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财务工作概况
财务管理工作是随着企业经济不断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被人们认识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
农场(团)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期组建的,当时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无完整的规章制度。
1972年,兵团印发了“团一级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也颁发了“连队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试行办法”,逐渐恢复和加强了会计核算工作。但因当时在“精神万能论”的思想指导下,无人钻研会计理论与具体业务。加之现役军人的供给制习惯,不讲究经济核算,因此试行办法未能很好贯彻。
1976年,党的各项政策逐步得到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恢复。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被提到重要位置上来。
1978年7月国营农场总局编印了《农业财务制度汇编》第一册,1979年5月又编印了《农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重申财务管理办法,并把国发(1978)195号通知及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编到汇编中。农场根据总局规定,补充拟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从而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
计财科因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和上级各项规定,工作成效突出,连续多年被评为场先进科室。1982年被评为总局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二、企业缴、拨款管理
1972年以前,农场生产未定型。根据兵团1969年颁发的“生产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属于按预算给予拨款的单位,即是按规定应上缴的折旧基金70%,亦是用增拨流动资金相抵。
1972年3月生产建设兵团规定团一级“拨款和交款”办法是,
1、师对团的拨款,包括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等。一流动基金。根据批准的流动资金计划和团的资金情况,采取二次或多次拨付。
2、专用基金。按批准计划和开支标准,分项分期拨付。
团对上级的交款。包括利润、税金和其它应交款项。
应上缴的利润,按包干指标于当年:1.0月份上交20%,其余部分随同年终决算一次交齐。
应上缴的税金,工商统一税按包干指标每季上交一次,年终(12月20日前)全部交齐;农业税按包干指标夏征(9月30日前上交40%)秋征(12月20日前)全部交齐;其它各税,上缴时间按师规定执行。
其它应上交的款项,及时按规定上交。
1972年兵团同时还颁发了《财务包干试行办法》。其包干原则是:定收定文,收支包干,一年一定,保证上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以丰补欠。
l979年为进一步落实经济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促进生产高速度发展,中央规定以农(牧)场为单位,实行企业盈亏财务包干。
实行财务包干,原则上自负盈亏,超计划盈利留用,超亏不补。农场总局根据垦区各场目前实际情况规定:在近一二年内,盈利单位按利润额的70%留用,30%上交(10%交管局,20%交总局)。新建场或由于客观原因影响而亏损的单位,要限期扭亏,减亏部分70%留用超亏不补,管局分配我场亏损指标10万元,减亏或转盈部分留用。场对队实行超计划利润部分,按6:1:3的比例分配,即:60%留场,10%留队,30%奖励职工个人。包干结余用途是:
1、奖励先进和职工超收分配;
2、扩大再生产;
3、增加文化福利设施;
4、以丰补欠。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应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发生超计划亏损无力解决的,可报请上级救济……。
1981年,农场总局根据国务院(1979)国发55号文件和财农两部颁发的《关于垦区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精神,制定了‘……财务包干及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总局对管局实行财务盈亏包子。从1981年起包干指标一定4年不变,管理局对农(牧)场的包干指标由管理局确定。包干后超收留用,短收不减,亏损的农(牧)场实行限期扭亏定,额补贴一年一定,减亏留用超亏不增补,逾期不能扭亏的不再给予补贴。1981,1982两年管理局下达我场上缴利润指标13万元,止1983年上缴利润指标60万元。
农(牧)场对生产队按包定奖责任制办法执行。
在包干年份内如连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企业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灾情报告和自救措施。经过最大努力仍造成大幅度亏损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时,应申请上级给予借款扶持。农(牧)场包干结余和工矿企业利润留成。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用途:
1、首先留有储备(即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欠。每年在包干结余资金中,提取30%。农(牧)场逐年达到本企业实有自有流动资金的30%,用于灾荒年景的生产自救。
2、在留有储备基金的前提下,安排发展生产基金。一般应占当年使用的包干结余资金50—60%(现执行60%),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搞农田水利、植树造林、农机具配套、修建简易仓库、棚圈、晒场、道路,挖潜革新改造、新技术推广以及开展综合利用等生产必须的项目。
3、当年使用的包干结余资金,用于福利基金的,一般应占30—40%(现提取18%),用作改善职工住宅、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
4、奖励基金,一般应占当年使用的包干结余资金的5%(现提取2%),用于奖励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奖励发明创造的支出。
包干结余资金在没有批准使用之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
为了保证农垦事业的稳定发展,总局、管局都应留有一定的财力用于以丰补欠,以备灾荒年份调剂使用,两级以丰补欠数额,应各自逐步达到每亩耕地5元的水平。
总局管局可采取集资办法,把有的场(矿)多余包干结余资金集中起来借给困难的农(牧)场或举办经济效益大的事业。资金所有权不变,按期付给利息或利润分成。
农(牧)场财务包干结余资金使用时,必须编报使用计划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执行。其中:
1、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必须纳入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应逐级审查汇总上报,总局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再逐级批准下达。年度终了随同企业生产财务决算,一起报送包干结余资金使用报告表,逐级审查汇总上报。
2、用于挖、革、改、推广新技术,科研以及补充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设施等开支,构不成固定资产的,自行编制计划由农场批准报上级备案。
实行包干后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增拨,专项拨款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总局、管理局直属工矿企业也可以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办法的工矿企业,停止实行计划利润分成办法。实行财务包干,一定要加强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