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一、机构、人事沿革
建场初期,本场未专设司法机构。只设一保卫干事兼管民事纠纷。
1963年3月,成立胜利乡政府。场内民事纠纷、婚姻登记均由乡政府统理。
“文革期间”,乡政府被取替,政法工作中止。
1969年4月,由政治处保卫股兼管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
1977年2月,经省委批准,正式成立胜利人民法庭,行政属农场所辖,业务归饶河县人民法院领导。6月,中共饶河县委员会任命付桂森为副庭长。
1983年3月,丁仁清任助审员。5月,付桂森任庭长。8月1日,建三江农垦法院成立,本场法庭归其所辖,至年底法庭建制未变。
二、审判
根据196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规定:法庭任务第一条为“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本场法庭自1977年2月成立至1983年底,共审理各种民事案件266起(其中有陪审员参加的10起、上级交办的1起),接待人民来信119件、人民来访695人次。附:案例
离婚案
原告:李学花,女、26岁、汉族、高中文化、农工、住胜利农场21队。
被告:乔国栋,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工、住胜利农场21队。
李学花与乔国栋于197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7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三周岁、女孩一周岁)。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草率成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男方性情暴躁,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毒打女方,几次将女方打致休克,并不准女方哭喊,更不准对别人诉苦。尽管这样,女方仍然从生活等方面感化、帮助男方,期待和好,但事与愿违,在女方怀孕五个多月时,男方几次将女方打得死去活来。平时女方和男职工说话,男方亦认为女方有作风问题。1981年麦收期间,有一天女方下班较晚,男方便拳打脚踢,打得女方一连几天不能上班。至此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1983年3月5日诉来法庭,要求离婚。
法庭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加之男方性情暴躁,经常打骂女方,使女方身心倍受创伤,鉴于这对夫妻的婚姻基础和现状,感情确已破裂,经法庭调解无效,依法准予离婚。
三、平反冤、假、错案
1980年至1983年,法庭根据上级指示,配合饶河县法院,共复查文革前、文革中案件8起,其中政治案2起、刑事案6起。这些原判罪犯,轻刑者一年,重刑者无期。经复查的8起案件中,属于冤、假、错案平反昭雪的5起,维持原判的3起。
四、基层调解委员会
为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方便群众,及时为群众排难解忧, 1931年,本场开始恢复、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场现有调解委员会68个,近700名调解委员。调解组织建立后,在基层起到积极的调解作用,是法庭工作的得力助手和联系群众的纽带。1981年至1983年,基层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种民事纠纷420起,除61起上交法庭外,其余全部由调解委员会处理。这420起民事纠纷中,婚姻纠纷98起;家庭纠纷145起;邻里纠纷180起。调委会还配合法庭积极宣传政策、法律、法令。三年来,共为群众上法律课65次,出法律宣传板报210期。
为提高调解委员的工作业务水平,法庭工作人员利用开会和下连办案机会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掌握调解工作的方法和原则;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及时表扬和奖励。通过建立基层调解组织,为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法制宣传 1977年2月建庭后,法庭始终把法制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先后在基层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的宣讲。并利用上级法院在农场开庭机会,组织各方面人员参加旁听,以扩大教育面。平时,还利用广播宣传法律知识。几年来,法庭共向广播站投稿85篇,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减少诉讼和犯罪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附:历年案例统计表 历年案例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