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税 第三节 农业税
1986年,饶河县财政局在农场设农税所,全称为饶河县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所,负责征收农场的农业税。1989年开征了特产税,1992年开征了契税。到2003年农税所在农场共开征了农业税、特产税和契税三个税种。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税所只收取契税。
农税所建所时只有所长马俭生1人,1988年增到2人,1996年王德胜任所长,编制3人,2000年增到4人。2003年张允光任所长,编制2人。2004年,只有王淑安1人。
农税所主要负责农业税、特产税和契税三种税的征收工作,征收后上缴饶河县财政局。在开征的三种税中,农业税收缴任务最大。农业税是以亩计征,按年缴纳,各年度税率不等。1986年最低,每亩只有2.48元,1999年为最高达到每亩11.17元。到2000年旱田为每亩9.196元,水田为每亩 13.25元。农业税每年由农场统一代收并于年底一次上交农税所。特产税主要是向农场境内种植特种作物和特种行业所征收的税,建所以来主要对林木采伐,花卉种植、瓜果生产和水产养殖等行业进行征收。契税是1992年在农场开征的,主要征收对象是房屋交易过程中,向购房方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一种税,税率1997年10月 1日前为6%,1997年10月 1日至1999年8月1日为3%,1999年8月1日以后住宅房屋为1.5%、商业用房为5%。2000年起,对商业房仍为5%,住宅1.5%收取。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建筑开发商开征了按土地出让金的5%收取的契税。
契税和特产税由农税所税收人员向纳税人直接收取,2003年停收了特产税。
农税所历年税收征收情况统计表
(1986~2005年)
表3—30 单位:元
续表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