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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九农场关于“五荒”开发的规定

八五九农场关于“五荒”开发的规定



                 (1995年3月5日)
  “五荒”开发是我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第二次开发土地资源的重大举措,是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商品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大好机遇。为促进我场经济大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农场成立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五荒”开发各项事宜
  组 长:范洪仁 王道明
  副组长:滕世江 李子成 赵国林
  成 员:阎 晗 于崇堂 李忠侠 何 敏 李英武 陈林富 颜泽华
      张秀强 马相林 王绪真 刘增华 冯景云 郑春林 母洪祥
  办公室设在项目开发公司,主任阎晗。
  二、农场成立“五荒”开发评估小组
  组 长:范洪仁
  副组长:李子成 赵国林
  成 员:李英武 于崇堂 王绪真 李忠侠 刘增华 冯景云
      母洪祥 阎 晗
  三、“五荒”开发的形式
  五荒是指荒山、荒地、荒草、荒滩、荒水。可采取竞购和承包形式,也可以采取独资、联营、股份、租赁形式。
  四、“五荒”使用权期限
  以承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耕地30年,果园40年,林地50年,牧地30年,水面20年。
  以竞购取得的使用权,使用权可达70年。“五荒”拍卖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到期后要交回农场。
  五、“五荒”开发的优惠政策
  1、以承包取得土地使用权者,5年免交农业税,一荒年上交大豆 5公斤/亩,二荒10公斤/亩,三荒15公斤/亩,四荒、五荒年上交20公斤/亩,从第六年起每亩上交20公斤大豆,加收农业税,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果树、林木的,在没有收益前免收利润,开始见效的头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开发荒草、荒水的,在开发头5年,草原和水资源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 50%征收。
  2、以竞购(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可先交成交地价50%的出让金,其余部分可在 3年内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果一次性付清出让金,可优惠地价的15%。
  拍卖“五荒”在30年内的,耕地资源费150~200元/亩,荒山在50年内100~150元/亩,荒水20年内100~150元/亩。
  3、利用“五荒”从事各业生产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30年以内的,免收土地使用费 15年。
  4、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使用期内,可以继承,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规模在5 000亩以上,允许开发者按规划建房、发展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以承包形式按规划耕种 500亩以上者其子女入学享受本场职工子女待遇。
  5、凡来我场开发“五荒”,面积在500亩以上,资金在万元以上,开发年限在“五荒”规定年限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口不超过5口者可以在本场落户。
  6、开发 “五荒”的单位或个人,不论采取哪种开发形式,都要按有关法规办理手续,同农场签订合同,到司法科公证,并经土地部门批准,领取土地开发使用证。
  六、申请、审批程序
  1、开发者本人写出申请,出据证明 (本场由单位介绍),外场由所在乡、镇、政府开证明。
  2、由农场委托项目办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合格者由项目办指定范围进行开发, 如自找荒地,须经项目办同意后方可开发。
  3、批准开发确定范围后,开发者先交定金,由评估小组作价, 丈量实际面积,办土地证,订合同(公证)。
  4、在指定的开发区内开发,开荒后到土地科办证,每亩土地使用费2元。在开发区外开发的,先到土地科办证,然后开荒,每亩土地使用费20元。
  七、“五荒”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1、“五荒”使用者在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两费”自理。在不违背合同的前提下对“五荒”享有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权、产品收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收获的产品,可按国家政策自行处理。
  2、“五荒”使用者,应按农场土地、水利总体规划进行生产、开发, 遵守国家法律和农场政策,依法交纳税金及费用。
  3、农场因经济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五荒”资源,使用者不得拒绝征用。(农场根据治理情况予以相应补偿)
  八、罚 则
  1、在合同期限内,“五荒”使用者擅自改变用途 (弃种、荒芜等),农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在合同期限内,“五荒”使用者不向农场缴纳按合同规定的费用、税金, 农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收缴其产品及财产作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