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利工程管理
第六节 水利工程管理
第六节 水利工程管理
随着农场水利工程的不断建设,涝区工程配套率的大幅度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与养护工作,逐步纳入了农场工作日程。
1987年,管局根据总局〔1986〕140号文件精神, 成立了建三江管局水利工程管理站。农场也相应成立了水利工程管理站,配置 2名专职水管员,业务上隶属于农场水利科领导,经费从所收取的水费中解决。具体负责农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理、河道和砂石管理、水资源管理等,组织工程的维护与维修、核定收缴水费,上报计划统计资料,同时配合水利科做好各项水利工程建设的验收工作。
1991年,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又增设了水利公安这一执法体系。
1994年,水利工程的大量建设,而水利管理人员相对较少,水管工作的业务量又在不断增加,给农场水利管理工作相对增加了难度。1995年,管局水管总站下发了《黑龙江省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建垦局发〔1995〕7号文件),明确了目标,使水利管理工作的力度不断强化。
1998年,根据分局水管工作的要求,农场将支渠以下的工程和附属建筑物,委托生产队管理。农场下达委托文件,场长与生产队长签订委托合同,水利科出具委托工程现状图及工程汇总表,全年共签合同34份。
1999年,在总结工程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农场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分级管理制度。将已委托给各生产队的管理的水利工程,全部落实到户,采取单独签订合同或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增加条款的方式,将工程委托到户进行全民管理。到2005年,共签订分级管理合同988份。这一措施,增强了水利管理工作的力度,使职责更加明确,管理范围更清晰。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责,总干、干沟由分局或农场水管站直接管理,支渠及以下的工程和附属建筑物,委托生产队的农户直接管理。管理形式以签订管理合同的方式,合同分支渠和斗渠两种,支渠由水利局和生产队干部直接签署,并注明工程名称和管理责任人;斗渠由水利局和生产队干部与农户直接签署。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模式,使水利工程由原来的水利专业队伍管理到专群管理,实现了水利工程管理方式的良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