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一、平衡与控制
  1957年至1963年,由分场劳资科对劳力的使用、调配,进行平衡控制,通常采取集中调配平衡的方法。此期,由于本场正处开发建设初期,农场大量接收工人,凡来场参加劳动者,不办理任何手续,一律视为职工管理,职工由1957年的600余人,至1962年已增加到1,800人。随着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劳动力大量过剩,因此,于1963年,根据有关政策,对本场职工队伍进行精简。加之调往外地及返回原籍部分人员,使农场职工大幅度下降。
  1964年胜利农场成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力明显不足,又雇用大批临时工,农忙录用,农闲辞退。至1966年接收了大批支边青年、一批转业官兵,计420余人,职工数量又有回升。
  1968年至1976年由于“上山下乡”运动的兴起,大批城市知识青年陆续来团,职工人数增至8,475人(1976年数),造成人员严重超编。故劳动力失去控制,出现人浮于事的现象。
  1977年恢复农场体制后,大批城市知识青年又陆续返城,至 1980年春,近5,000名知青先后返城,再一次造成职工人数骤降。劳动力与生产严重失调。无奈农场又招收大批临时工来场,以补人员不足。
  1979年后,劳动力的平衡调配统由劳资科办理。部分权力下放到分场(分场与分场之间劳力调动,经双方同意,经通请场劳资科后,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基层人员调入机关,或场直各企业单位及调出场外职工,必须经劳资科报场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成批调配,多在年初或年末进行,一年分两批集中平衡。场有关部门将上级给本场的年度平衡指标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而后根据上级颁发之定额作出计划,预算出本单位生产和服务人员余缺情况,由劳资科调配平衡,或作分离处理,另安排生产对象。
  1981年后,由于本场人口增多,场直各企业单位劳动力严重超编。总场部所属单位调入人员,必须经总场党委研究决定。本场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场部地区每个户主职工,只能留两名子女在场直单位就业,余者到生产队就业。因两地生活需调入场直单位的职工,必须符合结婚年龄,即男二十四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否则一律不予调入。有违犯调入调出手续的,劳资科不予拨调动人员工资指标。
  场外调入人员,必须具有上级组织或劳资部门调令;复转军人来场必须经县人民武装部同意和介绍。1981年以后,本场规定:凡复转军人服役前是本场的,予以接收;场外的原则上不接收。农场增加工人必须经建三江管局批准。
  为控制职工队伍任意扩大,突破工资总额局面,除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招收工人的规定外,还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加以控制,基层单位每月发工资时,编制工资表一式三份,经劳资科和银行联合审查批准生效后发放。一份交劳资科备案,一份作记帐依据,一份公布于众。
  为控制工资总额,本场规定,工人及基层干部月平均出勤天数不得超过25.5天(农忙例外),机关人员拿月薪。1981年后规定,机关人员超勤,年终可按实际天数发放奖金。为此,各单位都建立了严格的考勤制度,由统计按规定汇总,每月按考勤计付工资。
  二、考工与培训
  自1980年起,实行了考工制。各企、事业单位,经考试录用干部、工人40余人。
  每年春冬两季,总场对职工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983年,开展“双补”(语文、数学)学习班。对全场35周岁以下未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中青年职工进行补课。80%的双补对象经考试合格,获得了合格证书。
  1983年末,利用电视向职工进行教学,设语文(初级班)、数学 (初级班)、农机技术三个专题。对接受电视培训的职工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三、纪律与奖惩
  建场以来,全场骨干力量基本是复转军人,加之兵团时期由现役军人领导达九年之久。制定的劳动纪律在某些方面沿袭军队的习惯。如;“服从命令听指挥”、“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按时完成任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等。
  职工违犯劳动纪律(非刑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换单位(或工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场籍之处分。党、团员由组织给予处分。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之前,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如骂人、打架、斗殴,轻者罚伍元,重者罚十元,甚至更多。
  1982年,对违犯劳动纪律,采取经济措施,规定凡造成事故损失价值千元以上者,罚当事者5%现款。1963年曾规定:“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场三个月不归者,按自行离场处理”。这一规定现仍执行。为鼓励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对职工规定如下奖励办法(干部也照此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晋级、授予先进生产者(干部授予先进工作者)、革新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1977年以前,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鼓励为辅,1978年以后,偏重于物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