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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安

第二节 公安


一、机构沿革
  1957年,未设公安机构,只设保卫干事一人。
  1958年至1959年,保卫干事三次更迭。
  1963年,成立乡政府。设派出所,隶属于饶河县公安局。
  1968年初,公安机构由农场“革命委员会”下设的武装委员会取而代之。
  1969年4月,撤销胜利农场,成立三师廿四团。下设保卫股,隶属于政治处,业务归师保卫科领导。
  1970年,六师成立。下设保卫科,保卫股业务归其领导。
  1977年,撤销廿四团,恢复农场建制,保卫股改为公安分局,业务归饶河县公安局代管。
  1980年12月,公安分局设刑侦、治安股。
  1981年,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成立,公安分局归其所辖。公安分局设政秘、政边、刑侦、治安股。
  1982年11月,成立胜利农场行政拘留所,由公安分局代管。附:公安机构、人事变动一览表 公安机构、人事变动一览表


二、社会治安   1、治安工作 1967年前,普遍设立治保网点,以四防(防火、防盗、防特、防破坏)为主。各单位治保委员直接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要害部门和公共场所建立点线,注意观察生疏人员的相貌、形态,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人员侦破案件。在公安机关授意下处理一些小偷小摸罪不当罚的事,还负责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文化大革命”中,治保会遭到破坏。粉碎“四人帮”后,虽然整顿恢复了冶保会,但仍处于软散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全场65个单位的治保委员会,重新建立健全。  
  2、防范与治理
  建场初期,社会治安措施不利。但由于职工大多数是经过战争考验和锻炼的复转官兵,长期受部队教育和军纪约束,故法纪观念较强,很少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农场粮食欠收,工资欠发,加之口粮标准低,食不果腹,常以代食品充饥,造成偷、拿粮食现象严重。虽经保卫人员努力维持社会秩序,但因经济形势所决定,无法扭转混乱局面。
  1963年,本场始设公安机构,公安人员逐步增多,治安防范措施相应落实,社会秩序较好。
  十年内乱时期,公、检、法被砸烂,农场的社会秩序较乱。
  粉碎“四人帮”后,公安人员归队并恢复工作,但因极左路线的影响,各种公安条例未能真正恢复,因此,社会治安未见好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法律、法令的逐步恢复与健全,公安条例亦相应恢复,但因有些人受极左路线的影响较深,对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甚至对“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产生误解,加之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防范不力,违法犯罪和刑事案件一度有所回升,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此间,本场青少年的犯罪率较高。学生有学不就,四处流窜,撬门砸锁,偷鸡摸狗,打架斗殴,无人敢管;有个别女学生与流氓鬼混、卖淫。
  1982年以后,我们党在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同时,坚决打击经济领域和政治文化领域中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对实现三个根本好转(党风、财政经济、社会风气)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本场公安分局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主要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对一般犯罪青少年着重于帮教。公安分局在农场党委的统一部署下,与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紧密配合,对违法青少年实行综合治理。订立帮教合同书,即“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家长包子女,民警包违法尖子”,展开联合性的帮教活动。公安人员定期给职业高中学生上法制教育课。1983年,共讲四课,受教育者达 2,800多人次。此外,还利用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等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受教育者达一万人次。通过宣传与帮教,青少年犯罪逐渐减少,发案率逐步下降。因公安局在综合治理中成绩显著,被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为加强治安防范,1982年后,建立民警包片岗位责任制,划分户口担当区。对全场物资库、武器弹药库、食堂仓库、财会室、商店之门窗均以铁皮、铁栏护之,设明暗两把锁,谓之“三库一店”之“三铁”防范。金柜设置防护罩、武器弹药库配备报警装置并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在建三江公安系统组织的防范大检查中被评为第一名。
  三、刑侦
  建场初期,无剂侦机构,只有保卫干事一名,负责场内保卫工作。农场人口中主要成份是转业官兵,他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相互帮助、相互关心、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社会治安比较好,刑事案件发生较少。1963至1968年,刑事案件由保卫股负责侦破。1977年至1979年,刑事案件由公安分局负责侦破。1980年,公安分局设刑侦股,负责全场刑事案件的侦破。
  1957年至1983年,共发生大案要案15起,其中凶杀案2起、爆炸案1起、奸淫幼女案3起、盗窃案7起、纵火案l起、掘墓案1起。侦破11起,破案率为73.3%。其中比较大的案例有:
  1、掘墓案
  1965年春,在场部岗楼山西麓,刚入葬之女尸,被掘于墓外,将衣服扒下,挂于道路两侧的树枝上,暴尸于野。至今悬而未破。
  2、报复杀人案
  1971年秋,34连牛英杰(北京青年)受其班长徐景贤(天津青年)批评而不满,以谈心为由,将徐骗至本连西山树林内,用斧砍死,牛犯被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3、奸淫幼女案
  1975年2月,五连职工王龙云以糖果、画书为诱饵,奸淫幼女 5名。该犯被饶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4、盗窃现金案
  1975年3月20日,16连职工田文悦(北京青年),撬开本连财会室木制金柜,盗走工资款1,600元。该犯在被拘留期间畏罪自杀。
  5、杀人案
  1979年春,13队职工韩大放(哈尔滨青年),因求婚未成,对女方怀恨在心。为达其奸污、杀人之目的,用斧将同寝之马庆祝砍死,闯入女宿舍,又将一女青年砍至重伤(当场休克)后,将被求婚之女青年捆系于床,奸污未遂(因该犯杀人后精神紧张,生殖器失去功能),动杀机欲砍之,女百般求饶方止,韩投缳毙命。
  6、重大盗窃案
  1980年10月,总场电影队16毫米放映机一架、“吉鸿昌”上下集、奇功异彩等三部影片被盗,价值6,000余元,至今尚未破案。附:历年案件发破统计表 历年案件发破统计表



  四、边境管理
  本场行政区划属饶河县,位于乌苏里江畔,与苏联隔江相望。
  1964年,根据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本场启用边境地区居民证。十六周岁以上的居民均办理此证,每年验审一次,每5年更换一次。把不适合居住在边境地区的居民和来历不明、身份不清的自流人员全部清出。
  1966年后,中断边境居民证的审、换、发。1972年恢复。并在址处交通要道的10、21、24连设立哨卡,检查进出场(团)人员和车辆。  
  1973年,开展“反修”教育,受教育者达150,000人次。
  1975年,向连队、团直各单位分发省公安厅、省军区边境管理条例布告。
  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换发新边民证。
  1981年,公安分局始设政边股,负责边民证的审、换、发。建立来客挂号,外出请假,暂住人口、自流人口登记制度。
  五、户籍
  建场初期,户籍管理混乱,由一名干事兼管。
  1963年,成立胜利乡政府,户籍工作归派出所管理。此间,户籍管理工作步入正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被砸烂,户籍工作受到冲击。
  1969年,二十四团设保卫股,由一名干事专管户籍工作。
  1977年,胜利公安分局设户籍员1人管理户籍工作。
  六、婚姻登记
  (一)婚姻登记机构沿革
  1957至1963年2月,婚姻登记由东安镇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1963年3月,成立胜利乡政府。结婚登记由乡政府秘书负责办理。
  1969年4月,农场改编为廿四团,设保卫股,婚姻登记归其负责。
  1977年3月,撤销廿四团,恢复胜利农场,保卫股改为公安分局,婚姻登记归其负责,至1983年底未变。
  (二)婚姻登记原则
  1957年至1971年,婚姻登记原则是按照1953年国家颁发的“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双方自愿,准予结婚。
  1972年,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号召,廿四团作出补充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双方自愿,准予结婚”。
  1982年1月1日,执行国家新婚姻法之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自愿,准予结婚”。附:历年婚姻登记统计表 婚姻登记情况表


七、行政拘留所  
  建场至1968年,本场未设拘留所,拘留罪犯均由饶河县公安局负责。  
  1969年,廿四团成立保卫股,下设警通排负责看押犯人。
  1977年,恢复胜利农场,警通排改为看守班。
  1980年,撤销看守班,看守在押犯人由公安分局治安股负责。
  1982年,本场设行政拘留所,归公安分局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