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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场规

第三章 道德风尚

第一节 场规



  红卫农场职工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三届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职工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加强职工管理。
  第二条:加强职工管理必须以思想教育为前提,克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反对惩办主义。
  第三条:职工管理条例是全场职工(全民、集体和个体的职工、临时工)共同遵循的场规。
  第四条:职工管理条例以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依据,结合全场职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章 职工职责
  第一条:职工或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对国家的一切法律和农场的一切规定必须认真遵守,坚决执行。
  第二条: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听从领导的指挥调动。
  第三条:职工必须具有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忠实的劳动态度,对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并力争超额完成。
  第四条:职工必须关心农场、生产队的建设,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加速农场“两个文明建设”。
  第五条:职工必须爱护农场的一草一木,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条:职工必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七条:职工必须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第八条:职工必须响应党的各项号召。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职工必须遵守所在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第二条:有病、有事必须按本单位规定的批假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第三条:职工必须坚守劳动(工作)岗位,不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劳动场所。
  第四条: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必须按领导指定的地点、明确的任务和提出的技术要求,去干好每一项工作。
  第六条: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协作精神。
  第七条:干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请示有汇报,接受领导对自己工作的检查、验收或批评指正。
  第八条:必须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的工作,忠实地反映情况。
  第四章 道德规范
  第一条:职工必须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高尚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拉帮结伙,不搞裙带关系。
  第三条:必须维护社会公德,不打架、不骂人,礼貌待人。
  第四条:必须遵守公共秩序,不起哄,不出怪声怪调。
  第五条: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大小便,不到处乱划乱扔杂物。
  第六条:必须尊老爱幼,赡养公婆,夫妻相助,家庭和睦。
  第七条:必须破旧俗,立新风。坚持婚事新办,搞好计划生育,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必须廉洁奉公,不侵占公物,不偷拿公家和别人的东西。敢于向坏人坏事作坚决斗争。
  第五章 奖惩条例
  第一条: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鼓励为辅的方针,对执行上述条例好的同志要给予各种荣誉奖励和适当的物资奖励。
  第二条:荣誉奖励,按批准权限,分别给予口头表扬、全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可授予五好职工,先进生产(工作)者、劳模、劳动英雄等光荣称号。
  第三条:对有显著功绩的同志,按批准权限,可分别给予晋级、提升。
  第四条:本着奖惩严明的原则,对违犯上述条例的职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赔款、罚款的处罚和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种、停止工作,降级、降职、开除留用等。
  第五条:经济处罚。罚款二十元以内的由生产队执行,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由生产队报请总场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对于违纪条例又拒不接受教育和处罚的职工,要加倍处罚,从严处理。
  第七条:对屡教不改的职工,除按规定处理外,是临时工的给予辞退,是职工的调换工种,是场直地区的职工可调出场部地区。
  第八条:职工无故超假三个月以上的,其超假其间不计算工龄,超假六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未经总场批准,私自外流人员,按其情节轻重以自动离职处理或开除职工队伍。临时工私自外流,可停止粮油供应。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一条:本条例经红卫农场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同级工会组织监督下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修改权属红卫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农场和场属各单位行政负责实施。
  第三条:各单位在不违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下,通过职工大会讨论制订出实施细则(队规)在本单位实行。
  第四条:本条例自1982年4月1日起执行。
             红卫农场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198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