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报酬
第四节 劳动报酬
1969年——1972年间,全团都执行基本工资按月薪制发给。从1973年改为生产工人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管理人员按月薪发给。
这种工资制度延续到。1978年。其中:1974年根据兵团关于农牧连队实行工分制试行办法的精神,当时决定在一连、九连、二十一连、三十二连试行改制工作。这些单位试改的具体办法是:改工资制为工分制,即以一级农工的标准工资打乱,一级农工标准工资以上部分保留,按出勤天数发给。每月按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评定工分;按工分分配。以连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年终盈利按纯收益分等累进提取分配基金,以每个劳动力计算,纯收益在384元以下的国家不提留,以上部分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分配基金。遇上自然灾害,纯收益分配按劳动力计算不足384元时,补足384元,而年终分配最高额不能超过384元的20.%。凡参加连队劳动的家属工与职工按同工同酬的原则,统一参加年终分配,改制工作于1975年结束;
1979年农场开始实行五定一奖。劳动报酬的发给形式是基本工资加奖励,平时按定编人员工资总额的5%提取阶段作业奖,用于务农忙季节奖励职工,年终完成五项指标和农场下达的各项生产计划时,按全队定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2%提奖金(含阶段奖的5%),完成年度主要指标(总产量、利润)提取定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0%,完成年度计划(总产、利润)一项指标的按定编人员工资总额的8%提取。
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从超利部分中按6.1.3的比例提取,即:上交农场为6成,队里提留1成;职工分配3成。
1980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部分生产队实行计件工资,如水利队、基建队等。奖励办法是:按定编人数每年提取25元作为阶段奖金,用于三大农忙季节,完成计划利润指标按10%提奖(提完后必须保证上交利润数)。超计划利润奖:3万元以内按6、1、3的比例提取;3万一6万元按7、1、2的比例提取;6万一10万按8,1、1的比例提取;10万元以上按85%、10%、5%的比例提取。
1981年继续执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平时生产工人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工资,定编人员提取25元阶段奖金,年终计划利润不提奖。从超计划利润中按以下比例提取奖励基金:3万元以内按5.1、4比例提取,3万一6万元按6、1、3比例提取;6万一10万元按7、1、2比例提取;10万元以上按8、1、1比例提取。
这年,由于特大自然灾害,年终农牧单位普遍经营亏损,全场亏损额928.6万元。但由于工副业单位尚有盈利,按农场年初文件规定政策兑现盈利单位,共发奖金15.6万元。
为了落实各项经济责任制,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使单位的经营成果同每个职工的收入联系在一起,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982年全场实行浮动工资制。
实行浮动工资的具体办法是:以二级农工的标准工资(37元)的15%进行浮动,平时扣发,年终全面完成场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时浮动工资返回,否则按不同比例扣还。二级工以上部分保留,按出勤天数发给,年内若出现人力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全场有50%的生产单位经营亏损时,则酌情返回浮动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
农牧生产单位按定编人数计提25元的阶段作业奖。工副业单位计提20元,用于农忙季节,年终有奖金时应扣回,无奖金时则计入当年的生产成本。年终完成计划利润指标按15%提奖,超计划部分按分等累进的办法提奖金,即:1万元至5万元按5、1、4的比例计提;5万元至10万元按6、1、3的比例计提;10万元至15万元按7、1、2的比例计提;15万元以上部分按8、1、1的比例计提。
按以上的比例计提奖金,不得超过全场经营利润的20%,单位人均得奖不得超过300元,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1983年继续实行浮动工资,以二级农工标准工资的20%进行浮动,其办法与上年基本相同。取消阶段作业奖。年终提奖的比例是:计划内按10%提取;超计划按20%提取;上级控制数仍是农场经营利润的20%,人均得奖在300元以内。除此之外,全场有6个单位实行全奖全赔,即大包干的形式。具体办法是:二级农工标准工资以下部分打乱,预借生活费,以上部分保留,按出勤天数发给。出勤按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记工分,年终参加分配。实行大包干的单位完成定额上交部分外,其队留成与个人分配比例的提取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按5、5分成,一种是按分等累进的办法提取。6个单位除十八队亏损27万元以外,其它单位的上交、队留和个人分配均好于上年。亏损单位,个人挂帐预借生活费部分,其余全部挂到生产队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