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区划
第三章 行政区划
1957年3月,八五九农场二分场初建时,全分场辖4个生产队(1、2、3、4)。
1958年春,八五九农场二分场辖7个生产队;畜牧分场辖8个生产队(包括1个畜牧队)。
1959年1月,八五九人民公社四大队(5月,改为八五九农场四分场)辖24个队级单位(农业生产队14个,畜牧、渔业、基建、汽车、副业队,修配所、小学、商店、卫生所、粮油加工厂)。
1962年,四分场调整规模,撤销6个生产队。
1964年6月至1968年,胜利农场辖19个队级单位(农业生产队10个,修配所、卫生所、粮油加工厂、汽车队、基建队、子弟校、商店、砖厂、良种站)。
1969年4月至1977年2月,廿四团划为4个营:东部为一营,辖 1、2、3、19、20、21、22、9、13、14等10个连队。南部为二营,辖4、5、6、12、15、16、24、25、26、33、34、35、36等13个连队。西部为三营,辖7、10、17、27、30、31、32、28、18、23等 10个连队。北部为四营,辖8、11、29、37、38、39、40等7个连队。团直属单位17个(采石连、工程一连、工程二连、工程三连、工业连、轮训队、修配连、机械连、服务连、服务站、卫生队、五七学校、招待所、物资库、运输连、托儿所、家属连)。
1977年3月,撤销廿四团,恢复胜利农场后区划未变。
1978年,成立新建19队,归二分场建制;原19队改为林场(队级),仍归一分场建制。
1980年春,农场调整规模,将13队并入9队建制,29队并入11队,25队并入15队建制,30、23、26队建制撤销,14队缩编为渔业队(排级)。
1981年春,农场继续调整规模,撤销了一分场建制,原一分场所辖生产队除9队归四分场、20队归二分场建制外,其余均归总场直属。同时撤销22、18、37、39、35队建制。
1983年春,恢复一分场建制(称林业一分场),20队回归一分场建制。同时成立西陵林场(队级),归三分场建制。恢复39队。
是年底,胜利农场的区划为4个分场:东部为一分场辖区,下属1、2、21、20、科研站、喜春林场(老19队)等6个单位。南部为二分场辖区,下属4、5、24、33、34、36、15、16、6、12等10个队。西部为三分场辖区,下属7、10、17、27、31、32、28、西陵林场等8个单位。北部为四分场辖区,下属8、11、9、38、 39、40等6个队。总场部位于农场中部,直属单位21个(渔业队、砖厂、白灰厂、果园、粮油加工厂、工程队、修造厂、修路队、物资库、制材厂、汽车队、供电站、托儿所、商店、医院、招待所、水利机械队、职业高中、中学、小学、集体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