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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产与分配

第三节 生产与分配


1969年至1970年,场直家属排计有耕地300亩,人均2.9亩,以种植业为主。兼干部分(场直地区)劳务工作。夏季日工资1.4元,冬季日工资1元。出勤100—200天不等。由供应股开支。
  连队家属排,除种植部分耕地外,以参加所在单位劳务工作为主。工资由所在单位发给。
  1971年至1980年,场直家属排改为家属连,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单一种植业,逐渐增加了养猪、豆制品加工、被服加工、酱菜加工等副业。1980年,开设饭店1个,经营项目达10余种。分配方法,由生产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纯收入中提取公积金5%、公益金2%,余之为应分配金额。个人所得:分值乘以出勤工分数 (日出勤记10分)。
  连队(生产队)家属队,种植业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外,剩余按参加生产人员,出工天数分配。参加连队劳务,工资由连队发给。
  1981年至1983年,总场集体大队(原家属连),增设面条、糕点、豆腐等加工业项目。1983年,计有工人223人,耕地面积1,115亩,年总产值37万元,其中,副业产值25万元,纯收入17万元。平均出勤284.5天,日值2.25元,人均收入638.77元。
  分配方式:生产总收入减去生产总费用,纯收入中提交场队管理费8%,提取公积金5%、公益金3%(日值2元以上者,留取公积金10%,公益金5%),余之为待分配金额,年终一次性分配,个人分配方法照旧。
  各分场、生产队之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种植业为主。分配方法,纯收入中提交场队管理费8%,提取公积金10%,公益金5%,余之为待分配金额,分配方案报集体经济办公室审批后,一次性分配。
  1983年,全场集体经济单位37个,纯收入63万余元。人均收入 373.05元。  附:1983年集体经济收益表 1983年集体经济收益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