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产与分配
第二节 生产与分配
1969年至1973年团直家属连主要是种菜和经营副业,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年出勤在120—200天左右,除1973年平均日收入0.60元外,其它年份平均日收入1.25元。生产连队家属要是参加连队劳动,支付给临时工工资。
1974年至1980年,凡参加家属连、排的家属临时工,每人给二亩耕地,集体种植蔬菜和经济作物,农忙季节参加农业生产,冬季参加排水。年出勤在200天以上,年人均收入达到250元以上。
1981年至1983年,大集体企业的分配办法是:年终扣除10%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上交10%的管理费,剩余部分为个人分配。1982年,场直大集体大队总收入为14.75万元,总支出为9.53万元,年人均收入为299.50元。场直各单位及生产队大集体,总收入为28万元,总支出为12万元,平均日分配为0.97元,年人均收入为173元。1983年,场直大集体大队总收入为18.35万元,总支出为14.39万元,年人均收入为314.45元。场直各单位及生产队大集体,总收入为43.46万元,总支出为22.34万元,年人均收入为22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