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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九农场1985年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方案

附录

一、文献辑存

八五九农场1985年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方案


   
                 (1985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自主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职工家庭农场长期承包使用国有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生产资料,并拥有自购的生产资料,相对独立地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经营。其财产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三条:职工家庭农场的收入,按合同规定上交国家和企业税利费之后,其余部分全归自己。
  第四条: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它同国营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国营农场负有领导、监督职工家庭农场执行国家计划、政策、法令的责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双方都要受合同制约,通过合同体现国家计划,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第五条: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由职工本人申请、农场批准,并发给《职工家庭农场证书》。
  第六条: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分户经营的主要形式,同时允许实行其他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凡属农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校学生例外)均可参加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场长应由懂生产、会经营的人担任。机械化型农场农场场长还需要具备技术高、有全局思想、能按要求积极为他人代耕并得到多数群众信任等条件。家庭农场场长负责同国营农场签订承包合同,组织本场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对国营农场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类 型
  第八条:机械化型家庭。为了发挥机械优势,提高科学种田水平,实行集约经营,缩短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的过程。将国营农场现有机具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成立单户、联户或挂户家庭农场。机车带地,原则上每台拖拉机或收割机300~500亩左右。具体每种车型带地多少,由管理站根据本单位土地多少决定。小型车不带土地。
  第九条:多种经营型家庭农场。没有机械承包少量土地,以土地为依托,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积极改变农场现存的经济结构,待多种经营广泛发展之后,逐步将土地向机械化型家庭农场集中。这种类型的家庭农场,职工平均占地40~70亩,非职工(户口在农场)整劳力按职工的三分之二,半劳力按三分之一划地。
  第十条:专业化型家庭农场。以从事专业生产为主,也可经营少量饲料地、园田地。主要包括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和家庭作坊等。随着生产门路不断开展,这个队伍将日益扩大,对促进整个农场产业结构的变革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开发性家庭农场。自有农机具和其他设备,在农场统一规划下,开发荒原、山林和水面等自然资源。经营规模可适当大于非开发性家庭农场。
               第四章 土地、机械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经营期要长期固定。一般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项目,要更长一些,可以继承和转包。
  第十三条:本场职工可以集资联营办开发性家庭农场,也欢迎场外能人在我场境内办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及其他事业。但都必须按统一规划进行。接受农场领导,按规定上交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国农场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均属国有。职工家庭农场只有经营使用权、管理权,不准变卖、出租或非经批准改做别用。不准破坏原有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和防护林带。职工改营它业或因故不能继续经营者,应将土地等自然资源交还国营农场或经农场同意后转包给他人,转包后自谋职业者从第二年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十五条:职工家庭农场应按农场规定种地养地,培肥地力,改良土壤。否则每亩收培肥基金2元。严重者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收回土地。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的农机具问题。
  1、自有资金外购、不受任何限制。
  2、单位现有机具作价转让、分期付款。作价办法,原则上拖拉机按净值加上 1982年大修费用。大修后机车使用一年者加三分之二,使用二年者加三分之一,使用三年以上不加 (机车使用半年以上按一年算,不足半年者按半年计算)。 收割机按净值加当年修理费。农具按净值加 20%作价,特殊情况由农场组织的作价小组鉴定重新合理作价。对转让给家庭农场的农机具,3万元以下的户4年还清,每年还25%。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户6年还清,每年还 16.7%。不按期偿还的部分价款,按银行贷款利息收取资金占用费,超过年限部分按 50%收取占用费。如个人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一次还清者,按上述分期还款时间,农场承担贷款利息。但卖掉机具一年还清者,农场不承担利息。凡转让的农机具,不经批准不得变卖,要以此保证种好现有耕地。
  3、凡有转让农机具的家庭农场,必须先交500元机具转让费方可转让,交不上者按贷款利息收取占用费。
              第五章 家庭农场流动资金和畜禽
  第十七条:职工家庭农场的资金以自筹为主,生产用的流动资金以及平时生活费用,自筹不足者,可凭家庭农场证到银行贷款。
  第十八条:原生产队所有畜禽及畜禽舍等一律作价转让到户,所欠价款按银行利率收取占用费,超过还款期限加收占用费。
                 第六章 上交指标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必须按国家现行税法上交各种应交税金。在承包期内如国家规定有变化,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非开发性种植业家庭农场按土地实用面积每亩年上交三级管理费 3元(队1.5元、分场0.5元、农场1元);场内砂石路、水泥晒场及电讯线路建设基金2元;政社补贴 1元。按职工工交总额 13.5%上交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业余教育经费。土地资源占用费农场对各分场确定指标,1985年至1987年3年内每亩上交标准:一分场11元、二分场10.5元、三分场7元。分场和管理站再区别情况落实到家庭。对劳均占地少的家庭农场经过测算可以酌情少收。对办家庭农场的老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减收资源费260元。1955年以前的减收资源费170元。1959年以前的减收80元,但不能发生倒补现象。对伤、病、残人员的减收幅度由队酌定,实行包保结合,但全队综合平衡必须达到分场下达的指标数。
  第二十一条:开发性家庭。从事种植业的以种上地为准。前三年收资源占用费,其他费用不变。
  第二十二条:家庭林场、牧场、渔场、 作坊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交以下费用:福利费10%;队场两级管理费20%;工会经费2%;职工业余教育经费1.5%。政社补贴每个职工上交 80元,非职工53元。林场收费按场林字12号文件执行。自建养鱼池资源占用费,从第四年起每亩水面上交10至15元。公建鱼池按实际情况承包。家庭牧场前三年不收资源占用费,为鼓励养殖业发展,对专门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前三年上交费用不一一计算,每个职工每年只交150元和120元粮油倒挂费,以视优惠。家庭作坊上交应交费用外,其他收费另定。
  第二十三条:职工退休基金,以管理站为单位,按工资总额 20%上交农场。机械化型和多种经营型家庭农场按占有土地面积分摊,非职工占有土地不摊;专业化型、开发性家庭农场及其他职工仍按全管理站平均工资的20%上交。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职工家庭农场有下列权利:
  1、在国营农场统一计划下,自主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和采取生产措施。
  2、按生产需要申请和选购生产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大中型农具、汽车等。
  3、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分工。自行安排农活和劳动时间,决定内部分配。
  4、在还清贷款后自销和加工合同外的多余农副产品。
  5、雇请少量帮工和对外实行劳力、资金联合。
  第二十五条:职工家庭农场承担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国营农场的规章、制度。
  2、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科学种地养畜,积极保护生态平衡。
  3、认真实施国营农场的统一规划、区划和计划。
  4、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上交产品、税金、利润和各项费用。
  5、完成国家和国营农场组织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任务(每个劳力上交20个义务工)。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社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职工家庭农场和农村专业户一样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但超交粮加价奖,计划内部分归农场,计划外部分归家庭农场;大豆出口多收入部分三分之一交农场,三分之二归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可在当地银行申请立户。
  第二十七条:职工家庭农场成员,原属国家职工的,其职工身体不变,原工资级别保留。调整工资和退休以及调动工作时仍然有效。职工子女,凡符合农场职工条件的,按上级指示,经劳资科批准,可计算工龄,加入工会。
  第二十八条:职工家庭农场中的职工、合同工,不再由国农场按工资级别支付报酬;凡按国营农场规定上交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业余教育经费、退休费的,可享受公费医疗,直系亲属住院享受半费医疗,以及职工业余学习、退休待遇和独生子女优惠待遇 (独生子女同职工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入学不收学费,入托费从本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其他劳保经费由家庭农场自负。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职工家庭农场内部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内部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年初经全体成员民主讨论通过,报管理站备案,充分体现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职工家庭农场要积极应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机械化和科学技术水平,实行集约经营。
  第三十一条:职工家庭农场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加强核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章 具体问题
  第三十二条:农业单位(包括分场)每户拨给两亩园田地,(只上交土地税和管理费),用以发展庭院经济,可以按统一规划建造住宅。
  第三十三条:管理站食堂可给50亩地作为补贴,团支部给 5~10亩地,种白瓜子等经济作物,做为支部活动经费,以上土地只收税费,不收利。
  第三十四条:农场下达给分场的上交指标,以计划面积为准。国家调整粮食统购价格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调整指标。
  第三十五条:为了发展畜牧生产,鼓励种植玉米。按计划面积每亩在原定指标基础上减收资源占用费5元。不按计划种植或交不上产品由现金补齐。
  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在没还清各项欠款以前,其产品必须交农场统一处理,还清欠款后可以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管理站拥有的晒场及其所有设备、小型车、油材料等,可包给专业户经营。
  第三十八条:管理站需留10%~15%的公用地由站经营或由家庭农场代耕,收入归站,用以支付管理站人员奖金和以丰补欠等,上交指标不变。管理费不准超支,超支部分从管理人员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九条:管理干部奖惩。全站完成上交税金和农场下达的利费指标后,全站职工收入达到原平均工资水平的,管理干部发原工资,职工分配高于原工资水平时,按全部家庭农场场长平均超出部分增加 10%~15%,计发管理干部奖金,正副职之间差距为30%,完不成上交指标或职工收入低于原工资水平时,按家庭农场场长平均数,由农场确定罚管理人员10%~15%。站管理人员平均月薪工资。
  第四十条:机械化型家庭农场职工(以户为单位)不在同一个队的可以调到一个队,原则上调远不调近,特殊情况经农场批准可以跨队承包。
  第四十一条:1984年办的家庭农场,合同仍然有效。如需要调整和重新组合的,可由本场场长提出申请。经分场批准后另行组成单户家庭农场,对过去指标偏高的开发性家庭农场,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关于停薪留职问题
  1、停薪留职必须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农场办理手续。
  2、停薪留职合同最少为一年,一般应在11月初至12月25日之间办理。
  3、停薪留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准搞非法活动。
  4、停薪留职人员上交指标:一般职工停薪留职年上交340元,如专门从事养殖业者只上交150元;交通职工年上交 640元;汽车小型车驾驶员年上交1 340元。另外,凡停薪留职职工每年交义务工20个,不交工的交现款60元。由于粮油降为平价,所以停薪留职人员应另交 120元粮油倒挂费。
  5、23岁以下的青年职工,准备升学深造,可以免交一切费用, 停职两年。这两年不计算工龄,只保留职工身份,升学后不享受职工待遇,超过两年者必须按规定交费用,方可保留职工。
  6、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一切费用及劳保待遇全部自理,发生事故或造成伤残的一切费用也全部由个人承担。
  7、职工停薪留职期满返回农场时,仍同其他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8、停薪留职人员仍由原管理站管理,每季必须上交一次费用,超过半年(生产周期长的一年)不交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9、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照常计算工龄,并可按规定参加工资调整。
  10、停薪留职人员,同家庭农场职工一样,享有评选劳模、入党、入团、提干等政治权利。
  11、以前办理的停薪留职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满后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四十三条:家庭农场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病、产假和职工探亲假等工资路费,由家庭农场自己负担。城市青年探亲假路费,规定应报销部分由农场承担。家庭农场按1.5元/亩上交粮油倒挂费,粮油按平价供应。过去职工的一些工资性补贴及其他津贴等,均由农场自提自补。
  第四十四条:为适应兴办家庭农场的新形势,生产队改为服务管理站,管理人员设3~5人。一般有站长、支书、农业、机务副站长、会计,出纳员不列入编制。管理人员费用从站管理费中列支。农业、畜牧技术人员可实行有偿服务,行政上归站领导,业务上受农场业务部门指导。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如自己不愿搞技术承包,头三年按专业实习,为家庭农场服务,工资从站管理费中列支。 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参加承包者, 其技术补贴和浮动级由本单位(管理站)补给,停薪留职者不补。
  第四十五条:各家庭农场的经济合同及其他专业户,停薪留职人员的经济合同均由管理站负责签订,报分场批准,报农场备案。
  第四十六条:退休工人(干部)平时医药费由单位报销,年终一次转给农场,但不能超过本人工资3.5%。
  第四十七条:卫生员不列入管理站管理人员编制。从站留的3.5%医疗费中,抽一半作为卫生员工资和应交的其他费用,不足部分给地补充,平时予借生活费,年终结算。
  第四十八条:1984年底以前的伤、病、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报劳资科批准后,其按规定应享受的费用由农场承担。
  第四十九条:家庭农场1985年度预借生活费,8月 30日前不交利息,从9月1日起按贷款利率收缴占用费。
  第五十条:因水利工程不配套发生涝灾而造成亏损者(以家庭农场为单位计算),按计划产量减产五成时,免交利润;减产八成以上,免交一切利费。(本条规定只限1985年执行)
  第五十一条:场内建设基金的使用,1.5元/亩交农场平衡使用;0.5/亩由分场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章 加强领导
  第五十二条:各级领导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家庭农场的领导,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满腔热情地帮助家庭农场安排好生产,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帮助总结经验教训,促使职工家庭农场顺利发展。
  第五十三条:承包合同是国营农场和家庭农场相联结的纽带和处理双方经济关系的凭证。承包合同要按国家的《经济合同法》原则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协商,均不得随意修改或终止合同。如所签合同与上级新规定发生矛盾时,双方必须按新规定修改合同。
  第五十四条:各专业公司按自愿互利原则同职工家庭农场签订各种服务合同,认真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活动,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在全面兴办家庭农场中所发生的一切有关政策性难题,一时不能确定的,应及时请示上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