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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

第六节 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



              第六节 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
  1985年以来,农场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一直由生产生活部负责。工作人员需经省总工会培训后,发放劳动保护监督员证书,持证上岗,主要是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向多元化转变,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成为宏观上的监督,各企业可根据生产特点、经营状况,确定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
  1985年开始,随着改革的深入,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制度,随之相应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1987年,农场对职工住房实行低价优惠,产权有限转让;1988年,职工住房实行自建公助;1993年,对现有职工住房无限产权转让,职工住房全部商品化。
  医疗制度改革,1985年开始,农场职工医疗费逐步实行零星药费包干,住院医疗费按比例报销;1990年开始,小药费发给职工个人,住院的按比例报销。2003年,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劳动保险改革,1985年,农场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企业平均工资 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供养1人发给 6个月,2人发给9个月,3人以上发给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992年,农场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300元丧葬费,400元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1人,每月30元,2人以上每人每月28元。1993年,根据黑劳字〔1993〕34号《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农场非因工死亡职工,享受丧葬费500元,抚恤金1 00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55元。1995年起,农场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遗属,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