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保福利 第六节 劳保福利
随着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场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不断变化。1989年,农场四届二次职代会通过《关于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以后年度略有修改。
一、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全部报销。医疗终结后,经农场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伤残等级,安排适当工作,承办家庭农场或个人承包的适当减少费用。经医院诊断,确认原工伤部位复发需要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全部报销。
1984年底以前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农场负担。1985年以后的一切费用,由所在经济实体基层单位负担。
1992年,农场对职工工伤待遇作部分修改,按伤残等级享受待遇,具体待遇见下表。
工伤职工待遇一览表
(1992年)
表3—11
续表3—11
1993年7月1日,按《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规定,农场对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1994年7月1日调整为80元。
1996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号),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
农场于1996年8月,对1996年以前工伤人员进行了重新鉴定。共有97人参加,二级2人,三级9人,四级39人,五级4人,六级 16人,七级10人,八级3人,九级4人,十级 10人。确认为1~4级的人员,按80%享受生活费,按农场规定报销医药费。1998年,认定工伤4人,四级 2人,三级1人、未定级1人。1999年,认定工伤2人,七级1人、四级1人。1~4级人员,按工资的80%发放工伤工资。
2004年1月1日,农场执行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二、职工死亡待遇
农场职工死亡待遇标准见下表:
历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遗属救济费标准表
(2005年)
表3—12 单位:元
三、职工伤病假待遇
(一)企 业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 6个月内的短期病假,其生活费发放标准为:工龄不满5年的65%;工龄5年至10年的70%;工龄10至15年的75%;工龄15至20年的80%;工龄20至25年的 85%;工龄25至30年的90%;工龄30年以上的95%。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费发放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 1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放;工龄10至20年的65%;20年以上的70%。
(二)事 业
2000年10月1日,农场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精神,对事业单位病假作如下规定:病假在 2个月以内者,按日平均数扣发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和边远地区津贴(每日减发5~8元);病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 7个月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 1年仍不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鉴定继续休病假的,减发工资。病休工资基数为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具体标准: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基数的90%;工龄满10年的发给基数。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 10年的发给基数的70%;工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基数的80%。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职工医疗待遇
1989年,农场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及独生子女全额报销;工龄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20年以上的报销90%;工龄10年以上的报销85%;工龄10年以下的报销80%。1991年增加一条,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副场级以上干部,报销95%,在聘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报销90%。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本场居住有户口的,其手术费,药费报销50%,其他费用自理。
1992年,职工医疗待遇分成两块进行报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零星药费实行包干,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计算,药费按季度发给个人节余归已,超支不补。异地居住的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独生子女医药费包干,零星吃药和住院费均不报销。标准:建国前老干部每人每月30元,老工人25元,30年以上工龄职工20元,不满30年15元,独生子女10元。住院费: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报销100%;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工龄满30年以上职工,报销90%;具有大专学历和工龄满 20年以上职工,报销80%;不满20年的,报销70%;供养直系亲属住院的手术费、药费报销50%。
1993年,调整异地居住的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医药费包干,零星吃药和住院费均不报销。标准:建国前老干部每人每月40元;老工人35元;30年以上工龄职工30元;不满30年20元;独生子女按本单位普通标准发给,双方都是职工的,由男方单位发给。
1997年,调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零星药费凭据报销。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医药费包干,零星吃药和住院费均不报销。标准:老工人每月50元;30年以上工龄退休人员,每月35元;不满30年工龄30元。独生子女住院费,报销100%。
2002年,离退休人员原标准不变,退休人员住院费, 限定最高标准:一般病不超过5 000元,疑难病不超过 6 000元;职工及独生子女,医疗费不再报销;场直单位和各类家庭农场,要参加雇主责任险,附加医药费保险和独生子女、中小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险费由各单位或家庭农场承担。参加雇主保险附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的职工及独生子女的住院费,按与保险公司约定,由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报销。
2003年1月1日以后,根据《建三江分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建垦局文〔2003〕1号)文件,农场开展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五项保险。由社保分局按保险条例统一管理。
五、职工探亲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凡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均可享受探亲待遇,农场仍按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执行。为鼓励知识分子安心农场建设,对已婚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探亲假改四年一次,为两年一次,并按规定报销车船费。
六、职工产假待遇
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后,如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 1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假,但不准超过18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哺乳假付本人标准工资的7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公 休
农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每天工作时间执行 8小时工作制,生产队在农忙时节,可自行调控。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休改为双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