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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改革和调整

第五节 工资改革和调整



               第五节 工资改革和调整
  1985年,国家进行了第三次全国性工资改革,打破了企业统一实行的八级工资制,这一时期工资制度从总体上分两大部分。
  一、企业中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一)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基础工资:按照当时工作人员的最低生活费用确定。六类地区定为每月40元,从管理人员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当的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年限计算,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0.5元,最高为20元。
  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全场有公安分局、教育、卫生三个单位参加,共计 583人。其中:公安27人、教育415人、医院141人。
  (二)1986年至1992年对新工资制度的完善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不断进行完善。
  1、建立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并相应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问题。
  2、解决知识分子工资偏低的问题。 1986年,集中对担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及与此相当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处于较低等级上的知识分子进行了调整。1987年,对中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采取了调整措施,重点是1961年至1966年大学毕业,当时工资为 105元和1960年以前毕业,当时工资为 113元的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987年,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现仍在职工作的,原4级以上的老专家和原行政10级以上的干部,晋升一级工资;从1988年10月起,提高了护士的工资标准 10%;1989年,又提高了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由原来的140元、122元、97元、70元(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分别提高到 180元、140元、113元、82元。将最高工资由原来的97元、150元、230元、355元,提高到 113元、170元、280元、420元;1989年,提高了大中专毕业生的起点工资标准,把1985年制定的起点工资标准提高两个档次;1989年,对9月30日在册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3、适当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工资“平台”。对1986年底,任职满三年且 1985年套改工资标准增加工资,在三个级差以下的工资偏低的正副处级调整了工资。
  4、提高了工龄津贴,从1992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满1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此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农场参加调整单位是医院、中学、职高、幼儿园、教育科。人数579人,月增资21 737元。公安分局、检察室、法庭、司法科,由分局人事局统一调整。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
  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与1985年工资制度相比,增加了级别工资。
  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3档,最多为8档,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
  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共分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每人每月40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由工作年限确定,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
  2、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设置的,每一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是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津贴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和质量挂钩,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为40%。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由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组成,职务工资为固定部分占60%,津贴为活的部分占40%。
  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度,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按照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3个技术等级设置,每个技术等级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高级技师、技师按照现行技术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岗位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普通工人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由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
  3、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1)结合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定期晋升工资档次,凡是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每2年晋升一级工资档次,合格的不晋升。
  (2)工作人员随着职务、级别、专业职称的晋升, 相应增加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提升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工作年限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3)为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并逐步增长,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企业相当人员水平工资状况及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四)1993年至2005年工资变动及调整
  1、正常晋升
  从1993年开始,每2年考核晋升一级工资,每次晋升都以当年9月30日在册人数为准。1995年,晋升单位教育科、中学、医院、幼儿园,共计475人,月增资8 338元;1997年,晋升单位教育科、中学、医院、卫生科、幼儿园,共计451人,月增资7 621元;1999年,晋升单位教育科、中学、医院、幼儿园、卫生科、机关,共计480人,月增资9 452;2001年,晋升单位教育科,在编173人,内退 32人,共计205人,月增资8 290.5元;2003年,晋升单位教育科,在编173人,内退 15人,共计188人,月增资9 224.5元。2001年以后,调整范围为中小学在编教师和符合规定的内退人员。卫生科、医院、幼儿园等事业编制人员暂不调整。并且从2001年开始,工资标准中固定与活的部分比例由6:4改为7:3。国家机关(法庭、公安局、司法)由分局人事局调整。
  2、调整工资标准
  1993年至2003年,工资标准调整5次,每次每档增加:1997年增加 14元;1999年增加81元;2001年,分两次调整,共增加103元至153元;2003年增加29元。1997年,中学、教育科、医院、卫生科、幼儿园,共计468人,月增资6 552元;1999年,中学、教育科、医院、卫生科、幼儿园,共计486人,月增资70 939.5元;2001年1月 1日,中学、教育科、医院、卫生科、幼儿园,共计388人,月增资52 830.5元;2001年10月1日,教育科在编173人、内退32人,共计205人,月增资21 901.5元;2003年7月1日,教育科在编173人,内退21人,共计194人,月增资11 565.5元。
  3、职务变动和滚动拆平台
  从1993事业工资改革开始,对工作人员晋升职务,职务职称跨5或9年杠,工作年限跨18、28或38年杠,分别进行职务变动和滚动拆平台。1996年,职务变动40人,拆平台 6人,月增资594元。1997年,职务变动 51人,拆平台4人,月增资549元。1999年,拆平台 222人,月增资6 152元。2000年,职务变动和滚动拆平台共计 111人,月增资2 726元。2001年,职务变动与滚动拆平台,共计80人,月增资1 732.5元。2003年,职务变动8人,拆平台85人,月增资2 896元。2004年,滚动拆平台48人,月增资2 926元。2005年,滚动拆平台 42人,职务变动13人,月增资2 462元。
  4、工勤人员改制
  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一律改为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用工制度。标准工资从1985年工资改革开始,按企业工资历年调整政策,重新调整套改,执行本企业现行的工资分配办法。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5、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原已享受的地林区津贴暂予保留,今后不再随着基本工资的增长而增长。新参加工作人员以本人定级工资为基数,按本单位原地林区津贴比例计发原地林区津贴。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工资改革与调整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根据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黑企工改〔1985〕7号、农总劳〔1986〕13号),农场于1986年 4月,开始第三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工改时间定为1985年6月30日。全场参加工改人数是5 438人,月增资122 715.43元。
  工资改革原则:必须坚持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与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与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的基本原则。
  整改方法、步骤:
  (1)调整偏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凡工资标准低于通用级别 33~99元工资标准的,一律调整到33~99元工资标准。
  (2)设有企业干部及工人工资标准,干部执行五类三种工资标准,由十七级正 36元至七级正150元(每个级别均设有副级);工人执行五类三种工资标准,由一级正 35至八级正105元(每个级别设有副级)。
  (3)整改方法:干部有职务的先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线,然后回头看, 已增加的工资额,达到一个级差的可提升一级,达到一个半级差的可再长半级,达到两个级差以上者,不再提升。工资在本职务最低等级线以下的,原工资上提到新工资标准,再升一级。
  (二)工资调整
  1985年,工改以后至2005年企业职工工资,共进行了10次调整。
  第一次:1986年7月,根据《关于1986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劳人薪〔1986〕99号),本场从五类工资制,改为六类工资制。工资标准为:干部由十七级正37元至七级正154元;工人由一级正36元至八级正108元。
  第二次:1986年 10月,根据 《关于1986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6〕97号)文件精神,按人均 1.80元增资额,为部分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升级。全场实际升级2 264人,占职工总数的32.7%,月增资12 432元。
  第三次:1988年,根据劳人薪〔1985〕29号文件精神,企业自费给工作表现较好的部分职工进行浮动升级,范围是1988年3月末在册职工。全场5 431人升级,占职工总数的 80%,月增资26 570元。
  第四次:1989年10月,根据《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89〕21号文件)精神,对凡1989年9月 30日在册职工,先清理档案工资,再给予普遍浮动一级工资,1990年10月1日,转为固定。全场调整人数5 908人,占职工总数的90%,月增资65 029元。
  第五次:1990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给每一位正式职工升半级工资,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次调资全场有6 225名职工升级,月增37 370元。
  第六次:1993年10月 1日起,调整新工资标准,执行新六类工资标准,即:干部由十七级正48元至一级正 312元,工人由一级正 48元至十一级正164元。全场有 6 245人变动,月增资76 645元。
  第七次:根据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从1994年1月起,人均增长50元工资。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以人均增长30元工资,进入职工标准工资。即:企业干部从原来十七级正48元至一级正 312元,增至十七级正78元至一级正342元,一级以上实行倒级,倒一级357元至倒七级447元;工人由原一级 48元至十一级164元,增加到一级一等78元至十五级二十九等285元。第二步,将人均增加20元打乱分配,重点解决参加工作时间长、贡献大、工资突出不合理问题,并向苦累岗位和科技人员、知识分子倾斜。具体增资条件:
  (1)197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升两级。
  (2)1980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升一级半。
  (3)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升一级。
  (4)1993年底以前,取得助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且1994年 11月底以前,授聘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干部再升一级
  (5)被授予管局级劳模再升一级。
  (6)被授予总局级劳模再升一级。
  符合上述升级条件的人员,升级最高不得超过三级。此次调资全场有 5 395人升级,月增资299 316元
  第八次:根据黑劳薪字〔1991〕19号、黑劳薪字〔1992〕51号文件,对在册职工从1993年1月1日起浮动一级工资,1995年1月1日固定。全场4 144人升级,月增资65 381元。
  第九次: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垦局〔1996〕218号),从1997年1月1日起,以1996年 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准,每人在原标准工资基础上,增加 100元,就近上调新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工资参考标准,不分干部、工人工资标准,执行统一标准,由一级副195元至三十九正1 515元(每个级别设有副级)。对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工人、设有最低职务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全场4 042人升级,月增资456 436元。
  第十次:为庆祝建国50周年,根据中共中央12号文件及总局、分局《关于企业职工调整工资的指导意见》,从1999年7月1日,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原则是: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确定,但人均不得超过120元。调资范围:1999年6月30日在册职工。
  增资幅度:
  (1)行政管理人员:正处级增资级差为六级半, 副处级增资级差为六级,正科级增资差为五级半,副科级增资差为五级,正队级增资差为四级半,一般干部增资为四级。
  (2)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增资级差为六级,中级增资差为五级半, 助级增资级差为四级半,技术员增资差为四级。
  (3)工人:高级工增资级差为四级半,中级工增资差为四级, 初级工增资级差为三级,普通工增资差为二级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