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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85年,全场财务核算农业单位实行生产队、分场和农场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工副业及事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二级核算。1992年生产队、分场都配有会计和出纳员,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而工副业、卫生等行业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各基层生产队不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对外结算,均由计财科对外结算。
  1993年12月,农场撤销了三个分场建制,核算体制由三级转为二级核算。从2002年起,实行行业会计集中核算,先后通过了两次调整和完善。
  2002年农场成立核算中心,农场核算中心下设改制企业核算组,管理费核算组和企业核算组三个核算组,其中:改制企业核算组7个会计核算账;管理费核算组3个会计核算账;企业核算组4个会计核算账套。三个核算组共14个会计核算账。
  2003年根据行业类别及特点,农场在2002年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设立了一个会计核算中心,改制企业财务组、管理部门财务组、企业财务组和事业单位财务组。4个会计核算组,8个会计核算账套。
  2005年初,农场的财务核算体制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完善,农场全面推行二级管理一级核算的财务核算体制。将原有的 8个会计核算账套结转合并为一个会计核算基本账套,同时确保国家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会计核算账套;全场只保留 3个银行存款账户,即:银行存款基本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国家专项资金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全部取消。为了确保二级管理一级核算的财务核算体制能够顺利实施,农场相继出台了《八五九农场核算中心实行一级核算管理办法》、《八五九农场一级核算科目字典》,《八五九农场一级核算经济业务处理——票据流程及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了计财科全体人员乃至农场所属基层财务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满足财务管理的需要,在分局要求建立“五大会计档案”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为“七簿一账一卡”。即:应收款、应付款、固定资产、土地管理、资源性资产管理、职工基本情况、住户基本情况、畜牧业基本情况及呆账核销后账核案留账等。这“七簿一账一卡”建立后,可跨年连续使用。在结转合并会计账套前,摸清各单位应收、应付款现状。并按会计科目认真填制债权、债务、清理登记簿,严格审查认定各类不良债权、债务,杜绝一切做假行为。
             历年财务科机构设置人员更迭表
                (1985~2005年)
  表3—1



             八五九分公司财务部人员更迭表
                (2002~2005年)
  表3—2


 
  二、固定资产管理
  1985年农场固定资产管理按制度规定,凡单项价值在 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生产和非生产的机械设备、工具、房屋、建筑物等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1993年7月1日新的财务制度实施后,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提高到 2 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仍为一年以上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且单位价值在 2 000元以下,而使用期限超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农场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分类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计提标准及时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发生变动行为时,必须先经农场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业务由计财科主管固定资产会计开调拨令,按有价调拨办法,票据账面价值或评估后的价值,办理结算业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设置账内、账外固定资产账卡,对固定资产购进、更新、报废等实行财务监督。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行实物管理专人负责制,把各项固定资产 (包括账外在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报废由单位提交申请,由业务部门技术鉴定,经场长办公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6月和 12月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查,登记造册。行政领导和会计工作调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分清责任,保证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一)固定资产转让
  1985年,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农场对所有农机具等农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全部作价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和专业户,农机具的转让作价参照账面余额和实际的技术状态,由农场转让领导小组定价。1986年,农场根据农业机械管理并对1985年转让的农机具进行全面大修理,因当时职工家庭农场和专业户的经营观念和农场的管理不统一,农场成立了由机务科、分场、生产队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对1985年以转让的农业机械,收到生产队统一管理和经营。1988年,农场成立了转让作价小组,对由生产队管理的农机具重新作价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和专业户。1993年农场为加强农机具管理,对已转让农机具作价全面收回。通过几次转让和收回,到1995年农场对农机具彻底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和专业户,农机具转让分两次收回全部价款。第一次在转让时交纳转让款的二分之一,其余部分在199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交清。大型农业机械,偿还期不超过 8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对农场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的农机具不允许个人转卖。
  1987年,农场对全场职工住宅实行全面转让,按照规定方法对房屋质量进行作价,统一转让给职工本人。
  1997至2000年,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农场所属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全部转制,国有转为民营,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所有转制企业都进行评估作价。
  (二)固定资产折旧
  农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各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
  农场各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一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列入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并报计财科备案。
           农场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及折旧率统计表
                  (2005年)
  表3—3



  续表3—3



  三、流动资金管理
  企业流动资金是企业为完成生产计划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定额资金及非定额资金。定额资金核算方法:农场每年编制财务计划时,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核算标准,计算出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经上级批准后,分期拨付。农场的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银行贷款、企业自筹三部分。
  (一)货币资金管理
  农场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各项结算业务。货币资金按农场制订的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进行集中管理。
  各单位按照国家和银行的规定,正确办理款项存取结算业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
  各单位严格执行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1、银行预留印章不得由现金会计(或会计)一人保管。
  2、空白支票或收据由会计人员保管,会计人员编号后交付现金会计使用。
  3、现金会计付款必须有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和经办人签名的合法票据方可付款, 外购商品物资的报销还必须附有保管人员签名的验收单。
  4、加强企业内部发票收据管理,计财科要按照现金管理的程序进行统一管理, 做到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按存根收回,设置专门账簿登记,交旧领新。
  5、各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 做到日清月结,账证、账物、账账相符,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除没收全部资金外,并对责任人处以 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按月核对,保证银行与单位存贷款账户余额相符。 对“未达账项”经列表调整后,双方账户不一致,使企业资金造成流失的,追究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免去现金会计人员职务。
  7、严格现金管理制度,有白条顶现金、白条套取现金、 白条报销现金造成现金流失,账款不符的,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8、各单位必须坚持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开支必须经本级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9、农场对各单位上交的承包费、代收费用、 偿还陈欠和其他各种应交款全部以货币收缴。凡未完成货币上缴任务的单位,不准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违者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会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其职务。
  (二)材料资金
  1985~1993年,农场物资采购计划每年6月份制定,翌年1月开始执行。农场所需的物资,按计划由农垦总局统一采购供应。少部分急需物资,由农场在外驻在员负责采购。1994年家庭农场两费自理以来,农场对购置的各种生产资料、其他零配件等材料无从监督,农场把生产资料等物资推向市场。
  (三)产品资金
  农场对大宗产品统一组织对外销售,每年出口、上交国家粮豆等所有销售产品资金,均由粮食科收回并上交计财科。对每年生产的粮豆、检斤入库、化验定等,登记入账。产品内销外调,凭粮食科的调令。留用种子统一划价。国粮按计划留用,按质论价,由生产队保管。口粮按计划分期分批调给面粉加工厂,加工厂按进厂原粮的价格付给生产队粮款,通过计财科转账结算。对入库的粮豆,每年都在12月20日前进行盘点、检斤、论质、定等定价,经粮食科验收,作为年终产品入账保管。同时每年安排好种子、饲料、国粮、工副业用粮,及时销售产品,收入账款,减少不合理的库存,加快资金周转。主要产品统一由农场组织上交国家或出口,基层单位无权处理产品。
  1994年,农场全面实现了“两自”和“四到户”,应上缴农场利费可用现金和产品两种形式。粮食科协助生产队回收部分产品顶替农场利费。
  (四)应收、应付款管理
  各单位的应收应付款项,须经常与对方进行核对,每年至少要核对一次。对于职工欠款,须逐户核对,张榜公布,办理认账签字手续,限期收回,做出还款计划,并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外部欠款,组织人员回收或发函催收,难以回收的要取得对方盖有效公章的证明或落实到经办人或责任人的名下,严防形成呆死账。必要时要追究法律责任。不准有挂账人员名下转增挂账,违者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解聘其职务。
  在加大清收欠款力度的同时,采取措施控制新增应收款。为防止形成新欠,坚持钱货两清制度,加强销售管理,严格控制赊销产品,凡赊销产品必须经农场批准,并进行合同法律公证。实行销售与回款挂钩办法,按照谁销售谁负责回款的原则,经办人必须积极收回货款。收不回来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或担保人或责任人偿还并支付利息。
  对各种呆死账的确认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走死逃亡的通过单位出据,公安户籍部门鉴定,并确认其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应收账款发生的呆死账必须是 3年以上,通过有关当事人证明,批准后处理,因债务人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各项呆死账一经确认后必须采取账核案留的办法建立登记簿登记控制。
  四、职工福利基金
  1985~1993年农场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标准为11%,其中医疗补助金 6.5%,困难补助金2.5%,集体福利设施2%。从1994年按14%提取,其中医疗补助金10%,困难补助金2%,集体福利设施购置2%。
  福利基金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自行掌握,不得超支。
  1985~2002年农场的医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2003~2005年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农场按工资总额6%上交社保局,医疗费用由社保局统一给予报销。
  五、成本管理
  农场实行产品生产全过程成本控制,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制定各种产品标准成本和各生产环节消耗定额,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不断降低产品成本。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各企业成本水平开展成本分析、评比,寻求不断降低成本的途径、措施和办法,各单位制定的定额和内部控制制度,报财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
  农场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农场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实行管理费用与管理人员工资挂钩。采取“费用包干,控制使用,节余留用,杜绝超支”。
  农场各单位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把成本、费用管理与承包紧密结合起来。各单位的内部承包必须以国家法规、政策和农场合同为依据,科学地拟定内部承包合同,把农场下达的指标层层落到实处。做到承包指标明确,奖罚适度,责权利相结合,以充分调动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不允许出现包冒、包漏的现象。
  1986~2005年,根据财政部、农牧渔业部〔1986〕财农字 424号文件规定,对农业成本核算的原则是:农场统一经营的部分,由生产队核算主要农业产品成本,承包给家庭农场经营部分,也要核算主要农产品的成本,暂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采取典型调查的方法掌握主要农产品成本。对实行由生产队整体承包的或由生产队垫支的家庭农场,采取账内算费用,账外算成本的核算方法。
  工、商、运、建等单位,始终坚持《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的要求进行账内核算成本。
  六、财务转轨
  1993年农场执行新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新的农业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分为五大类,共68个一级会计科目,其中:资产类科目29个,负债类科目17个,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5个,成本类科目 6个,损益类科目11个。1993年农业企业会计报表较原来会计报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整个过程分为:(1)属于在调账日(6月30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按原制度规定处理,登记经济业务,进行结账,并编制科目余额表、有关会计报表和编制上半年决算报表。 (2)按照新会计科目设置账户,建立新账,上半年使用的旧账簿,一般都不再继续使用。 (3)编制调账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记账,涉及到老科目和新科目的,分别在旧账和新账中登记,结出新账科目余额,作为7月初余额。(4)调账结束后,把调账凭证和上半年的账簿作为重要会计资料纳入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通过1993年决算及新财会制度运行后,农场财务核算正是步入了国家制度要求的轨道。
  七、财经纪律
  自从1985年1月 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会计法》后,针对基层兴办家庭农场,农场每年由计财科和审计科等部门组成检查组,下基层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是《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是否根据家庭农场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用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直接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等项。通过每年的不定期检查和年初财会工作安排及年末的决算等工作,推动财会人员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新《会计法》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要求,重点对全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培养。截至2000年末,农场先后累计送外地短期培训 148人次,场内以会代训和业务学习累计 259人次。按照新《会计法》要求,通过全年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也对会计人员是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情况进行了检查。会计人人员业务素质和爱岗敬业精神都有了新的提高。特别是1996年以来实施动态管理后,财会人员竞争上岗,工作细心,积极上进的现象普遍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