全部转让给个人,农机产权制度改革彻底结束,全场农业机械的更新走上了谁投资、谁引进、谁受益的快速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