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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保险

第七节 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困难的一项福利待遇。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劳动部又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但由于十年动乱的干扰破坏、给劳动保险工作造成了很大混乱。(1980)劳总险字27号,工发总字(1980)5i号文件颁发了《国家劳动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1982年前。农场劳动保险工作一直由劳动部门负责。劳资科劳动保险干事办理有关劳动保险事宜。1982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进行劳动保险整顿工作,凡农场正式职工都享有退、离休金和退离休疾病医疗待遇(包括直系亲属);因工伤残,享受抚恤费待遇;职工和直系亲属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因公非因公的疾病治疗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工资,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以下救济方式支付等等。
  止1983年退职退休工人261人,其中异地安家5人;干部离休10人;退休4人。对职工因事因病等还规定有假期待遇。1981年以前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子女与父母分居两地,根据途中往返天数不同,规定有已婚探亲配偶,未婚探父母的探亲假待遇。1981年1月,国务院颁发人大常委会决定,同配偶在一起居住的老职工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职工个人负担相当本人工资额三分之一的路费,公家报销其余部分。夫妻分居又不和父母在一起的职工除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外,又享受4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不享受探亲假的月薪管理人员,可批准有薪事假,执行月薪日记的管理人员不享受。建场以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