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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户籍管理

第八节 户籍管理



                 第八节 户籍管理
  农场的户籍管理由公安分局统一负责,设专职户籍民警一人。由于农垦系统的特殊体制,户籍管理工作接受本系统公安机关和饶河县公安局的双重管辖。1995年以前,凡农场居民外出上学、调动工作,需办理城镇户口及粮油关系的,均要到饶河县小佳河镇粮管所、饶河县公安局户政科、饶河县粮食局等部门办理,给群众带来许多不便。1995年,农垦收回户口管理权,从此,农场职工调动,居民户口迁移等,在公安分局户籍室即可办理,极大地方便了农场职工群众。
  1986年,国家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年满16周岁以上的居民可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权属于饶河县公安局。截至2005年,全场办理居民身份证人数为11 000人。
  户籍管理工作经历过三个阶段。1986年以前,以单位管理户口,登记常住人口;1987年,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户口底卡登记,取代了《常住人口登记册》;1998年,人口管理全部进入计算机管理。到2005年,全场常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编码,由15位升至18位。
  1982年至1985年12月底,婚姻登记工作由公安分局负责办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和户籍证明,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丧偶证明。1986年 1月,改为到小佳河镇办理,一年后,又改为农场司法科办理。2005年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