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管理 第三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合同制
从1984年开始,农场进行了用工制度改革,在接收新工人时,实行劳动合同制。在接收新的合同制工人时,必须履行试用期,熟练工种试用期为半年,技术工种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与用工单位固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接收合同制工人条件是:要求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户口在农场,年龄16至22周岁的未婚青年。
1995年11月10日,农场根据黑政发〔1995〕23号、黑垦局发〔1995〕3号、建垦局发〔1995〕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场发〔1995〕36号),确定从1996年9月 30日开始,全场所有企事业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取消原来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同形式的身份界限;取消工人和干部的身份界限,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聘任制或聘用制,统称为“企业职工”。
接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情况统计表
(1985~2005年)
表3—10
二、定员定编
1985年以来,由于企业经营体制的不断改革,原来的定员定编管理,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农场对农业生产队的职工家庭农场和场部地区各企业的工人,不再实行定员管理,只对各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编制定员,但在执行中也常有变动。
1994年,农业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定编 7人。九队、十队、十二队、十六队、十七队、二十队,可增加1人。
1997年开始,农业生产单位改为按耕地面积进行定员定编, 1.5万亩以上土地的生产队,定员定编7人;1~1.5万亩土地的生产队,定员定 编6人;1万亩以下土地的生产队,定员定编5人。
农场机关的编制定员,由上级机关确定。1997年10月,总局劳动工资会议,规定大型农场(30万亩土地以上)机关,编制定员90至103人。1998年,分局制定了农场机关定员 50人的规定。对农场所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教育、卫生、公检法等部门),实行编制定额管理。
2002年,“五分开”(农场、社区、上市公司、财务、人事)后,农场所属企业未定编人数;社区由政社拨款,管理人员定编37人;中小学教师定编173人,内退教师定编为 24人;公安分局、检察室、法庭定编48人。生产队仍按耕地面积定编管理人员。
三、劳动纪律
1985~1993年,农场一直沿用1982年 3月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八五九农场劳动管理办法》。
1993年2月 25日,农场《整顿劳动纪律加强劳动力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六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取代了原来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为依据,对违反劳动纪律做出了15条规定。
1996年12月18日,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农场制定的劳动纪律,决定对 1 346名职工予以除名(场发〔1996〕26号)。决定做出后,有一部分被除名职工重新补办了停薪留职手续,上缴了应缴费用,恢复了职工身份。
2001年10月14日,农场对 1 627名未回农场办理劳动关系手续的职工进行登报公示,逾期未办理的予以除名。
1985年至2005年的21年期间,因违犯劳动纪律,先后有100名职工受到纪律处分。
四、职工调动
农场范围内的职工调动,一直坚持从生产和工作需要出发的原则,严格控制,适当调动。
因工作需要从生产队调往场部各单位,三分场调往一、二分场的,夫妻两地分居从场外调入的,调入机关、医院、学校的,复转军人安置,均需经农场研究决定。
职工调动要履行个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签字的手续。
农场每年研究一次职工调动,其他时间一般不予研究。
调往场外人员,除按正常程序批准办理外,要还清陈欠、交还学费(成人教育培训费)有限产权转让房屋交还所在单位后,方可办理手续。场外调入人员必须经农场批准。
随着农业生产的“两自”,工副业企业的转制,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及1996年后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职工调动被劳动合同管理取代。
五、下岗分流
1998年以来,农场所属工商运建服企业逐步改制,大批职工下岗。根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黑垦发〔1998〕7号文件)精神,农场妥善安置下岗工人,积极向种植业、养殖业、第三产业及非国有经济分流转岗。水泥厂、乳品厂、招待所、饲料厂、客运站、修造厂、制材厂、物资科、商店、通信科、复合肥厂、冷饮厂、养禽公司、基建公司、粮油公司、肉鸡厂、汽车队、桥梁施工队等单位,分流下岗职工 636人,分别转入一队、三队、七队、九队、十六队、十七队、十九队等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