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保一、保险
(一)依据
本场劳动保险待遇系根据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重颁)、 1953年1月26日国家劳动部颁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国家、省、农垦系统劳动保险补充规定实行。
(二)机构
1957年始,由场(包括分场时期)劳动工资部门专设劳动保险干事,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实施劳动保险业务。
1969年,本场改编为廿四团,劳动保险业务改由军务股、供应股、卫生队联合实施。
1976年,恢复农场建制,劳动保险业务改由场劳动工资科实施。
1979年,以场劳资科为主,由三科、一会、一院(劳资科、计财科、组织科、场工会、职工医院)组成“黑龙江省国营胜利农场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成部门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科。会务由劳资科主持,统理劳动保险业务。
1982年,“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改由医疗部门——职工医院(科院合一)主持。办公室设在卫生科。
(三)经费
由三部分组成:且皆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全场平衡。
①劳动保险金
按工资总额3%提取;由工会掌握;按保险待遇细则支付职工之退休、抚恤、补助、救济费等项开支。
1969年11月,根据国家财政部通知,本团(场)不再提取劳动保险金,此项开支之各项劳动保险费用改由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此项管理工作亦由工会转入团(场)行政方面。
②劳动保险费
从工资总额中支付,用于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女职工产假期间,疾病、非因工负伤停工(六个月内)就医期间工资、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等,且实报实销。
③医药卫生补助金
按工资总额6.5%提取,用于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之医疗费,医疗卫生人员工资等。
(四)待遇
凡福利待遇之规定,均按省农场总局所发文件及比照国发工业企业办法执行。本场劳保福利待遇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者,享受56天产假,工资照发。自 1979年9月10日起,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上列待遇。
2、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疾病者,医疗费用及住院费均为公费。
3、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发。
4、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疾病,其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本基本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或休息)连续6个月以上者,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直至上班为止。
5、因工死亡者,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退休工人非因工伤死亡,除按农场平均工资两个月支付丧葬费外,再按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人口,按规章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6、探亲待遇。根据国发1981年(36)号文件规定: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半个白天)与配偶或父母(养父母)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待遇;父母有一方与本人同居者不能享受此待遇。②探配偶一年一次,每次30天(往返路程在内),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探父母:未婚者一年一次,每次20天,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已婚者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本人工资照发,路费超出本人标准工资30%以上部分予以报销。
二、保护
(一)机构
1957年,(八五九农场之分场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由人事干事兼管。
1964年,始设胜利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
1976年,(廿四时期)重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军务股兼职安全员并操理日常业务);连队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1977年,恢复农场建制,复谓胜利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场长任主任委员,由公安、计财、劳资、工会、交通、电力、林业诸部门领导任委员);始设分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队设安全领导小组。附:胜利农场安全委员会成员表(1983年):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胜利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表(1983)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定期讨论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各项安全生产细则和技术规定。
四、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修定各项设备、物资需用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五、对职工进行防事故教育,做好特殊工种工人和班组安全员的培训考核。
六、召开会议,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表彰先进。
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八、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时上报伤亡事故情况。
胜利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安全生产1967年至1963,年劳动保护工作薄弱无安全生产组织。1964至1967年,场队两级均设置安全生产组织,知道安全生产、防事故、防死亡,事故逐年减少。
1968年至1975年,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生产组织丧失作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止,生产管理无章可循,违章作业屡见不鲜,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此间,伤亡事故发生10起、死亡10人。
1976年,(廿四团)安委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视本单位实情,按生产环节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委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全团大检查,对安全生产优异之单位以奖励;对发生严重伤亡事故之单位以罚款和通报批评。
1983年5月,场安委会收集综合1972年至1982年因工伤亡事故资料,绘成图片。深入各生产队巡回展出五十六场次,进行事故防范教育,效果颇佳。是年,无伤亡事故发生,一般事故亦很少发生。
附:因工死亡事故统计表;
重大火警事故。 因工死亡事故统计表
火灾
(三)人身保护
建场始,随着生产规模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条件之改善,人身防护教育、措施、待遇亦随之提高。
1957年至1963年,全场有二十一个工种。其中十一个工种享受劳动保护用品。
1964年至1971年,劳动工种增至四十二个,有十四个工种享受劳动保护之用品.
1977年,开始对高空作业项目设置安全网,作业者必须系安全带;定期对锅炉工进行安全技术之集训和检查。
1978年,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劳保用品增加到二十七种。
1979年,农业机械工人开始享受皮大衣、大头鞋。
1981年,本场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通知,对不同工种发放以下(二十种)劳保用品。
1982年,对医疗系统之放射、传染、防疫、护理人员及基层卫生员施以卫生保健经费。对在粉尘环境下工作之白灰厂、修配厂铸造车间工人进行全面体检,发现一例一期矽肺患者,送外地疗养。
截止1983年底,享受劳动保健待遇的工种有:充电、喷漆、电焊、气焊、喷(农)药、土化、废品收购、植保、卫生、清查、修锯、农药保管、石灰粉碎、铸造、油槽驾驶、油泵试验、加油员、锡焊、榨油工(员)。
(四)劳动用品管理
本场劳保用品管理与发放:
1957年始,由场物资科管理。
1968年,改由后勤处物资股管理,
1977年,再由场物资科管理。
劳保用品由劳资科根据定员定编审批,物资科负责计划、采购、保管、发放,每年三至四月发放春季劳动保护用品,九、十月份发放冬季劳保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