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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建团初期劳动工资由霍玉林负责。1969年5月,配1人专管人事工作。
  1970年,设军务股,股长樊风俱(现役军人),副股长王玉林,有参谋1人。
  1977年,设劳动工资科,于跃河任科长,王玉林任副科长,工作人员4人。负责劳动工资、职工平衡调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劳动保险、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