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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1987年4月10日,农场下发了《关于改革职工住房的实施方案》,将全场住房(除生产队正队级以上现职干部、场直地区(含分场)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全部转让给个人, 但老干部和项目队的房屋暂不转让。1987年 7月,为加强房屋产权的管理,农场成立房产管理办公室,抽调邹玉善参加全场房屋有限产权转让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基建科。1989年 1月,房产办与土地科合并成立土地房产管理科,科长为于崇堂,设科员2人。1992年3月 5日,农场设立房产科,科长王永福,设科员 1人。负责全场房屋产权变动的审查、登记、发证、产籍管理、房产、纠纷仲裁、房屋交易和租赁管理工作。1992年12月,建设科与房产科合并,成立房地产管理局后,房产科作为其中的一个部门管理全场房产工作。1997年 1月,单设房产科,邹玉善任科长,设科员2人。2001年3月房产并入建设管理中心,由一名科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1987年4月1日,农场除生产队正队级以上现职干部、场直地区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分场)及老干部和项目队的房屋暂不转让外,全场的居民住房一律转让给个人。具体标准是:
  1、对现有砖房和半砖房,按建筑年限、造价、质量、现状等条件低价优惠转让给职工。
  一等:砖瓦(含铁皮结构),每平方米42元,1983年后建的每平方米47元;
  二等:砖墙,草、油毡纸、苦土瓦盖,每平方米35元,1983年以后建的每平方米40元;
  三等:半砖半坯墙,瓦盖的每平方米30元;
  四等:半砖半坯墙,草、油毡、苦土瓦盖的每平方米25元;
  五等:每平方米20元。
  转让的优惠条件是根据学历、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知识青年分别按比例给予优惠。房屋转让后转让款一次核算分期偿还。逾期不还的按规定收取利息,转让后的房屋由农场房产部门发给房屋产权证明。
  2、土坯房按残值,每平方米3元给职工自修自住。
  3、没有转让的房屋,从1987年4月起按提高一倍后的房租费收取,并自负维修。
  4、从1987年起职工住房实行自建或自建公助。
  1993年,农场对1987年转让的房屋在原基础上增加转让费,全砖房增加 20%,半砖半坯的增加10%,土坯房不增。付完房款发给房屋产权证,产权归己,可以进行自由买卖。1993年6月15日,对第一次房屋转让时生产队正职、场直地区(含分场)副科级以上干部、老干部和项目队没有转让的房屋全部转让给个人,从此全场彻底告别了福利房,房屋产权实现商品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