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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网点

第二节 商业网点


一、全民
  (一)商店
  1、建制沿草
  1957年8月,二分场自筹资金,在胜利屯(临时分场部)成立小商店。营业室面积40平方米。营业员2人,由肖付加负责。行政归分场领导,业务归八五九农场商店管理。分场拨流动资金一万元,由八五九农场批发站(东安镇)进货,主要经销百货、糖、烟、酒、食品等。年底随分场部迁移翠屏山(现场部)。
  1958年,二分场部迁址西南山,小商店随迁;翠屏山(原二分场部)为畜牧分场部,成立小商店。谭淑珍为主任。
  1959年9月,二分场、畜牧分场小商店合并为四分场商店。营业室面积60平方米。营业员5人。  
  1960年,任显华任主任。
  1961年,崔怀俊任主任。
  1964年6月,四分场商店改称胜利农场商店。
  1965年,商店业务归饶河县供销总社管理,拨给流动资金 2.3万元,由县批发站进货。经营项目亦有所扩大。职工人数增至22人 (营业员14人、管理人员6人、后勤2人),孟子波为主任,周云为党支部书记。当年兴建砖瓦结构营业室272平方米、土木结构商品库 100平方米。
  1967年,兴建砖瓦结构商品库240平方米。
  1969年,商店改称服务总社。归商业股领导。职工增至27人,明云超任主任,毕方可任党支部书记。由三师(后由六师)批发站进货。
  1970年,夏元周任主任。
  1971年6月,商店搬进新建的400平方米砖瓦结构营业室,商品按类分组经营(大百货五金组、鞋帽针织组、布匹组、烟酒食品组、图书组、小百货文化用品组)。
  1974年,兴建砖瓦结构营业室800平方米。位于团(场)部中心十字路北角处,呈拐尺状,门朝正南与招待所隔路相望。店内分为大百货、小百货,布匹、鞋帽、针织服装、五金交电、烟酒、糖果食品、文化用品、图书等组,设收款台2个。职工增至44人。
  1977年,服务总社改为胜利商店。归商业科领导。9月,设早晚服务部,营业员1人。同年,增建400平方米砖瓦结构商品库一栋。
  1979年,夏元周调出,陶悦生任主任,赵启生任党支部书记。此间,知识青年大批返城,商店人员骤减,个别营业组不能开业,农场选调部分职工就业子女补充之。
  是年,商店实行百分计奖,即:完成销售额20分、商品陈列整齐20分、服务态度和蔼30分、出勤率15分、商品库有店有15分。奖金按百分计奖分配(根据管局下达的利润指标,超利润部分的80%留商店,20%为奖励基金)。  
  1980年,管局商业处下达商业奖励办法,“按季度完成各项指标者人均得奖15元,完成销售额、利润额指标者,可获奖12元”,调动了营业员的积极性。这年,农场农业获得大丰收,全场职工人均得奖金300余元。人均购买力增至173.94元。商品销售额为203万元。商店自筹资金购买辽宁一号汽车一台。
  1981年,商店开展以“五讲四美”为内容的优质服务活动,成绩显著,被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授予”模范商店”称号。
  1983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商业系统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商店实行四定(定经营品种、定销售额、定利润额、定费用),对各营业组鉴定合同,超利润部分三、七留成(交商店30%、营业组留70%)。年商品销售额达214万元,获利润4,200余元。是年,安文菊任党支部书记(赵启生调机关工作)。
  截止1983年底,商店共有68人(含分店人员),其中管理人员6人 (含干部3人)、营业员57人(含分店11人)、勤杂人员5人;营业室建筑面积1,230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皆为砖瓦结构)。
  2、经营情况:
  农场商店建立二十七年,规模逐步扩大,销售额不断增加,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大多数年份都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利润指标和销售额。  
  1957年,年销售额为3万元,利润为500元,资金周转2.5次,利润率为1.7%。
  1959年, 商品销售额为8万元,利润为1,600元,资金周转3次,利润率为2%。3.8次、利润率为3.24%。
  1977年,商品销售额为135万元,利润为36,943元,资金周转 2,8次,利润率为2,7%。
  1983年,商品销售额为214万元,利润为42,824元,资金周转 3.5次,利润率为2%。附:商店经营情况编年表 商店经营情况编年表



  (二)分店、代销店
  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分店和代销店逐步增多。
  1965年,成立五、八队分销店。均配营业员2人,皆有营业室40平方米(土木结构)。
  1966年,成立六、七队分销店。皆配营业员2人,均有营业室40平方米(土木结构)。
  1968年,先后成立一、二、四、九队代销店。主要经营日用小百货、副食品等。由农场商店按生产队人口核定所占资金,付给生产队3%代销费。
  1969年后,大批知识青年来场,生产连队迅速增加,为方便连队职工生活,加速资金周转,先后分别在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工程二连等单位设立代销店。同时于十连设分销店。至此,全团商品销售网点基本形成。
  1970年,二队代销店改为分销店(第一分店)。
  1981年,一分店随一分场撤销。
  截止1983年,全场共有分销店4个(二、三、四、六),营业员 11人;代销店20个,代销员20人。
  二、个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商业开始兴起。
  1981年,八队乔学英自办商店1个。经营食品、烟、酒、糖果、针织等商品。
  1982年,十二队熊玉珍自办商店1个。经营食品、烟、酒、糖果、针织等商品。
  1983年,孙兆斌于总场部自办商店1个。经营食品、烟、酒、糖果、针织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