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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管理

第三节 劳动管理



  农场劳动管理制度是随着生产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的。十五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场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
  一、劳动力平衡调配:
  1979年以前,劳动力平衡调配基本上由劳资部门根据生产队工作的需要给予调配。机务工人平衡调配,由机务部门提出建议,劳资部门办理手续。1980年根据省农场总局定员标准与劳动定额的方法,结合年初计划部门给各生产单位下达的经济指标核定人员,个别人员调配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劳资部门同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后办理调配。为控制由一线调入场部地区和子女安排,场发(1984年)22号文件规定:凡调入场直单位的职工必须经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队与队、场直与场直的职工调动需经双方单位同意,劳资科请示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调动。
  各单位之间不经劳资部门办理调令,擅自调出、调入者,不予划拨调动人员工资指标。为控制工资总额,农场还规定月平均出勤天数不准超过25.5天,农忙多出,农闲补休。每月按考勤计算支付工资。
  外部调入人员必须有上级组织或劳资部门商调;复转军人来场必须符合安置政策,由县复转安置办公室介绍;农场增加新工人必须经建三江农管局劳资处批准方可增加。
  为提高职工的劳动技能,在农闲季节(一般在冬季)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职工培训方案,经场领导批准,业务部门组织培训。1982年由职工教育办公室负责进行文化补课,劳资部门组织培训考核。
  二、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农场各时期对职工劳动都有规定,有严格的纪律。职工犯有严重错误;但并非触犯法律,农场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职工队伍等处分。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对其进行一次性罚款。1969年至1976年职工有兵团战士和兵团职工之分,管理条例参照军队“队例条例”执行。1983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鼓励教育了广大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为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历年来共评选出先进个人500人,先进集体80个。其中有省劳模2人;总局劳模10人;管局劳模45人;农场模范工作者1000人次;先进生产者1000人次;飞刀手388人;荣立农场二等功5人;三等功60人:荣立集体三等功的有45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