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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

第三节 财务


一、财务管理概况
  1957年至1963年(八五九农场之分场),只设有核算(计财)组。此间,因生产规模不定,管理体制变动频繁,各项生产财务管理制度无系统章法可循。以分场为单位进行集中核算,生产队不设会计、出纳员,只设统计员负责领发工资,向分场报送统计原始记录及有关资金的代领代发。油、材料员负责领发生产、生活用品,对上级实行报帐制,生产费用和产品、材料只实行以领代销,不搞核算。1961年11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国财办习字187号通知》、颁布了《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之后,农场加强了财务和资金、成本和利润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了完整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制度,纠正了“以表代帐、无帐会计”的做法。生产队设核算员,但由于从事劳动多,对财务工作不够重视,致使核算工作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1964年,胜利农场成立后,设计划、财务、劳资科。充实了财务体制和机构,实行农场、生产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加强了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是年,农场对生产队实行“三定一奖”(定产量、定工资总额、定收入,超额完成计划有奖),生产队对内开展班组核算,节约有奖,促使人人关心成本,使实际生产产品总成本比计划降低30%,农业综合亩成本比计划降低9%,与1963年相比,企业管理费降低 30%、经营亏损额降低23%。
  1965年,财务管理工作和成本核算工作,以“勤俭办企业”的力针,尽力压缩非生产开支,保证生产需要。为增加收入,秋收时,对所有粮食进行过筛,提高产品质量。当年上交商品小麦1,500吨,均为一等,大豆700吨,一等占80%,二等占20%。产品销售收入超过计划45%,百元产值成本比1964年降低60%,年终决算转亏为盈3.06万元,摘掉了历年低产、亏损的两顶帽子。九个农业生产单位都获得了超产利润奖。
  1966年至1971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被强行解职靠边站,财务管理制度被砸烂废弃。在“三年不算帐,钱也跑不到外国去”的思想指导下,取消了报帐、报审制度。取销收、付、转帐凭证。不搞成本核算(生产队),实行全场收支一本大帐,难以进行经济效益分析。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为连队服务,为连队送工资每月要占去一半以上的时间。财务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1972年,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印发了“团一级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办法”后,财务管理工作方逐渐得到恢复,三级管理(团、营、连),二级核算(团、连)的制度初步形成。此间,对新参加工作的知识青年和就业子弟实行供给制,千与不干24块半(女25块半)。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导致花钱多,经济效益低,损失浪费大。财会人员不敢钻研理论知识和业务技术(否则视为走白专道路,业务挂帅),加之财会人员变动频繁(三分场10个连队的会计,一年中换了8个),给财务制度的正确实施带来严重影响。
  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四化建设上来,提高经济效益被提到重要位置。1978年7月至1979年5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两次印发了《农垦企业则务制度汇编》。使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此间,知识青年大批返城,财会队伍严重缺编,农场及时充实了财会队伍(新成份占90%),并对财会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先后办统计、会计、出纳员、事务长(管理员)学习班5期,350人次。
  1979年,农场实行了财务包干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分配方法,极大地调动了全场广大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年终决算前,财务部门分析了当年可能出现的新问题:①盈利单位为了多分奖金而多算盈利;②完成指标分不到奖的单位,为下年留后手,可能少算盈利。为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农场采取了如下措施:
  ①成立年终财产清查办公室。严格把关,层层审查。查出卅七队经营亏损4.4万元,用加大库存材料和库存产品的办法算成盈利 1.7万元。查出10个队扩大农业在产品而多算盈利13.6万元,其中廿五队为多发奖金,把盈利1.3万元,算成盈利5万元;三分场直属队经营亏损3.9万元,用提高库存材料价格的办法算成盈利5千元。
  ②实行年终决算,以会代训,集中驻总场编制的方法。每年1月2日,农场集中各队会计,由财务科长和成本会计负责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准确的编制财务决算。
  ③对采购基金管理,采取对生产队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对各单位发给限额领料本、限额购买零星材料本、限额饲料本。对外采.购物资,生产队无权,均由物资科统一组织有计划的采购。
  是年,撤销了四个分场的物资库,收回或减少一级储备资金 60万元,清理回收单位欠款48万元、职工欠款2.6万元,加之压缩非生产开支,使原计划麦收前资金短缺100万元基本得以解决,保证了资金需要。
  1980年,对物资、材料领购实行场内流通代金券。农场根据生产队规模,年初核定代金券指标,结余下年继续使用。超指标部分加收20%超占费。为此,既简化了结算手续,又有效的控制了物资的浪费和积压。
  本场计财科,曾多次被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营农场总局、建三江农场管理局、胜利农场授予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二、财会队伍   1957年,八五九农场二分场财会队伍仅5人(会计2人、出纳 1人、计划统计1人、劳资1人)。随着农场生产规模的扩大,从转业官兵和山东支边青年中选拔了部分热心财会工作的人,从事务单位会计工作。1961、1962年,原八五九农场在东安、饶河各举办为期 1个月的财务学习班。1965年,胜利农场举办为期24天会统人员学习班,对在职的财务人员普遍进行培训学习。
  1966至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迫使一部分财会人员离职,造成财会队伍严重缺编。
  1969年,大批城市知识青年下乡来场,从中选拔了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接受能力强的充实到财会队伍,由于他们熟悉业务比较快,很快成为财会队伍中的骨干力量。至1977年,全场(56个基层单位)共有会计70余人。  
  1978年,大批知识青年陆续返城,再次造成财会人员奇缺。农场从初、高中毕业生中考核,录取部分人员补充财会队伍。采取定期培训和以会代训的办法,使其理论知识、业务水平有较快的提高。至1983年,全场共有财会人员82人,其中有技术职称的37人:会计师1人、助理会计师10人、会计员26人;
  附:1983年财会队伍人员统计表 一九八三年财会队伍现状统计表



  三、财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57年至1964年6月,本场(八五九农场之分场)财务管理体制为二级(分场、生产队)管理,一级(分场)核算制。分场设核算组。负责会计核算、统计核算、计划平衡、劳动工资工作。
  1964年6月,成立胜利农场(二级制)。实行二级核算制(农场、生产队)。农场设计财劳资科,生产队配备核算员、统计员兼出纳员。零星开支采用报帐制度。
  1969年4月,胜利农场改编为廿四团。实行三级(团、营、连)管理,二级(团、连)核算。团设供应股(财务管理隶属于其),连队设会计、出纳员。
  1977年3月,恢复胜利农场建制。实行三级(农场、分场、生产队)管理,三级核算制。生产队不在银行设户,不对外办理结算,实行内部全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计算盈亏。延续至1983年底未变。
  (二)管理范围
  建场至1964年5月(八五九农场之分场时期),在总场的领导下,按照总场统一制定的生产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方法,指导全分场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1964年6月至1976年3月,实行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团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财务指标,综合调整平衡后,下达到营、连,并对其进行指导、检查。营、连无处理产品、银行立户、采购物资等权力。
  1977年,恢复胜利农场后,以农场为独立核算单位,统一管理财权、制定全场财务计划、安排各项资金平衡、统一办理银行存款、贷款、采购物资、销售产品、组织领导、督促检查、辅导全场所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计算全场产品成本和盈亏,执行预算交拨款。生产队为农场的基层核算单位,按照农场和上级有关政策,搞好经济核算、管好用好资金、不在银行开户、不对外采购物资、不对外销售粮食等产品。
  农场、分场所属的修配厂(所)、汽车队、发电站列入工业生产部门管理,实行产品成本和盈亏的计算。农场所属的配电、供水等辅助生产部门,实行内部核算,不单独计算盈亏。为各部门提供的劳务,内部平时按统一规定价格结算,年终按实际价格进行调整。对外部提供的劳务,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农场所属的学校、医院、兽医站、配种站、通讯站等单位,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经费的预算管理办法。物资仓库,实行单独核算,农场给予核定物资采购资金,在银行立户,对外进行材料采购、办理结算,仓库管理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下发材料不再加收管理费。
  (三)财经纪律
  多年来,本场财经纪律按上级有关规定,由财务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制掌细则实施之。
  1963年始,按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执行。
  1979年5月和1982年10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两次发布《农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要求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必须做到:
  1、不准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乱发补助费、奖金,以及搞加班加点连勤工资等。
  2、不准私分国家财物、赊销产品、以物易物或化大公为小公。
  3、不准违犯国家资金管理规定,擅自出借、报废、拆卸、变卖固定资产和出借资金。
  4、不准违犯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等提价或降等降价出售产品。  
  5、不准擅自招收职工、增加工资、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6、不准乱摊成本和任意提高各种专用基金、提取标准或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
  7、不准违犯国家《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
  8、不准违犯基本建设程序,搞计划外基本建设,非经批准严禁修建楼、堂、馆、所。
  9、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报销招待、游览、照像、戏剧、电影等费用。
  10、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不准截流国家收入,任意减税免税、任意多提、多留、多分。
  11、不准违犯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签发空白支票或用白条子顶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12、不准任意向下摊派劳力、资金和物资,不得平调职工私人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农场每年均进行不定期检查,好则奖、次则罚。  
  1983年,农场规定:
  1、代金券(场内使用,购买“三材”之票券)视同现金管理,由单位出纳员入库保管,材料员储备用金不得超过1千元,用完报帐,一次一清(每次不得超过10天);不按时报帐、结帐,按其金额罚材料员10%。领料要专人,丢失要赔偿。领料时,发票无领料人签字,按发票金额罚开票人和领料人各5%;仓库不准单开红字冲票,要在兰票金额大于红字金额的情况下冲,单开红字冲票者,按金额罚仓库开票员。
  2、材料、产品必须健全保管帐目,凭合法凭证出、入库,违者按金额的120%对保管员罚款。
  3、会计、出纳员违犯规定处理业务,乱用帐目、错转帐目、混用帐户等,按其发生额的10%对会计(经办人)罚款。
  4、不收职工欠款占用费(借款超月不还,每月收5%)者,由农场计财科扣罚会计(占用费)。
  (四)财务计划编制
  农场财务计划的编制,是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农场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各项费用标准、油材料消耗,参考本单位历史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费用)财务计划,经群众讨论、党支部审议后,由会计和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报农场批准后执行。农场年度生产建设财务计划(包括流动资金计划、成本计划、作业计划、技术措施等计划),由财务部门编制,经场务会讨论、党委审查批准上报,待上级批准后贯彻执行。
  (五)企业缴、拨款管理
  1957年,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由国家财政按计划拨款。企业利润(减出企业基金)、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金额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根据1962年国家财政部、农垦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编制1963年度财政收支计划草案”的规定,流动资金多余与不足、计划利润与计划亏损均不得以其利润抵补流动资金不足额,不得以多余流动资金抵亏损。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交或下拨。年度财务计划核实后,于每个季度开始前,结合农场的生产、供应、销售等情况,计算应交预算收入和预算应拨支出的数额,编制季度交款与拨款计划,报农垦部审查汇编,经财政部批准后,逐级下达办理交款和拨款。其具体规定:
  1、利润:农场的利润按季度计划拨款,年终由主管部门按实际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基本折旧基金:农场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根据不同业别,按实际提取数,在年末一次交纳。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分业别,一律按照实际数字按月交纳。
  4、“增拨流动资金”、“计划亏损”、“四项费用”(政社支出、农田水利费、科研经费、劳改费用)、“精简职工下放农场的安置费”,一律按核定的数字,按季拨款,所拨款项,农场要根据上级规定,专款专用,不许挪做它用。
  1972年,根据生产建设兵团并于团一级“拨款和交款”的规定精神执行:  
  1、师对团拨款:
  流动资金:按批准计划和团的资金情况,采取一次或多次拨付。
  专用基金:按批准计划和开支标准,分项分期拨给。
  2、团对上级的交款,包括利润、税金和其它应交款项。
  应上交的利润:按包干指标,于当年7月份上交30%,其余部分随同年终决算一次交齐。
  应上交的税金:工商统一税,按包干指标每季上交一次,年终 (12月20日前)全部交齐。
  农业税:按包干指标,夏征(9月30日前)上交40%,秋征(12月 20日前)全部交齐。
  1973年,自然灾害严重,经营严重亏损。此期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贴”的办法。即企业年度计划盈利指标(包括减亏部分)的超过部分留做企业基金,计划亏损指标超过时,国家不予弥补。亏损超过部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时,由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并按期偿还。
  1979年,中央规定,以农场为单位,实行企业盈亏、财务包干,规定如下:
  1、财务包干:自负盈亏,盈利不交,亏损不补。
  2、包干结余用途:
  ①奖励先进和职工超收分配;  
  ②扩大再生产;  
  ③文化福利设施;
  ④以丰补欠。
  1981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根据国务院(79)国发55号文件和财政部、农垦部颁发的《关于农垦企业包干节余管理的试行办法》规定:
  1、管局对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年包干指标(上交利润)23万元,一定四年不变(1981—1984年,实际自1983年起上交利润指标已改为80万元)。包干后超收留用,短收不补。
  1981年,我场经营亏损1,400万元(由于严重涝灾所至),仍上交 23万元。  
  2、农场对生产队实行包定奖责任制。即超额完成生产和财务计划多盈利部分,提出30%为职工奖励基金,10%为生产队留成基金。
  3、1982年至1983年,农场对生产队的奖励办法分为:
  ①浮动工资,利润分成;②定额上交,有限奖赔;③盈亏包干,全奖全赔。实行浮动工资,利润分成的单位,年终职工人均奖金不得超过300元,超过部分,留作以丰补欠。
  4、包干结余基金和以丰补欠用途;
  ①包干结余基金列入专用基金管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职工住宅、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和补充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用于奖励劳模和先进。
  ②以丰补欠基金,主要用于欠年职工减少收入和改善职工福利等。
  (六)固定资产管理
  建场至1978年,规定价值在200元以上,1979年规定5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农场根据上级和国家规定,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对固定资产分类管理核算。
  1969年以前,固定资产折旧、变价收入(除牲畜折旧和变价收入留给企业外)全部上交国家。固定资产重新购置和建设,由国家拨给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开荒造田、植树造林、房屋及建筑物、水利交通、设备机具购置、产畜、役畜)。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仍提折1日(1971年始不提)。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一次补提完。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未提完折旧的,经总(管)局审查同意,可冲减国家固定资金。经批准封存、停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978年,固定资产折旧基金,80%留给企业,用做固定资产的改造和更新,20%上交总局集中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纳入更新改造基金管理。
  1980年,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改为100%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改造和更新。
  固定资产调出场外,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发调拨令。场内调动,由计财部门办理调拨令。农机具调配由农机主管部门、计财部门和场主管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其它固定资产由计财部门平衡调配。农场设固定资产分类帐,基层单位设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或卡寸进行核算,主要农机具及设备设立技术台帐,由农机部门签发,随固定资产同走,由使用单位保管。并每年决算前,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盘点,以求帐物相符。附:固定资金增减变动编年表 固定资金增减变动编年表 单位:千元



  (七)流动资金管理
  流动资金是农场在生产经营中,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完成生产计划,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定额资金和不属于定额范围内的当非定额流动资金。
  1957年至1963年,分场时期,总场按计划任务核给定额流动资金,由分场管理使用。
  1964年成立农场后,流动资金的使用,由农场每年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按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核定定额,计算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与上年末实有数比较不足部分,经上级批准后,分期拨给农场,再由农场通过会计核算对财产、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使用。
  农场对生产队实行“现金报帐制”。对物资部门实行计划采购、限额拨款,核定物资储备定额和采购资金。物资部门建立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使用制度。做到物资采购有计划、储备有定额、发料有限额、领发有手续、保管有专责,对低值易耗品坚持交旧领新,修旧利废制度。分场和生产队自行采购物资金额超过 30元者,需经物资部门批准后,由物资部门承付货款和报销结算,统一入库,并另行办理领发手续。
  低值易耗品,实行交1日领新,出库一次摊销(1964年摊销一半)。1980年,锄、镰、锹、镐等工具发至个人,规定使用年限,自管自用,丢失、损坏按价赔偿。
  粮食进行检质、过量、入库保管。在留足种子、口粮、饲料、工副业用粮后,由农场统一组织销售,上交国库或通过外贸出口等均由农场结算。基层单位有权处理的瓜果、蔬菜、禽蛋、淘汰牲畜等零星产品,销售款及时上交农场,不准坐收坐支.
  销售产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货票,产品价格一律执行国家规定(蔬菜、农副产品由农场统一规定)。附:流动资金增减变化编年表流动资金增减变化编年表 单位:千元



  (八)专项拨款管理  
  1979年,增加了“专项拨款管理”,专项拨款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支出、简易建筑费、政策性支出、科研费用等。国家对农场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本项基金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它开支。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费用支出,由农场编报计划,报上级批准后拨款。主要用于场内小型菩水、灌溉、排涝、治碱、防洪、护田、打井设施和大面积平地改土所需要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小型设备的购置费。此项费用农场每年都超支20万元以上。
  简易建筑费:用于农场急需的简易结构的仓库、棚圈、晒场、货棚、贮窖、肥池、五吨以下贮油罐、室外厕所等补助费用。此项 1982年停止拨给。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括:中、小学校经费补贴,安置老、残干部工资、政法经费、民政经费、边防民兵值勤经费。其中,中、小学校经费连年超支,1981年前,国家对每一学生补贴40元;1982年补贴60元,实际(不包括校舍折旧费)每一学生每年开支118元; 1983年为168元,超过计划经费的2.3倍。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情况编年表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情况编年表



  (九)专用基金管理
  1、专用基金项目
  1964年,专用基金包括:大修理基金、四项费用拨款、城市职工、学生下放拨款、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奖励基金。
  1965年至1967年,包括更新及技术改造基金、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超收留成基金、城市青年安置费、大牲畜饲养费。1968年包括更新基金、变价收入、企业奖金、超收留成基金、城市青年安置费、福利基金。
  1969年至1977年,专用基金项目包括;更新基金、城市知识青年安置费、福利基金、其它基金(1973年至1977年,含青年安置费、超计划利润留成、税收留成、超交粮加价奖、超交生猪加价奖)。
  1978年,包括:更新基金、劳保福利基金、城市知识青年安置费、工业大修理基金、超交粮加价奖、超交生猪奖金、文体费基金、科研经费拨款、税收留成。
  1979年至1983年,包括更新基金、劳保福利基金(含职工劳动保险、职工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大修理基金、连队利润留成、场包干结余、超交生猪奖、职工教育经费、商业利润留成、税收留成。
  2、专用基金使用
  1964年至1971年
  ①更新基金: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主要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技术革新所需设备和土建工程,固定资产调拨运费支出等。
  更新基金,分类提存,分类使用。使用时,编制年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执行。
  ②企业奖励基金: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职工福利设施、劳动竞赛、职工特殊困难补助。
  ③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劳动保险金,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0%提取。其比例是:医药卫生补助费5%、福利补助金25%、劳动保险金1.5%、工会经费1%。除工会经费外,余之三项可平衡调剂使用。不足时,由企业奖励基金中解决。医药卫生补助金用于职工疾病、伤残治疗、农场职工医院的医务经费、职工工伤外出就医路费及职工直系亲属的部分药费;福利补助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补助、食堂炊事员工资及附加费;劳动保险金用于抚恤金、补助费、救济费等;工会经费用于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宣传、图书购置等支出。
  ④知识青年安置费,按接收知识青年人数由上级拨款,由团掌握使用。用于建筑青年住房、开垦荒地、小型农田建设、添置小农具和生活用具等。
  1972年至1983年
  ①更新基金同前。
  ②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0%提取,1982年提取11%,其分配比例和用途是,  
  文体宣传:按工资总额2%提取。0.5%基层单位留用、1.5%上交团,用于宣传、文体用品购置、报刊杂志订阅、广播线路架设和维修、体育场地维修、电影放映差额补贴、文艺演出、广播、文艺排演、体育训练等费用支出。
  医药卫生:按工资总额5%提取,由卫生队掌握使用(1982年提取6.5%,全部交农场医院计划使用)。用于职工公费医疗、职工亲属半费医疗、门诊所需费用及医务人员工资、职工工伤治疗费用、计划生育、防疫、医疗器械购置、维修费用等。
  生活补助:按工资总额的3甲。提取,其中2甲。连队留用、1%上交团(1982年提取2.5%,其中1.25%生产队留用、1.25%上交农场)。用于职工、干部、战士生活困难救济、集体食堂补充厨具(就餐人员每人补助1元)、工伤住院伙食补助、托儿所差额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半年以上工伤、病假工资等。
  以上三项使用计划,报党委批准后开支。
  ③包干结余资金:用于以丰补欠、扩大再生产、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补充救济费的不足。使用时经党委审批,报上级备案。
  ④知识青年安置费:1979年取销,企业基金同前。
  ⑤大修理基金:指农场直属的大型工厂固定资金按标准计提的大修理基金,其它各类固定资产一律不提。1982年、1983年,拖拉机、收割机、汽车开始提大修基金。
  ⑥税收留成:按农业税附加5%留成,用于补助道路、桥梁维修、文教、卫生、政法、科研、体育事业的经费不足。
  ⑦超交猪奖金:由农场统一结算,奖给超交猪单位,用于发展养猪事业,扩建猪舍、购置设备等。
  (十)货币资金管理  
  建场至1963年之分场时期,生产队无出纳员、会计,由统计员兼管现金,不记帐,只定期向分场报帐。
  1964年,胜利农场成立后,财务管理制度逐渐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相应得到加强。各单位均设会计、出纳员(由统计兼),管理现金。
  兵团后期,特别是恢复胜利农场后,农场规定:经办结算业务,会计人员与出纳员不得相互兼任,更不准一个人既管钱又管帐,现金收、付凭证必须合法,手续完备,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经财务主管人员签批,会计员办理结算手续,出纳员办理收、付款项;各级领导不准违犯国家和上级规定,强令财会人员支付现金;采购人员外出携带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金额,公出人员必须回场后三日内报帐结算,不得占用公款,如有占用者,会计人员有权从当月工资扣回;库存现金要帐款相符,超出规定限额部分,必须及时上交或送存银行;不准用白条顶现金,现金收入要及时记帐,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工资领回必须当天发至职工手中,未发完者,需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职工借款,分场领导只能批准在当月工资中能够收回的数额,30元以下,必须当月收回,超过本人工资额借款必须经农场批准。1980年始,不准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需经农场场长批准。
  农场多年来均对基层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现金是否与帐相符,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等)进行检查,好则奖,次则罚。 1982年,由银行和财务部门联合对全场现金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大检查。11月19日,饶河县支行在我场召开现金管理奖罚大会,八个单位受奖、七个单位受罚。按合江地区1982年“三行”联合文件规定,按千分之三罚款。比例为:队长10%、会计20%、出纳员70%。另外总场场长要求罚场长和计财科长各1%(按全场罚个人款的总数计算)并规定以后再违犯现金管理全部罚当事人;受奖单位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队长(分场主管会计)10%、会计20%、出纳员 70%。并要求各单位现金管理做到“五无”(无超库存;无坐支现金;无套取、套换现金;无租借帐户;无小金库)。
  (十一)成本费用管理
  成本管理,是达到全面、正确、及时进行成本核算,全面贯彻经济核算制之最基本手段。成本核算,是本着增加生产、历行节约的原则,用最小的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1961年以前,各生产队仅向分场报送统计原始记录,生产所用油、材料对上实行报帐制,以领代销,不搞核算。
  1961年1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财办习字187号通知》和《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之后,生产队设核算员,进行成本和利润的会计核算。但由于从事劳动多,使核算工作重视不够,时有时无,漏洞很多。
  1964年,成立胜利农场以后,实行“三定一奖”(定产,量、定工资总额、定收入、超额完成计划有奖)的办法,班组核算,出现了人人关心成本的风气,使全场生产产品总成本比计划降低5.7%、农业综合成本比计划降低9%,与1963年相比,企业管理费降低30%,经营亏损额降低23%。非但不欠债,还偿还了1960年以来,农场所欠职工工资35.9万元。从此,成本管理(核算)工作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管理制度被废弃,实行全场收支一本帐,成本核算同被取缔。
  兵团时期,属部队建制的农业生产企业,在“政治挂帅”、“思想领先”的思想指导下,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虽实行三级管理(团、营、连)、二级核算(团、连),成本管理流于形式。
  1979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颁发了《农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之(一),强调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定额管理,完善原始记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划清费用界线,严禁乱摊乱挤成本。
  费用构成,各项生产费用按经济性质分类,由十三要素费用组成:
  1、工资及福利费;
  2、种子及种苗;
  3、饲料及褥草;  
  4、工业原料;
  5、肥料及农药;
  6、燃料及润滑油料;
  7、零件及消材;
  8、其它材料;
  9、低值及易耗品;
  10、折旧费;
  11、外购动力
  12、其它货币支出;
  13、场内提供工业性劳务。
  计算成本项目:  
  农业:计算生产总成本、粮豆成本和主要作物成本。
  林业:计算生产总成本。
  畜牧业:计算生产总成本和畜禽类别成本,或可分群计算成本。
  工(副)业:计算生产总成本、主要产品成本、汽车吨公里成本。
  渔业:计算生产总成本。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计算标准亩(作业亩)成本。
  畜力作业:计算工作日成本。
  1980年始,成本管理进一步强调,农业产品年终计算实际成本;工业各业产品成本,要在产品产出月份计算出实际成本。同时,要搞好班组和个人专业承包核算。变事后计算成本为事前控制成本,按计划标准成本投工、投料、投费用,按标准成本找差距,降低产品成本。
  多年来,成本管理未被务到实处,多属事后计算成本,定事前控制成本和按计划标准成本投工、投料、投费用,尚在加强提高之中。
  附:农场历年费用表;
    农场历年农作物综合亩成本表;
    农场历年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表;
    农场历年履带拖拉机工作成本表;
    农场历年收割机、汽车工作单位成本表。 农场历年生产费用表 单位:千元


农场生产农作物综合亩成本表 单位:元

农场历年企业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千元


历年履带拖拉机工作成本表


农场历年收割机、汽车工作单位成本表 单位:元



  (十二)其它财务管理  
  1、勤工俭学收入:主要解决学校经费不足,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购置小型工具、教具、学生的困难补助等。其收入,纳入会计帐目管理,不准作为小金库,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私分。
  2、非生产收入:包括罚款和其它收入等,不得擅自动用,列入会计帐目收入,不作产品收入,列盈亏帐户。
  3、集体经济管理:1981年农场成立集体经济办公室,设会计 (各单位由会计兼管)。集体经济和全民经济,严格划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不得互相平调。食堂由管理员单独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会计有责任对本单位集体经济的财务进行监督,协助食堂搞好管理,按月公布帐目,监督检查食堂保管员、代销店的帐目。储蓄代办员由会计或出纳员兼任,按时向银行报帐,备用金不得超过限额。
  5、代金券管理:自1980年启用代金券,改转帐领料为代金券买料。仅限本场内各单位之间购买“三项材料”(零件及修理材料、其它材料、低值易耗品)之用,购买其它物资、产品无效。由农场财务部门核定各单位年度“三项材料”指标,发给代金券作为对生产队拨款处理;仓库收回代金券、生产队结余代金券回交计财科做还款处理;代金券系有价证券,要视同现金管理,丢失者如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