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五荒”开发
第三节 “五荒”开发
第三节 “五荒”开发
五荒是指荒地、荒山、荒滩、荒原和荒水。1995年,根据总局 5号令,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辖区荒地进行了开发,土地使用权 30年不变,前5年不交农业税,2000年起开始交纳农业税,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后,“五荒”征收的农业税也随之取消。农场内职工购买荒地的,除上交国家财政的 20%出让金用现金交纳外,其余可用农场欠职工的应付款顶替,全部用现金购买的优惠16.6%。农场出售的荒地使用权期限为30年,价格每亩为142元,其中:土地出让金为120元,土地管理费20元,土地勘测费2元。1995至1998年,全场共出让30年“五荒”土地使用权面积115 173亩,其中农场职工 73 173亩,辽阳市粮食局24 000亩,佳木斯市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 10 000亩,建三江水利局8 000亩。1998年底,国家对湿地进行保护,禁止开发荒地,从此“五荒”开发停止。
在“五荒”开发的同时,对不具备买断30年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原家庭农场的土地,农场实行年租制,每年向农场交纳地租粮,即第一年每亩10公斤,第二年每亩15公斤,第三年每亩20公斤,第四年每亩25公斤,第五年每亩25公斤,第六年在此基础上加收农业税,2000年以后,地租标准由农场统一制定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