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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安全生产

第五节 安全生产


安全第一。农场历年来虽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但人身伤亡事故却不断发生。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违章肇事,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农场于 1981 年2 月制定了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共七条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应予以奖励:
  (一)模范地执行各项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成绩显著的。(连续五年未发生任何人身、机械责任事故)。
  (二)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抢险救灾奋不顾身,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同严重的违章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二、奖励分为:发给奖金奖品、通过表扬、记功、晋级四种。这四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二种。
  三、发奖金奖品,由基层单位报送受奖人的材料,经分场级行政和同级工会审查,经同级党委批准实行,通过表扬、记功、晋级由分场报送先进事迹,经农场有关部门和工会审查,农场党委会议批准实行。(干部的奖励报任免机关审批)。
  四、凡有下列违章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处罚:
  (一)强令指挥工人违章作业的。
  (二)生产生活用火不设专人看管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电器设备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
  (五)未经总场批准擅自采用临时工,发生伤亡的。
  (六)不按训练要求打靶、射击或擅自动用武器的。
  (七)驾驶室超员乘载或酒后开车作业的。
  (八)非驾驶人员驾驶、操纵车辆、机械的。
  (九)客货混载,田间运输、转移地号时农具上、喂入室、收割台上坐人的。
  (十)带故障行车作业,超速行驶,违犯会车规定的。
  (十一)开机未排除故障的。
  (十二)机车作业起步前,土石爆破引爆前无信号的。
  (十三)明火烤车,夜间作业明火照明的。
  (十四)车辆熄火降温,高温加冷水,冬季停车不放水的。
  (十五)脱谷、粉碎作业强,制强行喂入的。
  (十六)低温起动,超负荷而烧损电机的。
  (十七)受压器械不按规定操作的。
  (十八)不按规定使用农药造成要害的。
  (十九)在库房、机修间、场院、林带、草场吸烟的。
  (二十)擅离工作岗位,发生事故的(廿一)其他违章失职的。
  五、处罚种类分为: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技术工人开除技术队伍)、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九种。其中罚款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可以并用;降级、降职(技术工人开除技术队伍)可以并用;其他不能并用。
  六、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一)凡有违章失职行为,虽未发生事故,一经发现,根据情节处以罚款2—5元。
  (二)凡有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损失价值在100 元以内或、造成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处以罚款10—20元,或警告处分。
  (三)凡有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损失价值在100—500 元以内或造成重伤事故(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处以罚款20—50元和记过处分。
  (四)凡有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损失价值在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内的,或造成多人事故(同时伤3 人或3 人以上),处以罚款50—100 元和记大过处分或开除技术队伍。
  (五)凡有违章失职行为,造成损失价值在1 ,000 元以上(包括价值虽少,但性质严重的)或死人事故(死亡1 人或重伤后1 个月内死亡事故),给予降级、降职(技术工人开除技术队伍)处分。
  (六)凡有违章失职行为,造成损失价值5 千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 人以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七)凡有违章失职行为,性质恶劣,触犯法律,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处罚权限
  (一)工人违章失职处以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分场(相当于分场级)商得同级工会同意,经同级党委批准实行。其中违章失职,但未造成事故的,罚款由检查单位执行。
  (二)工人违章失职处以降级、开除技术队伍,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由总场决定。
  (三)干部违章指挥,失职的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