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内外欠款清理
第七节 内外欠款清理
第七节 内外欠款清理
一、机构沿革
1994年12月12日,农场成立了清理欠款领导小组,成员由法庭、审计、水稻办、场办、计财科、畜牧科的领导组成,并出台了家庭农场偿还欠款的有关政策。
1995年10月19日,农场临时成立清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科,主任由农场纪委书记袁春啟兼任,人员从计财科、审计科、监察科、检察室、法庭、司法科和水稻办等部门抽调。
1996年7月31日,清欠办从审计科中分出单设,主任由审计科副科长李振友担任,人员3人。
1998年3月,清欠办与审计科合署办公,原清欠办工作人员回原单位。
1999年3月,清欠办再度从审计科分出单设,主任谢若明,配备4名财会人员和一辆北京吉普车,办公地点迁至宾馆三楼。
2001年5月,冯国才任清欠办主任。后来农场抽调待岗会计13人充实了清欠队伍。
二、清欠工作
1994年10月27日,农场出台了家庭农场偿还欠款的文件。要求各单位对欠款户要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农场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还款的优惠政策。对完成应还部分的欠款户,1995年免息一年,完不成的按银行现行利率收取利息并加息 20%。优惠比例分别是:还款2 000元以下的,优惠年内一次性还完优惠 10%;还款2 001~5 000元的,优惠15%;还款5 001~10 000元的,优惠20%;还款 1~2万元的,优惠25%;粮食产品和可变现的物资允许顶欠款,但化解三角债不享受优惠。
1995年农场出台了清收欠款文件,对内部欠款,按当年欠款总额的 30%还欠款,并对种植户、养殖户、退休工人在还欠款上给予一定优惠。对还够 30%欠款的欠款户,1996年停息一年,对没有完成当年应还的欠款,农场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增收 20%利息。对外部欠款,本着谁批准谁经办的原则落实到人头。清不回来停发工资,不能正常办理工作调转,不能评选先进。对分不清责任的外部欠款,采取招标清欠,按比例提取清欠费用。
1996年至1999年农场内部欠款仍按 30%比例还欠款,对个别赖账户和钉子户采取依法清欠。外部欠款落实到形成欠款责任人。为防止形成新欠款,对非本单位职工承包土地的,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提供担保人,并办理担保手续。对完成清欠指标的内部欠款户,农场免收当年欠款利息,没有完成的收息。
2000年,清欠办根据农场各单位欠款的余额,下达回收欠款指标,由各单位自行清收。农场的欠款必须以现金或产品抵还欠款的5%,上交农场清欠办,其余的方可转账。对领导干部不能按期完成还欠款的,离职清欠。退休工人有欠款,除每月留给 200元生活费外,其余退休费全部抵还欠款,直至还完为止。
2001~2005年,农场加大了清欠力度,把领导干部、开发性家庭农场和五荒家庭农场欠款作为清欠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