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水利收费
第八节 水利收费
第八节 水利收费
一、水利发展基金政策
为了使自筹资金有可靠的来源,1991年,按总局的要求,管局下发了《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关于建立筹集农田水利发展基金和以资代劳基金制度的通知》 (建垦局发〔1991〕15号文件),全局建立“农田水利发展基金”和“以资代劳基金”制度。
(一)筹集方法
按1990年,统计年报中现有耕地数,每亩筹集1~1.5元,作为农田水利发展基金,进行田间配套工程建设,家庭农场有承受能力的,可在其承包指标的基础上增收,若无承受能力或收费指标已定的,从农场利润中按标准提取。
(二)资金管理办法
农场筹集的农田水利发展基金,由农场计财科按规定标准统一收缴。计划由场长审定实施,由农场水利科负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工程款由计财科拨给施工单位,未完成计划或验收不合格,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计划完成部分,资金可从当年农业成本或在下年的水利基金中核销。
从1991至1999年,农田水利发展基金,由最初的每亩耕地1~1.5元,增至1998年每亩10元。
二、水费政策
根据总局、分局文件,农场所收水费的 95%,归农场水管站使用。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人员开支、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等。分局、总局水管站分别提取3%和2%,2005年改为4%和2%。
农场水费由水利科根据各生产队种植面积,核定收取金额,由各生产队交到计财科,统一使用。
2000年之后,根据国家政策不再收取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