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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林权

第六节 林权


建场初期,林权归属饶河县政府管理。1963年至1968年9月,林权由胜利乡政府管理。1968年10月,林权归属我团(场),至1983年底未变。
  自1968年10月林权由地方交我团以来, 我团与二十三团(现八五九农场)一直存在着纠纷。根据建局(1982)107号文件转发的“管局划分场界会议纪要”第十五条规定,胜利农场与八五九农场之间的界线为:“北始别拉洪河二十八排干,然后折向山区经114,244.4高地(通过鞍部),到281(老雌山)高地,然后进入黑菜营东山坡下的水线。顺着水线约一公里折向东南水线,经过鞍部上的92高程点,又进入172高地东山坡下的水线约500米,折向东北,顺着水线经以115高程点到主峰363高地。然后沿着分水岭到333.4(龙山)高地,折向东南,经304、241、76等高地,到鞍部折向西南进入水线。顺着水线到挠力河水泛滥区”。我场与饶河县东安林业站互相尊重,从未发生过林权纠纷。根据1982年4月16日,饶河县、859农场、胜利农场“关于东南山林区划界的协议”,划定我场与饶河县东安林业站经管界线为:“南至东安镇西南122高地以南第一条河流为界,顺河向西奔99高地以西的小河上行与公路相交,沿公路西北行两公里北到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