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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林政管理

第五节 林政管理


1957年到1963年,无林政管理机构,亦无专人负责,烧荒、建房、取暖随意砍伐树木。
  1964年胜利乡政府设林业站,由吴景全负责林政管理工作,下设专职林业员2人,开始制止随意烧荒和无计划采伐。
  1968年,无计划采伐有所减少;但火灾毁林事件仍有发生。
  1969年,林政管理归团生产办公室负责。此后,每年皆下发“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林木的有关规定”。
  1972年,有山林的连队均配护林员1人,使林政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1973年,团党委召开了林业工作会议,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森林保护条例》的通知,对全团违犯林业政策的五名职工进行了罚款,并通报全团。
  1975年,建立健全了护林组织,并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和林政管理措施,对护林有功者给予表彰奖励,受奖者达30人之多,给予批评教育者20多人次,罚款处理42人,有力地制止了乱砍滥伐现象。
  1976年至1978年,每年均进行两次林政检查教育。
  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森林法》和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农场为了加强林政管理,增设六名专职护林员,各分场设专职林业助理员。全场16个生产队有长年营林员,对森林分片包干,长年巡护。并利用广播定期播放有关林业政策广泛宣传《森林法》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了林政管理。
  1980年3月15日,农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森林法》下发了封山育林通知,并组织林政大检查,对违犯林业政策的三个单位和八名职工分别罚了款,给予11队、15队、林场等单位全场通报批评。
  1981年,为了进一步落实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农场组织了林政大检查,查出五个单位、两名干部违犯林业政策,对五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两名干部给予罚款和纪律处分。同年农场制定了《关于林木管理惩治条例》,规定了“建立幼林管护责任制”和“三、二、一”的人工林管理制度,规定了毁坏树木的罚款标准。当年农场被合江地区行政公署授予三年无火灾的光荣称号,并颁发了奖状。
  1982年,各单位建立了造、管、护岗位责任制,利用板报、宣传牌、广播大力宣传国务院《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紧急通知》,专职护林员在本管辖区内积极进行宣传,检查落实,使全场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了对造林管林的认识,基本杜绝了乱砍滥伐和毁林事件的发生。当年我场护林分队被饶河县授予“先进分队”称号。
  1983年,林业生产实行以造为主,采伐为辅的原则,农场制定了《林业承包实施细则》。采用联产计酬的方式,调动了职工造林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了造林验收制度,提高了造林质量,加速了残次林的恢复和农防林的营造。当年,我场林业科被建三江管局评为先进集体,并被饶河县人民政府授予“护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