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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林政管理及护林防火

第五节 林政管理及护林防火



               第五节 林政管理及护林防火
  一、林政管理
  《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农垦总局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于1990年 9月制定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林政管理条例》在全垦区颁布施行。从此,农场的林政管理也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林,违法必究。
  农场于1986、1988、1993和1995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基层单位营林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大林政管理工作力度。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农场平均每年查获盗伐林木案件80起,其中一般案件70起,重大案件10起。通过林业部门严查严管,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逐年递减。1997至2005年,农场林政案件只发生20起,且均为一般性林政案件。
  二、护林防火
  农场森林面积较大,每年春季3月15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秋季,9月20日~10月20日为戒严期。
  1989年,大兴安岭林区森林火灾后,国家加大了对森林防火的设备的投入。农场于1990年,在八队沙山建立一座护林防火瞭望塔,配备电台1部,对讲机8部,风力灭火机 4台,组建了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成立了一支由50名基干民兵组成的快速反应护林防火小分队。各生产队也相应地成立了护林防火组织和机构。随着体制的变化,快速小分队解散,一般性森林火灾,临时组织抽调公安干警和机关干部及临近生产队人员扑救。1984至2005年22年间,农场未发生过重大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