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划生育 第五节 计划生育
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负责全场计划生育的职能部门,下设办公室在卫生科,有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主任由卫生科科长兼任。
1985年以来,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宣传与处理相结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通过大力宣传,广大群众都能自觉地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已成为风尚。
一、奖励与照顾
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每月发给独生子女费 5元,2000年以后执行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每月奖励10元,由农场支付,对实行晚育的产假工资照发,连续计算工龄,不影响晋级,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并发症的,经医学鉴定,其费用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按公伤处理。
二、限制与惩罚
为加大计划生育管理力度, 农场年初与各基层单位签订责任状, 出现计划生育问题的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并行评优、晋级一票否决制。场直地区计划生育工作1996年后由街道办负责管理,对发生计划外生育二胎者,由计生办按照执法权限给予处罚,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领导同时处理。
节育措施情况统计表
(1997~2005年)
表5—14
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
(1997~2005年)
表5—15
医院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
(1984~2005年)
表5—16
医院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1986~2005年)
表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